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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限制山羊绒出疆等问题的紧急通知
  • 【发布单位】82902
  • 【发布文号】新政传[1995]33号
  • 【发布日期】1995-02-15
  • 【生效日期】1995-02-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限制山羊绒出疆等问题的紧急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限制山羊绒出疆等问题的紧急通知

(新政传〔一九九五〕三十三号)

山羊绒是我区毛纺工业主要原料和出口创汇的重要商品。目前,我区山羊绒年产量600吨左右,区内毛纺工业和原料加工能力520吨,加上出口,资源与需要量基本平衡。但近几年放开经营后缺乏必要的管理,造成区内经营渠道过多,区外客户大量来疆收购,盲目竞争,资源外流,质量难以保证。94年我区山羊绒的外流量达300吨以上,占到当年产量的50%,致使区内工业生产原料不能保证,出口货源严重不足,出口创汇、财税收入都受到很大影响。为此,必须加强对山羊绒购、销的宏观管理,以保证山羊绒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整顿山羊绒经营渠道。山羊绒由各级供销社茶畜公司,牧工商公司和兵团茶畜公司收购经营。天山毛纺织公司、昆仑毛纺织公司可到产区收购自用羊绒,价格随行就市。外贸部门按批准计划收购经营山羊绒。其他单位、个人不准收购和经营山羊绒。禁止内地客户来我区跨区收购。工商管理部门按规定审核营业执照。

二、对山羊绒的出疆加强管理。山羊绒首先满足“天毛”等区内纺织企业需要,多余部分出疆应经过审批。从即日起铁路、公路、民航、邮电等交通部门停止对山羊绒出疆承运。

三、对山羊绒的质量检验、市场管理等具体办法另行下达。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五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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