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实施劳动部 《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的通知
  • 【发布单位】80903
  • 【发布文号】沪劳外发[95]18号
  • 【发布日期】1995-03-13
  • 【生效日期】1995-03-1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实施劳动部 《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实施劳动部
《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的通知

(1995年3月13日沪劳外发(95)18号)

各区、县劳动局,各主管局(集团公司):
劳动部1994年2月21日以劳部发[1994]102号通知颁发了《 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规定》明确,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实行就业证制度,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的管理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负责。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上海市劳动局负责对台、港、澳人员在本市就业的审批、发证和管理工作。自1995年4月1日起,本市各单位聘雇台、港、澳人员,须按上述规定精神,经上海市劳动局审核批准,发给《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后方可聘雇。对于此前已经受聘在本市单位就业的台、港、澳人员,其聘雇单位应在4月30日前向上海市劳动局办理申报手续。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