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补充通知
  • 【发布单位】80302
  • 【发布文号】冀政[1995]50号
  • 【发布日期】1995-05-24
  • 【生效日期】1995-05-2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补充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补充通知

(冀政[1995]50号1995年5月24日)

《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决定》(冀发[1993]20号)发布实施以来,有力地促进了全省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为了进一步推动全省个体私营经济快速发展,根据当前全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情况,特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各级个体私营经济领导小组,要统一领导个体私营经济工作,研究制定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规划和措施,对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侵犯个体私营经济合法权益行为的查处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做好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工作,研究解决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中的问题。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个体私营经济实施综合管理与服务。各级有关部门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对个体私营经济实行行业(专业)管理与服务。依据冀发[1993]20号文件精神,把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作为本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并研究制定具体措施和办法。

二、各级税务部门要本着鼓励发展、培植税源、促进生产和经营的原则,认真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积极给予扶持。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可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中的从业人员要执行全省统一的计税工资标准,可随着物价上涨而允许有所调整。私营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税前利润弥补,下一年度利润不足弥补的,可以在5年内延续弥补,5年内不足弥补的,用税后利润弥补。对小规模纳税人,只要会计核算健全,能够较准确的提供税务资料的,可以定为一般纳税人,允许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会计核算不健全的小规模纳税人,需要使用增值税发票的,应积极为其代开,以保证经营业务的正常开展。

三、各级金融部门要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扩大生产经营给予积极支持。对实力强、信誉好的个体私营业户,可采用资产抵押贷款或担保贷款的办法予以贷款;对生产名优产品、出口创汇产品、高科技产品、替代进口产品的个体私营业户,在贷款上应予以照顾;每年应划出一定比例的信贷资金作为支持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专项资金,并尽量放宽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提取现金金额的限制。

四、切实解决好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经营场地。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因生产和经营的需要办理征地手续,与国有、集体企业同等对待。新建的各类市场和街区,必须考虑安排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网点、门市等。因城镇和交通等建设项目确需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搬迁的,必须安排新的适宜的经营场地。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个体私营经济试验区,并享受开发区的优惠政策;也可在开发区内划出一定场地,设立个体私营经济园区。

五、支持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引进人才和技术,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新产品或技术,有关部门应及时予以鉴定、认可。对其从业人员中符合职称、技术等级或工人技师(含高级技师)评定条件的人员,劳动、人事、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按有关规定给予评定。对属于国家统一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军队转业干部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辞职、辞退人员应聘到私营企业工作的,档案由当地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或劳动服务机构管理,工龄可连续计算。

六、依法登记注册,强化监督管理。凡自然人单独投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财产权归投资者个人所有,投资者以其个人财产依法承担无限或有限民事责任的为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应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不准为其出具虚假手续或采取其他手段,使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登记注册为“国有”、“集体”企业。已登记为“国有”、“集体”企业的,应按其投资主体和产权关系的真实情况重新登记。对弄虚作假,出具假证明、假手续的单位或个人,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与其他类型的经济组织共同投资开办企业的,各自的经济性质不变,产权关系不变,应分别依法登记为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以股份形式出现的依法登记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七、鼓励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同外商举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扩大出口创汇业务。对未核定企业法人的私营企业,如确因举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需要,基本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需要通过外贸部门出口产品的,只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外贸部门应积极办理,在收费上要与其他类型的企业一视同仁。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人员因对外从事商务活动出国或出境申办护照,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关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人员出国(境)申办护照问题的通知》精神,由当地个体劳动者协会或私营企业协会负责审查、出具意见,向户口所在市(地)、县级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出国(境)护照,公安机关应积极办理。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人员参加由省、市(地)、县政府及有关部门组团出国考察,组团单位可为其按因公派遣程序报批,持因公普通护照。

八、依法保护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财产所有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向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收取费用时,必须出示物价部门核发的《河北省收费许可证》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核准的收费依据并使用印有财政监制章的合法收据。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有权拒绝和控告除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之外的收费、罚款和超标准收费以及各种摊派行为。各级财政、物价部门要把监督制止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作为经常性的工作,认真检查。各级监察机关要重视保护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合法权益工作,对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案件要积极受理,迅速查处,要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制定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措施,并抄报省个体私营经济领导小组。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