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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102
  • 【发布文号】川府发[1995]30号
  • 【发布日期】1995-02-18
  • 【生效日期】1995-02-1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工作的通知

(一九九五年二月十八日川府发[1995]30号)

为大力推进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提高养老保险的社会化程度,逐步形成适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保障体系,现就全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社会保险是一项带根本性的制度建设,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发展,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国家的长治久安,是迎接人口老龄化挑战,实现国民经济宏伟目标的一项战略性措施。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是整个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应高度重视,把这项工作纳入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全局规划,统筹考虑,合理安排,按照先试点,后推广的原则逐步展开。

二、根据国务院《 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和劳动部、人事部、民政部《关于保持社会保险管理体制稳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349号)的原则,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包括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合同制工人、按人事部门下达招干计划招聘的乡镇聘用干部)和国家决定由我省负责的中央在川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社会保险工作,由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负责。过去由劳动部门和保险公司组织实施的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乡镇聘用干部的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移交各级人事部门管理。具体移交事宜在维护职工个人投保利益前提下,由省人事厅与省劳动厅、省保险公司商议后另文通知办理。

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工作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积极稳妥地进行。1995年重点抓好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乡镇聘用干部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选择有条件的县、市进行“一步到位”全员养老保险试点,为全面推进我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探索经验。
省级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含国家决定由我省负责的中央在川机关、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由省人事厅负责,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地、市、州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由地、市、州人事局负责,方案经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计划、劳动、民政、财政、税务、工会、保险和银行等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与人事部门密切配合,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起步并健康发展。

五、我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工作是一项新的工作,任务繁重,各级政府应加强领导。各级人事部门要按社会保险政策的制定与基金管理相对集中和保险基金管理与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相对统一的原则,建立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管理和运营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各地区要按照国家关于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既体现机关、事业单位特点,又与企业、农村等社会保险相协调的改革方案。社会保险关系到保险对象的切身利益,保险基金必须专项储存,专款专用,切实做好保险基金的管理和运营工作。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逐步形成完备的法制化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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