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高等级公路建设 征地农转非有关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高等级公路建设
征地农转非有关规定的通知
(重府发〔1995〕95号一九九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快我市高等级公路建设,妥善解决建路征地中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以下简称农转非)的安置问题,现就我市高等级公路建设征地农转百有关规定通行如下:
一、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农业合作社土地被全部征有后,该社人口全部农转非。
(二)农业合作社土地被部分征用后,所剩计税面积人均粮地不足267平方米(四分),菜地不足200平方米(三分)的,按照有关规定实行部分人员农转非。
二、征地实行农转非的人员,其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合并为安置费。按《高速公路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安置费用包干实施办法》(重办发〔1994〕92号文件)规定的人员安置费计算后,参照《重庆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第64号令)规定的标准补足其不足部分。
三、征地后达不到实行农转非的人中,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重办发〔1994〕92号文件规定办理。
四、此前,高等级公路建设征地农转非政策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有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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