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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徐州市人民政府令
  • 【发布单位】81014
  • 【发布文号】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
  • 【发布日期】1995-04-06
  • 【生效日期】1995-04-0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徐州市人民政府令

徐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2号)

《徐州市中小学教学环境和秩序管理规定》已经一九九五年一月十九日市人民政府第六十九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王希龙
一九九五年四月六日
徐州市中小学教学环境和秩序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中小学教学环境和秩序管理,保障学校和教职工、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辖区内所有中学、中等专业学校、小学、幼儿园教学环境和秩序的管理,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学校应当切实加强校园内部的环境和秩序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校园环境应当整洁、卫生,实行绿化、美化、硬化;校园结构布局应当合理,校园内应当有教职工和学生活动及自行车停放的场所。
学校应当加强安全保卫工作,使学校能够按照国家颁布的教学计划开展正常的教学活动。

第四条 学校不得将校园用地范围内的学校用房改作对外经营的饭店、舞厅、录像厅、游艺厅等营业场所。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撤校、并校或停办学校。确实需要的,须经市、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应当给予等量赔偿。
未经上一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学生停课参加社会活动。

第六条 严禁宣扬暴力、凶杀、色情、恐怖、迷信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在学校传播。严禁在学校内进行宗教活动和向学生宣传宗教、封建迷信。
发现有前款行为的,由学校予以制止,不听制止、无理取闹、扰乱学校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占学校用地,严禁在学校内建筑、放牧、种植作物、打场、堆物、取土、采石。
发现有前款行为的,由学校予以制止,不听制止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第八条 校外机动车辆不得擅自进入学校,不经允许,校外人员不得进入学校。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学校予以制止,不听制止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第九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校园内从事以师生为消费对象的盈利性活动。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工商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条 学校校园周围建筑物不得影响教室采光、通风,建筑物与校园之间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关于《中小学校建筑物设计规范》的规定。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规划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一条 学校门前200米半径内不得设台球室、游艺厅、录像厅、歌舞厅等营业性场所,已设的,应限期停业。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文化、工商等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二条 学校门前和两侧200米半径内不得设农贸市场,不得摆摊设点、堆放杂物。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规划、城管等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三条 严禁在学校附近设立带有噪音、怪异气味及病源传播的场所。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环保、公安、卫生、规划等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四条 学校周围400米半径内不得开山采石。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矿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属学校管理不当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学校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追究学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负有查处职责的行政机关应当认真查处;有关行政机关不认真查处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查处。
行政机关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纠正,并视情节追究单位负责人及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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