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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 全面开展农业特产税税源普查的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502
  • 【发布文号】陕政办发[1995]34号
  • 【发布日期】1995-03-24
  • 【生效日期】1995-03-2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 全面开展农业特产税税源普查的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
全面开展农业特产税税源普查的意见的通知

(陕政办发[1995]34号
一九九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省财政厅《关于全面开展农业特产税税源普查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关于全面开展农业特产税税源普查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
1994年,在各级党政领导的重视支持下,经过全体农税工作人员的辛勤努力,全省共征收农业特产税2.66亿元,较上年增加1.63亿元,增长157%。目前,随着新税制的实施,农业特产税税源规模、范围扩大,品目增多,加之农业特产产量、产值迅速增长,省、地(市)、县三级征管部门急需掌握而又缺乏完整的税源资料。一些地区按人头、地亩和农业税征收任务分配办法征收农业特产税,出现了该收的不能足额征收,无税源的被征收,税源少的超征收,造成税赋苦乐不均,加剧了征纳双方的矛盾。为了搞清农业特产税税源分布状况,平衡税赋,杜绝偷税漏税,科学合理地征收农业特产税,增加财政收入,并为调整农业结构和改进农业投资,掌握农业特产税税源的发展动向提供基本的数据资料,今年我们拟对全省农业特产税税源进行一次全面普查。具体安排意见如下:

一、农业特产税普查的范围和内容。按陕政发[1994]46号规定的生产环节和收购环节的应税品目和补充开征的品目,生产环节的应税品目包括:毛茶、柑桔、苹果、梨、杏、葡萄、梅李、柿子、石榴、大枣、海红子、桃、中药材(动物药品不征)、果用瓜(西瓜、甜瓜)、蚕茧(桑蚕茧、柞蚕茧)、苗木、花卉、水产品、原木、原竹、生漆、龙须草、木本油料(油桐籽、核桃、漆木籽、棕片、芦苇、板栗、毛栗、花椒)、薪炭材、黑木耳、银耳、香菇、蘑菇;收购环节的应税品目包括:烟叶(烤烟叶、晒烟叶)、毛茶、淡水鱼、原木、生漆、黑木耳、银耳、牛猪羊皮、羊毛、兔毛、羊绒、驼绒。按农业特产生产发展、种植面积、经营收益、税源税赋情况分类别统计。

二、普查的时间、方法和步骤。全省农业特产税税源普查从4月1日开始,到6月5日结束。具体普查方法采取集中力量,分类别、品目、纳税人统计上报。普查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宣传动员,查前培训;第二阶段,逐税源进行现场清查,登记建档;第三阶段,抽查验收。各县区要于5月20日前将普查工作总结报地市主管部门,5月底前各地市主管部门汇总报省财政厅。

三、组织领导。普查工作由省县区人民政府领导,成立普查领导小组,由主管财税的县长任组长,财政、农牧、林业、烟草、供销、药材、水利、木材、森工、统计等部门派员参加。省和地市主管部门成立普查检查小组,深入普查现场,解决普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四、普查工作的几项要求。1、广泛宣传动员,大造普查声势。要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农业特产税有关政策、法规的宣传,号召和动员给税人及时向普查人员提供有关数据资料,反映有关情况。2、普查人员要深入第一线,实事求是地搞好普查统计,不能“闭门造车,粗估冒算”。普查中,必须逐户、逐品目和按面积、收入情况详细统计,张榜公布。在纳税人无异议的情况下,造册登记建档。做到统计报表准确、及时和整齐。3、严肃工作纪律。普查工作人员要自觉服从安排,遵守财经纪律,廉洁自律,为纳税人作出表率。对工作草率从事、敷衍塞责、造成失误的,视其情节给予处分;工作认真负责、成绩显著的,给予表彰奖励。4、加强联系,互通情况。各地市普查检查小组要注意督促检查,及时汇报工作进展情况。5、农业特产税税源普查工作量大,涉及面广,各部门都要从全局利益出发,加强配合,密切协作,切实做好普查工作。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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