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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802
  • 【发布文号】鄂政发[1995]50号
  • 【发布日期】1995-04-18
  • 【生效日期】1995-04-1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通知

(1995年4月18日鄂政发〔1995〕50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统计的作用日益重要。为全面发挥统计工作在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维护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权威性,支持统计部门独立行使统计监督权。统计数据具有权威性、严肃性,是各级党委、政府进行决策的重要依据。如果统计数据失真,将会导致决策上的偏差以至造成失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湖北省统计管理条例》,各地各部门特别是各级领导必须坚决维护统计数据的真实性、权威性、支持统计部门、统计工作人员依法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得干预、瞒报、虚报、授意篡改统计数据,否则将按有关法规进行严肃处理。统计数据为法定数据,凡涉及辖区内的综合统计资料和重要数据,必须由同级统计部门提供或公布。

二、加强基层统计力量,保持统计机构的相对稳定。统计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地、市、州、县统计局要保持相对稳定。要加强省辖市城区统计局和乡镇统计站的基础建设和网络工作。乡镇统计站要有专职统计人员,保持统计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乡镇统计人员的变动要征求上一级统计部门的意见。关于设置统计检查机构和配备统计检查员的问题,要按《湖北省统计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三、加强统计方法制度改革,不断完善统计调查体系。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必须尽快建立周期性的普查制度,并逐步改革和完善统计调查体系。《 国务院批转国家统计局关于建立国家普查制度改革统计调查体系请示的通知》(国发[1994]42号)要求,人口普查、第三产业普查、工业普查、农业普查每10年进行一次,分别在逢0、3、5、7的年份实施。基本统计单位普查每5年进行一次,逢1、6的年份实施。这些普查都属于重要的国情国力调查,各级政府要予以高度重视,支持统计部门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按国务院文件规定,普查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由地方财政负担的部分,各地应按有关规定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根据国家的统一安排,今年将进行1%人口抽样调查和全国第三次工业普查。各级政府要重视这两项调查工作,加强组织协调,确保圆满完成任务。

四、积极开展统计登记工作。为加强新形势下的统计管理,全省统计部门要对境内所有的统计调查单位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建立一套完整的统计登记制度,做好宣传、督促、登记工作。各级工商、税务、财政和物价部门要积极协助,支持全省统计登记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认真做好按月公布物价指数工作。加强物价统计,按月公布物价指数,是抑制通货膨胀的一项基础性措施。各级统计部门要按照国家物价统计制度要求,积极开展物价统计工作,公开物价定点调查单位,按月上报物价指数,并加强物价统计分析,为当地党政领导决策提供良好的统计服务。已有城调队的地方,应相应扩大一定数量的物价、住户调查样本量,以增强地方代表性,更加全面、准确地反映当地物价水平的实际状况。对物价统计调查的必要经费,各地要妥善解决,以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加快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建设。统计部门是提供社会、经济信息的主体部门,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但目前的统计手段难以适应新形势下加强统计工作的需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重视和支持统计信息自动化建设,按规定落实有关费用,并将统计系统的统计信息自动化建设纳入本地区信息自动化建设的“九五”规划之中统筹考虑,以便进一步开发统计信息资源,全方位地为各级领导决策提供统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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