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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决定
  • 【发布单位】81202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5-05-11
  • 【生效日期】1995-05-1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决定

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决定

(1995年5月11日皖发〔1995〕10号)

为了认真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 教育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的《 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发[1993]3号文件,以下简称《纲要》)及国务院《关于〈 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国发[1994]39号文件,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结合安徽实际,对全省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若干问题作如下决定。

一、目标和任务
(1)全省中等及中学以下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总体目标是:到本世纪末,全民受教育水平有明显提高,城乡劳动者的职前、职后教育有较大发展,各类初、中级人才的拥有量基本满足全省各行各业的需要,初步形成适应我省现代化建设需要的、面向21世纪的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格局。
(2)大力加强基础教育。按照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的原则,今年全省累计51个县(市、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包括初中阶段的职业技术教育),人口覆盖率为23.7%;到1998年,全省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即在占全省人口85%的地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余下的少数贫困县在2000年前基本完成普及九年义务教育。重视残疾人教育事业,使残疾儿童入学率过到国家规定的标准。重视并加强少数民族教育事业,各民族乡的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工作要纳入当地的总体规划,同步实施。
城市和县城镇要在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基础上,积极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包括普通高中和高中阶段的职业教育)。每个县要面向全县重点办好一两所高中(完中)。在全省重点建设50所实验性、示范性高中。积极发展城乡学前教育,到2000年,城市基本满足幼儿接受教育的要求;农村做到乡镇有中心幼儿园,村有幼儿园或学前班,经济条件好的地方基本普及学前一年教育。
(3)有计划地实行小学后、初中后、高中后的三级分流、大力发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技术教育。到2000年,全省各类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年招生数和在校生数占高中阶段学生数的比例达到60%左右;初中毕业生50%以上进入中学职业学校或培训中心学习,接受不同年限的职业教育。省辖市和每个县(市)重点办好一两所适合本地特点的、综合性的中等骨干职业技术学校或培训中心。同大量形式多样的短期培训相结合,形成职业教育网络。全省重点建设100所重点中等职业学校或培训中心。认真实行“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的制度,到本世纪末,使城乡新增劳动力上岗前都能受到必要的职业训练。在全社会实行学历文凭和职业资格证书并重的制度。
(4)大力发展以扫盲和岗位培训为重点的成人教育。到1998年,全省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使青壮年非文盲达到95%以上。各行各业都要建立从业人员在岗和转岗的培训制度,积极开展岗位培训,使城乡从业人员接受岗位培训的比例逐步提高;建立和完善县、乡、村三级成人教育网络,重点办好200所示范性的农民文化技术学校。各类成人学校要加强同普通学校、职业学校的联系与合作,提高办学效益,努力办出成人教育特色。
(5)加强教育发展的统筹规划,合理调整教育结构和学校布局。农村中小学一般不再设新校,对布局不合理和规模过小的学校要进行适当调整。中等职业学校之间要加强校际协作,充分挖掘现有教师和校舍、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方面潜力,努力提高学校的规模效益和办学效益。到2000年学校平均规模,中专学校达到1000人以上,技工学校达到500人以上,职业高中达到600人以上。

二、进一步深化教育改革
(6)教育体制改革要按照综合配套、分步推进的方针,加快步伐,逐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科技体制改革相适应的教育新体制。通过改革,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促进教育与经济的紧密结合,增强主动适应和服务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能力,切实提高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
(7)加快办学体制改革。进一步发迹政府包揽办学的状况,形成政府办学为主与社会各界参与办学相结合的新体制。基础教育以政府办学为主,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在各级政府的统筹管理下,主要依靠行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举办。鼓励和支持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办学,办学经费由举办者负责筹措,各级人民政府可给予适当支持。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企业举办的中小学应继续办好,要加强领导和管理,增加经费投入,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稳定教师队伍。各级政府要认真做好办学企业的城市教育费附加的返还工作。社会力量举办的各级各类学校由教育行政部门归口主管。欢迎国(境)外友好人士捐资助学或依法合作办学。
(8)深化教育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完善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基础教育管理体制。省政府负责全省基础教育的实施工作,包括制订全省基础教育发展规划,确定教学计划,选用教材和审定省编教材;组织对全省基础教育的评估、验收;建立用于补助贫困地区的专项基金,对县级财政教育事业费有困难的地区给予补助。地、市政府(行署)根据国家和省政府制定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对本地区实施义务教育进行统筹指导。县级政府在组织义务教育实施方面负有主要责任,包括制定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统筹管理教育经费,调配和管理中小学校长、教师,指导中小学的教育教学工作等。乡(镇)政府负责落实义务教育的具体工作,包括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
理顺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管理体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负有统筹、协调和宏观管理的责任。以进行学历教育为主的职业学校和成人学校,由各级教育部门进行管理;职业培训和在职岗位培训工作,由各级劳动、人事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进行管理。
(9)继续大力推进农村、城市和企业的教育综合改革。全面推进“农科教”结合和“三教统筹”,积极实施“燎原计划”,总结推广黄山、滁州两个国家级实验区的经验,抓好农村教育综合改革实验县和“燎原计划”示范乡(镇)工作。在城市积极推行学校与企业的联合办学。企业教育综合改革要在试点的基础上全面推进。
(10)积极推进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招生收费和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到1997年大多数学校实行学生缴费上学、大多数毕业生自主择业的制度。实行学生缴费上学制度,缴费标准按生均培养成本的一定比例和社会的承受能力因地、因校(或专业)确定,原则上同一学校(或专业)实行统一收费标准,不得为收取高额学费而降低录取标准。建立多种专项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设立贷学金。随着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的完善和缴费上学制度的形成,除享受国家和单位专项或定向奖学金的学生按合同就业外,其余学生在国家政策指导下,逐步进入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自主择业。
(11)积极推进以人事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为重点的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中等及中等以下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要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依靠教职员工办好学校;在合理定编的基础上,对教职工实行岗位责任制和聘任制,并按照工作实绩在分配上拉开差距,以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提高办学水平和效益。各级组织、人事、劳动、财政等部门要积极支持学校搞好内部管理体制改革。

三、增加教育投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12)各级政府要全面贯彻《 教育法》有关教育向往的规定,认真执行省人民政府《关于增加教育投入的决定》(皖政[1994]81号文件),努力增加对教育的投入,逐步建立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辅之以征收教育费附加、收取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兴办学校产业、社会捐资集资和设立教育基金等多渠道筹集教育经费的体制,改善当前教育经费紧缺的状况,确保教育事业的优先发展。
(13)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建设一支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教师必须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热爱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精心组织教学,积极参加教育改革,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14)采取多种形式,加快对中小学校长和教师的培训。到本世纪末,全省小学教师学历合格率达到95%以上,初中教师学历合格率达到80%以上,高中教师学历合格率达到75%以上。逐步提高中小学教师合格学历标准。认真实施国家的“百万校长培训计划”,争取1997年全省中小学校长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15)各级政府要采取切实措施大力办好师范教育,稳定教师队伍。鼓励优秀学生报考师范院校,师范院校毕业生要乐于从教,同时鼓励和吸引非师范院校优秀大学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扩大师范院校的定向招生比例,本科定向到县的比例不低于35%;师范专科定向到县,分配到乡镇;中师定向到到乡镇。要防止教师特别是中青年骨干教师的流失,不得改派和截留师范毕业生从事其他工作,特别要确保农村和边远地区中小学的需要。进一步调整中等师范学校布局,分期办好规范化学校。
进一步理顺师范学校管理体制,中等师范学校由行署、市、县共管,以行署、市政府管理为主;教师进修学校由县教委直接管理;地、市、教育学院由行署、市政府管理。
(16)加强职业教育师资的培训。到2000年,中专学校教师基本达到任职资格标准,职业中学、技工学校60%以上的教师达到任职资格标准。积极聘任企业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和能工巧匠兼职教师。职业学校专业技能教师可实行教师职称和专业职称双职称制。有关高等学校要积极承担培养职业学校教师的任务。
(17)提高教师的待遇和社会地位。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纲要》的规定,努力做到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要认真执行省政府皖政[1994]37号文件,确保按时足额支付教师工资。允许各地根据当地情况,在国家规定的教师基本工资标准的基础上提高教师待遇。对分配到农村乡镇及以下中小学、幼儿园任教的毕业生,自分配到岗之日起,可直接执行比本学历定级工资高一档的职务工资标准。对中小学男满30年、女满25年教龄的退休教师,在原退休费比例的基础上增发不少于10%的退休费。
各级政府要重视教职工的住房建设,把城镇教师住房建设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安居工程”,对教师住房实行优先优惠政策。到本世纪末,城镇教职工家庭人均住房达到或超过当地居民的平均水平。
切实解决教师尤其是农村教师看病难、医疗费报销难的问题。按规定享受公费医疗的教师要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医疗待遇。
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在全社会形成尊师重教的良好风尚。定期做好对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的表彰,奖励工作,对在教育教学等方面做出优异成绩的教师,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由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奖励;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18)按照加强管理,减少数量,提高质量,改善待遇的指导思想,统筹解决好民办教师问题。采取切实措施,不断改善民办教师待遇。逐步做到与公办教师同工同酬。严格禁止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增加新的民办教师;逐年将一定数量的经考核认定合格的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继续由中等师范学校每年定向招收一定数量的优秀民办教师;对不胜任教学的民办教师要坚决予以辞退;创造条件逐步实行年老病残民办教师的退养制度。省教委、计委、人事厅要作出规划,分年度实施,争取到本世纪末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

四、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提高教育质量
(19)各级各类学校要认真贯彻“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方针,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育质量。
(20)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1994]9号文件)和《爱国广义教育实施纲要》(中发[1994]7号文件)。组织广大师生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要努力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社会各界都要关心重视对青少年的教育,要依法为儿童、少年、青年学生的身心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逐步形成社会、家庭和学校密切配合的育人网络。国家机关、军队、企业事业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学校组织的学生实习、社会实践活动提供帮助和便利。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文化馆、美术馆、体育馆(场)等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以及历史文化古迹和革命纪念馆(地),应当对教师、学生优待,实行免费或半价。
(21)加强教学研究工作,改革教学内容和方法。中小学要由“应试教育”转向全面提高国民素质的轨道,把重点放在提高儿童和青少年的思想道德水平、文化科学知识、劳动技能和身体、心理素质上来。要通过深化教学改革,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纠正单纯追求升学率的现象,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要加强现代科技知识教学,注重职业道德和实际能力的培养。
各级人民政府对教科书及教学用图书资料的出版发行,对教学仪器、设备的生产和供应,对用于学校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的图书资料、教学仪器、设备的进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优先、优惠政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展卫星电视教育和其他现代化教学手段,有关部门应当优先安排,给予扶持。
(22)各级各类学校都要进一步贯彻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的方针,采取多种形式促进学校教育与社会的紧密结合。要把劳动教育列入教学计划,逐步做到制度化、系列化,社会各方面要积极为学校进行劳动教育提供场所和条件。学校也要办好校办产业,为学生提供劳动场所。
(23)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学校体育卫生工作,认真贯彻落实经国务院批准发布施行的《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各级政府要积极创造条件,切实解决师资、经费、体育场地、设施问题,逐步做到按教学计划上好体育课和健康教育课。要把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状况列为各级教育督导的内容之一。
(24)逐步建立教育的质量标准和评估指标体系。各地教育部门要把检查评估学校教育质量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要加强督导队伍建设,省、地、县都要建立健全教育督导机构,加强对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加强对教育工作的领导
(25)各级党委、政府必须切实把教育摆上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并在实际工作中认真加以落实。要牢固树立依法治教的观念,努力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运用法律手段管理教育事业。确保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26)各级政论应将教育发展列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把学校的基本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学校的基本建设用地及所需物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优先、优惠政策。每年要办教育为几件实事。
各级政府每年要就教育发展和改革情况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作出报告。
(27)各级党委、政府一把手要亲自教育,要象抓经济工作那样抓教育工作,真正把教育列入党委、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并作为各级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和考核政绩的重要内容。
(28)建立领导干部联系学校制度。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经常深入学校调查研究,指导工作,帮助研究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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