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布我省第三批取消收费项目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802
  • 【发布文号】鄂政发[1995]17号
  • 【发布日期】1995-02-16
  • 【生效日期】1995-02-1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布我省第三批取消收费项目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布我省第三批取消收费项目的通知

(1995年2月16日鄂政发〔1995〕17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反腐败和集中治理乱收费的精神,1993年6月以来,省人民政府以鄂政发[1993]125号、[1994]17号文分两批宣布取消了部分收费项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农业委员会以鄂价费字[1993]112号文宣布取消了部分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项目和降低了部分收费标准,受到社会各界的欢迎。为了抑制通货膨胀,推动治理乱收费工作的深入进行,进一步减轻企业和人民群众的负担,维护社会稳定,省人民政府决定再取消一批收费项目,现通知如下:

一、下列35个收费项目,从通知之日起予以取消:
1、房地产交易所向参加房改的职工购买公房收取的交易手续费
2、省专业银行向房地产信贷部收取的管理费、咨询费、赞助费
3、《医疗器械经营准许证》工本费
4、劳动部门向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收取的牌照费
5、机动车维修许可证申请费
6、出租汽车营运许可证审批费
7、外地驻当地办事机构(单位)管理费
8、暂住人口暂住证工本费
9、固定消防设施安全检测费
10、安全活动记录册工本费
11、建设项目审批手续费
12、留成外汇使用管理费
13、矿产品经营许可证费
14、计划生育保证金
15、《石油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16、门前“三包”费
17、向企业收取的办公费、交通工具购置费
18、复员退伍军人就业安置费、手续费
19、使用磁卡电话服务费
20、民办转公办教师的各种手续费
21、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推荐手续费
22、大、中专院校学生军训费
23、注射材料费(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除外)
24、医疗广告技术评审费
25、空调器使用许可证费、使用费(按有关规定报批)
26、居民委员会灭鼠、灭蝇、灭蟑、灭蚊费
27、工商部门建筑市场管理费(未领取建筑企业和个体登记执照的除外)、(由省物价、财政部门重新审定)
28、未经省政府批准的修路、建桥、站、所、楼、庭、园等无偿集资费
29、举办各种“节”、纪念活动、庆典活动、招商、会议等摊派性赞助费
30、各种比赛、演出、电视剧、出版物、出国考察等摊派性赞助费
31、省计委鄂计文(1990)969号《关于下达历史遗留无地村组农民“农转非”专项计划的通知》规定的”农转非定销粮食差价款”
32、宜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同意收取交通安全服务性节目收听费的批复》(宜府办文[1994]48号)规定的“交通安全服务性节目收听费”
33、咸宁地区行署办公室行署办发[1992]8号文件规定的“民车建勤代运金”
34、仙桃市物价局《关于社会劳动力管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仙价函[1992]28号)规定的“个体劳动力管理费”
35、对自来水厂专用泵船收取的航养费、货物港务费

二、以下文件规定的收费项目暂停执行
1、荆门市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公共消防设施配套费征收办法的通知》(荆政发[1993]48号)中规定的“公共消防设施配套费”
2、襄樊市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市区消防安全设施配套费征收办法的通知》(襄政发[1992]26号)规定的“市区消防安全设施配套费”
3、宜昌市物价局、财政局、公安局、城建委《关于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的通知》(宜市价行费字[1994]9号)规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
4、宜昌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新车入籍收取城市增容费的批复》(宜市价行费字[1994]33号)规定的“新增、更新、过户入藉的机动车辆增容费”
5、潜江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教育投资体制,理顺管理关系的通知》(潜政发[1994]33号)规定的“控制商品特种消费附加费”、“非生产性基本建设教育基础设施配套费”、“个体工商户办学经费”、“非农业人口办学经费”、“公办学校新生一次性集资”等
6、未经省政府批准试行征收水资源费的地、市、县征收的水资源费

三、取消以下未经省批准的站(点)的车辆通行费收费
1、当阳市广慈大桥收费站
2、郧县清凉寺大桥收费所
3、丹江口市丹土路收费站
4、谷城县卧佛收费站
5、襄阳县双沟收费站
6、崇阳县陆水一桥收费站
7、武汉市洪山乡红旗村修路费
8、武汉市东西湖区新沟收费站
9、武汉市陈家冲收费站
10、孝感市翟家湾收费站
各地各有关部门对去年以来中央和省宣布取消的收费项目要进行跟踪检查,确保到位。对有禁不止,继续乱收费的,要抓住典型从严处罚,并予曝光。今后,任何地方和部门都不得越权制定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凡无合法文件依据的收费项目一律视同乱收费予以查处。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