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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 关于实行计划生育工作“一票否决权”的决定
  • 【发布单位】81202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5-04-20
  • 【生效日期】1995-04-2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 关于实行计划生育工作“一票否决权”的决定

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
关于实行计划生育工作“一票否决权”的决定

(1995年4月20日皖发〔1995〕5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工作,严格控制人口增长的决定》,认真执行《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现就全省实行计划生育工作“一票否决权”作出如下决定:

一、凡未完成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地方和单位,其领导班子和计划生育部门,当年不得被评为综合性的先进集体,主要领导人和分管领导人及计划生育部门的领导成员,当年不得提升职务(包括专业技术职务),不得晋升职级工资,不得计算为晋升职级工资的考核年限。

二、对连续两年未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地方和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其党、政主要领导人和分管领导人及计划生育部门领导成员(任职不满两年的除外),予以免职。

三、对中央提出的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要求落实不力,计划生育工作处于失控状态,造成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突破人口计划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至撤销职务、行政记大过至撤销职务处分;严重突破人口计划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和行政职务以上的处分。

四、领导干部乱批生育指标的,弄虚作假、干预下级和统计人员如实上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字的,瞒报、虚报计划生育情况和统计数字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至撤销职务、行政记大过至撤销职务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和行政职务以上的处分。

五、县级以上计划生育委员会每年年底要对辖区内计划生育工作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对应该给予“一票否决”和纪律处分的,应及时向党委、政府提出建议并向有关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通报。
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案件,计划生育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要依法严肃查处。

六、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每年要认真检查计划生育工作“一票否决权”的执行情况,对拖着不办的单位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仍拒不执行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和行政职务以下的处分。

七、各级领导干部要模范地实行计划生育,并教育自己的亲属实行计划生育,如有违反,按照有关政策法规,从严、从重处罚。

八、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施行中的有关问题,由省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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