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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 整顿原油成品油市场的通告
  • 【发布单位】82502
  • 【发布文号】陕政发[1995]13号
  • 【发布日期】1995-02-24
  • 【生效日期】1995-02-2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 整顿原油成品油市场的通告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
整顿原油成品油市场的通告

(陕政发[1995]13号
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为了加快我省原油、成品油流通体制改革的步伐,尽快理顺油品销售渠道,规范经营行为,减少流通环节,保护消费者利益,建立和维护正常的流通秩序,现对我省原油、成品油市场整顿工作通告如下:

一、凡从事成品油(包括汽油、柴油、灯用煤油、航空煤油、石脑油和燃料油)经营业务的批发企业、加油站、零售网点以及有成品油进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必须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按隶属关系向成品油市场整顿部门申报经营资格审核登记,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由省、地、县原油、成品油整顿办公室发给《成品油批发经营许可证》和《成品油零售经营合格证》,不再重新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对不完全符合或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在原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逾期不申报的,视为自行放弃成品油经营资格,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营业执照。《成品油批发经营许可证》、《成品油零售经营合格证》统一由省原油成品油市场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制,其他部门不得随意印制和核发,已发的由有关部门自行收回。

二、各级党、政、军机关一律不准从事原油、成品油的批发和零售业务。这些机关现有的成品油经营企业要同原单位脱勾,并按规定向原油成品油整顿部门申报经营资格审核登记,经审查符合条件后方可经营。如发现无照经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除没收油品外,应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三、凡享受出厂价直供的铁路、公路、民航、军队后勤、石化、外贸出口等用油大户,要严格按照国家确定的使用范围,只能自用,不准对外销售。违犯者除建议国家主管部门扣减分配计划或取消直供资格外,并视情节轻重,由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严格执行原油、成品油资源配置计划。省外调进的原油、进口的原油省内自产原油和省内炼油厂生产的成品油、进口的成品油及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成品油在省内销售的部分,一律实行计划导向配置。对拒不执行国家资源配置计划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其进行处罚。

五、凡符合成品油批发经营条件的单位,其经销的成品油都要纳入全省成品油资源统一配置计划,接受所在地石油公司业务指导;凡不符合成品油经营规定条件,不按省成品油资源配置渠道组织进货和搞各种假联营的,一律注销其营业执照,不准从事成品油经营。

六、取缔擅自开办的土炼油厂(炉),严格油品质量管理。不合格的油品,生产企业不得出厂,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经销。发现劣质油品进入市场交易,由行政执法部门没收油品和非法所得,并依法予以处罚。

七、严格执行税收和价格政策。成品油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出厂价和销售价格,不准以任何方式、名目,变相加价,也不准相互降价竞销,扰乱市场秩序。税务部门要严格税收征管,对经营成品油业务的单位,一律不得减免税,不准实行包税制。

八、各级石油整顿机构,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切实搞好石油市场整顿工作,认真执行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从大局出发,坚持原则,秉公办事,确保全省石油市场整顿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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