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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钢质渔船 建造质量和安全使用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102
  • 【发布文号】浙政发[1995]106号
  • 【发布日期】1995-06-11
  • 【生效日期】1995-06-1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钢质渔船 建造质量和安全使用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钢质渔船
建造质量和安全使用问题的通知

(浙政发〔1995〕106号)

各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近来,各地认真贯彻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钢质渔船质量管理的紧急通知》(内传26号),为解决当前沿海渔民大量建造钢质捕捞渔船中出现的问题做了许多工作。但是,从全省范围看,渔民未经审批、盲目选厂造船的势头还没有根本扭转,“滩涂船厂”无证、低质造船的局面尚未根本改观,已经建成下水的渔船存在不少事故隐患。为了保证广大渔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和我省海洋渔业的顺利发展,特再作如下通知:

一、统一认识,明确目标
近年来,我省海洋渔业生产连续丰收,渔民收入增加,出现了“以钢代木”渔船更新改造的热潮,集体、联户、个体造船业发展迅速。但是,许多渔民不履行审批手续,不顾造船条件,盲目集资一哄而上,许多“滩涂船厂”既无渔船修造资格,也缺乏必需的技术和设备,以致许多已建和在建的钢质渔船存在不少的质量问题,有些还相当严重,这些隐患如不及时消除,海损事故很难避免,甚至有可能发生重大恶性事故。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情况的复杂性和问题的严重性,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对钢质渔船的建造质量和安全使用问题通盘研究,加强规划,合理布局,有效调控。要在不留事故隐患、保证船舶安全使用的前提下,以疏为主,疏堵结合,综合整治,使渔船建造业走上规范化发展的道路。

二、制订方案,综合整治
为使钢质渔船建造质量和安全使用综合整治工作真正落到实处,省水产局制订了《钢质渔船建造质量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另发)。各市、县政府应在总结前段工作的基础上,根据此专项整治方案,切实加强整治力度。
1、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监督。各地应充分运用多种宣传方式,运用造船质量问题引发海损事故的教训,特别要抓住建造劣质渔船的典型事例予以公开曝光,大力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使渔民增强造船法制观念和自我保护意识。
2、加强监督管理。各地要组织足够的力量,逐厂逐船实施监督检查,可组织当事渔民聘请有造船经验的人员作为自己的代表,常驻外地船厂现场监督。所有已建和在建的渔船都必须立即向渔船检验部门申请法定检验,在建渔船不得待建成后再申请检验。所建渔船在取得渔业部门所发各种证书及公安边防部门所发有关簿(证)之前,一律不准出海生产。同时,沿海渔区要大力开展渔船船东互保工作,参加渔民人身平安险互保和渔船全损险互保。各地还应认真研究并采取若干必要的安全特别防范措施,从严要求,管住管好。
3、落实渔船质量的补救措施。各地对已建和在建渔船存在的质量问题,特别是关系到船舶稳性、结构强度、焊接质量、水密可靠性及消防安全的重要质量问题,要采取有力措施,尽一切可能予以补救。凡未在船检部门监督检验下建成的渔船,必须视其质量状况,分别轻重缓急,分期分批地组织安排重新上排,进行船体水线以下所用钢板及其焊接质量等重点项目的检查和补救;凡尚在建造的渔船,必须对前期施工质量进行现场勘察,并在落实补救措施后方可续建。对质量基础太差、无法补救、不具备适航条件的已建渔船要令其停航,对在建渔船要令其停建。各地在落实质量补救措施和下达停航、停建命令时,要向渔民讲清道理,工作要细致,态度要坚决,切实做好善后处理工作,使其能够自觉接受,以维护渔区的稳定。
4、加强清理整顿船厂。“滩涂船厂”非法擅自造船是产生低质、劣质渔船的“源头”,必须标本兼治。各地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渔船修造厂认可办法》和省水产系统的具体部署,对所有从事建造、改建(包括恢复性大修)渔船的工厂迅速开展资格认可工作。为适应当前工作的迫切需要,对经市级补审和省级审核基本合格的渔船修造厂,可先由省级渔船检验部门发给临时认可凭证,同时报请农业部渔船检验局审查核发正式认可证。各地对已经自行认可的船厂,要做好与省、部级认可的接轨工作。工商行政部门清理整顿无营业执照的渔船修造厂,要与渔船检验部门的资格认可工作结合进行,并按“先证后照”的程序办理。
5、加强领导、齐抓共管。各有关市及重点县(市)要成立钢质渔船建造质量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由政府分管领导和各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及重点乡(镇)的领导干部组成。要按照明确责任的要求,采用签订责任书等形式,实行严格的责任制。渔政部门要把好捕捞渔船的建造审批关;渔船检验部门要把好所建渔船的检验关;有关银行和信用社要把好造船资金的信贷关;物资部门要把好经销船用钢板和船用设备的质量关,造船单位不得向个体私营企业及废旧物资市场采购船用材料和设备;公安部门要按《浙江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对外来造船承包户依法管理;经委(计经委)、公安、监察、安委会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渔船建造质量和安全使用问题的整治工作。

三、坚持标准,规范造船行为
整治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实行规范化造船。投资造船者必须具有渔政部门的准造证明和渔船检验部门审查批准的设计图纸,才能在具备资格的船厂建造捕捞渔船。承建船厂必须具有相应资格的认可证和相应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并须及时申请法定检验,在渔船检验部门的技术监督下,按图施工和按规范要求建造,经检验合格,所建渔船方能出厂。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渔民到外地造船和省外单位、人员来我省造船的管理。渔船建成后,渔政部门凭造船审批单、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和船舶国籍证书、职务船员证书,发放捕捞许可证。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250匹马力以上捕捞渔船,必须由省渔政局批准建造和发放捕捞许可证。对未经审批或无证(照)而继续非法擅自建造或承建捕捞渔船者,要依法查处。
去冬以来,钢质捕捞渔船的发展数量剧增,而这些渔船及其承建船厂的专项整治工作需要一定时间,因此,除遵守规范化造船的有关规定,落实在正规船厂建造,并经批准同意的拟建渔船以外,其他拟建渔船在今年内一律暂停建造。

浙江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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