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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直属 机关目标管理方案》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202
  • 【发布文号】黔府发[1995]29号
  • 【发布日期】1995-06-21
  • 【生效日期】1995-06-2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直属 机关目标管理方案》的通知

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直属
机关目标管理方案》的通知

(黔府发〔1995〕29号1995年6月21日)

《贵州省人民政府直属机关目标管理方案》,在1994年度省人民政府直属机关目标管理试运行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并经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贵州省人民政府直属机关目标管理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标管理是以既定任务为导向,运用系统科学的管理手段达到实现任务目标的全过程。

第二条 政府机关实行目标管理是为了强化“规划、协调、监督、服务”的政府职能,促进政府机关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通过实行目标管理,结合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建立激励机制,使机关工作部门和机关工作人员目标明确,责任清楚,奖惩分明;进一步转变机关作风,协调部门关系,提高工作效率;适应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确保当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实现,促进全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

第三条 实行目标管理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全心全部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贯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

第四条 本方案适用于省人民政府直属的行政机关。中央部门在省有关单位参照实行,考核奖惩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 目标的制定和分解



第五条 制定省人民政府直属机关工作目标,应遵循统揽全局、突出重点,目标明确、科学规范,实事求是、便于操作的原则。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直属机关按年度制定工作目标,目标内容由共性和业务两大部分组成。共性目标主要指机关领导班子建设、思想作风建设、组织建设、廉政勤政建设和省委、省人民政府要求各部门都要共同落实的任务,分值为20%;业务目标主要指部门职能所确定和担负的各项具体任务,分值为80%。共性目标的各项具体分值由省人民政府直属机关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统一标准。业务目标的具体分值由各工作部门依据自身职能进行分解。

第七条 制定目标的依据和程序:
(一)主要依据是贵州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省党代表大会、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工作任务和在当年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总体奋斗目标。由省人民政府直属机关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分解。
(二)各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下达的工作任务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工作要求,结合本部门的中长期规划,参照上年实现的指标加上当年的潜力,采取自下而上、上下结合的民主决策程序,由部门根据职能和业务特点,制定年度工作目标,于每年年初提出部门目标建议数。经目标组长部门初审,送省人民政府直属机关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汇总,报省政府分管领导复核后,由省人民政府直属机关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审定下达。

第八条 为确保全省当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任务的完成,在各部门确定的目标中,由省人民政府直属机关目标管理领导小组选定一部分目标作为重点目标,实行重点考核。

第九条 经审定的工作部门年度目标,由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同省长或分管副省长签订部门工作目标责任书;部门主要负责人变动时,由继任的主要负责人承担部门工作目标责任书规定的责任。

第十条 各级目标一经确定,必须维护其严肃性和权威性。因客观情况变化,个别确需调整的目标项目,由执行部门书面报目标组长部门初审,经省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复核后,由省人民政府直属机关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审定批复。

第三章 目标管理的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目标实施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制,以目标责任授权,权责配套。各层次目标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直属机关和部分中央部门在省单位分为9个目标组,分组名单如下:

组别 组长部门 组员部门
第一组 省人事厅 监察厅、审计局
第二组 省财政厅 省政府办公厅、体改委、地方税务局、档案
局、外事办、国家税务局
第三组 省农经委 农业厅、林业厅、水电厅、乡镇企业局、农
机局、土管局、供销合作社
第四组 省工商局 商业厅、粮食局、物资局、物价局、民委、
参事室、宗教局、侨务办
第五组 省司法厅 计生委、体委、卫生厅、人防战备办、公安
厅、国家安全厅、民政厅、劳改局、劳教局
第六组 省教委 科委、文化厅、广播电视厅、新闻出版局
第七组 省计委 建设厅、经贸厅、交通厅、外协办、统计局
、地矿局、旅游局、环保局、测绘局、邮电
管理局、贵阳海关
第八组 省经委 国防科工办(电子工业厅)、煤炭厅、机械
厅、化工厅、轻纺厅、冶金厅、劳动局、技
术监督局、医药局、建材局、电力工业局、
烟草专卖局、民航贵州管理局、贵阳铁路分
局、有色金属工业管理局、进出口商品检验

第九组 人民银行省分行 工商银行省分行、农业银行省分行、中国银
行省分行、建设银行省分行、农业发展银行
省分行、省人民保险公司

第十三条 目标管理组根据省政府领导分工划分,组长部门由省人民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确定,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省人民政府直属机关目标管理领导小组部署,组织本组成员部门制定年度工作目标;组织本组的半年检查、年度考核和经验交流。
(二)在实施目标管理责任制过程中,对组内部门的责任划分、协作配合、目标分解、检查考核等工作进行必要的协调指导。
(三)对组内各部门季度目标任务实施情况进行收集汇总,对半年和年度目标自查情况进行初审提出意见,并按时报省人民政府目标办。
组长部门履行职责的情况由省人民政府目标办核查评比。

第十四条 组员部门对承担的目标项目制定可行的实施方案,并在本部门层层分解,确保目标项目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按时向组长部门、省政府直属机关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统计局分别报送目标完成的综合材料及进度报表;接受组长部门组织、布置的检查指导和年终考评组的目标考核。

第十五条 对涉及多部门承办的目标,由省人民政府直属机关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责任大小确定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协办部门要积极主动地配合主办部门完成目标任务。

第十六条 目标实施的进度,原则上半年检查,年终考评。量化指标由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按时报送省统计局,形象进度指标报送省计委。部门目标的实施情况,于当年7月20日前和下年1月20日前分别按半年、年度书面总结报组长部门、省政府直属机关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统计局。

第四章 目标考核



第十七条 考核内容系省人民政府直属机关目标管理领导小组核准实施的各项工作目标。

第十八条 目标考核与国家公务员考核相结合,以省统计部门提供的数据为主要依据,实行定量定性相结合。在考核中要坚持分级负责、实事求是、民主公开、以实绩为主的原则。

第十九条 考核实行百分制的记分方法。在年度内完成目标任务的记原分值,未完成任务的减分(具体办法另定)。

第二十条 考核先由各工作部门自评,写出情况报告;由省人民政府直属机关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组长部门组织进行互检考评,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届时由组长部门牵头,省政府一名副秘书长参与;互检考评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核分,报省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由省人民政府直属机关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审定。

第五章 奖惩



第二十一条 对完成目标管理任务的工作部门按年末在编在职人数发给目标管理奖金。奖金发放标准由省政府确定。其中,目标考核总分在80分以上的,发给全额奖金,对其中成绩突出的,在全额奖金发放基础上加发10%。加发范围一般控制在部门总数的30%。对完成目标管理较差,考核总分为70至79分的部门,扣发部门目标管理奖金总额的70%;总分在60至69分的,后发部门奖金总额的20%,扣发该部门主要负责人全额奖金;总分在59分以下的部门,扣发部门全额奖金。
凡未实行目标管理的工作部门和未承担目标管理任务的个人,一律不得享受目标管理奖金。
奖金发放应与干部年终考核等次结合起来,不得搞平均分配。

第二十二条 对完成目标管理任务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主要负责人,由省人民政府直属机关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审定,省人民政府进行表彰。表彰部门的数量掌握在部门总数的15%以内。

第二十三条 凡年度考核总分低于69分以下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应认真查找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并写出书面检查;考核总分连续两年低于69分的,由省人民政府直属机关目标管理领导小组根据情况向有关干部管理部门提出建议,依照程序,按干部管理权限,对部门主要负责人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理。

第六章 目标管理机构设置及经费渠道



第二十四条 为加强目标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省人民政府直属机关目标管理领导小组,由分管常务工作的副省长任组长,省政府秘书长、省人事厅厅长、省政府直属机关工委书记任副组长,各目标组长部门和省统计局的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是领导和组织推行目标管理工作,研究和决定目标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人事厅,负责目标管理的日常工作。
各部门的目标管理工作,由本部门主管人事工作的处(室)具体负责。

第二十五条 目标管理年度奖金由省财政专项拨款。各部门奖金发放需经省政府直属机关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定,银行方能付款。中央各部门在省单位目标管理奖金的发放,按省人民政府统一的标准,经费渠道不变。省人民政府直属机关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业务经费由省财政列支,专款专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方案由省人民政府直属机关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方案从1995年度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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