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102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5-06-13
  • 【生效日期】1995-07-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1995年6月13日川府发〔1995〕95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四川省最低工资保障规定》的精神,省人民政府对全省最低工资标准做了规定,请你们按照省政府的规定选择适合本地实际的具体标准,报省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后公布,于1995年7月1日起执行。
全省最低工资标准:
(一)每月125元(每日5.81元);
(二)每月140元(每日6.51元);
(三)每月160元(每日7.44元);
(四)每月180元(每日8.37元)。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