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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党政机关机构 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602
  • 【发布文号】省委发[1995]4号
  • 【发布日期】1995-02-09
  • 【生效日期】1995-02-0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党政机关机构 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党政机关机构
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

(省委发[1995]4号一九九五年二月九日)

省委、省政府同意《甘肃省省级党政机关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省级党政机关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

为了保证省级党政机关机构改革方案能够顺利实施,结合省直机关的实际,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机构分类、名称和规格
省委工作部门称部、委、厅、室,为正厅级;省政府工作部门分为两类:一类为政府组成部分,称委、厅,为正厅级;一类为政府直属机构和办事机构,称局、办,维持原规格不变,另设部、委、厅管理机构,称局、办,原则为副厅级。部、委、局、办的内设机构称处、室,均为正处级。

二、“三定”工作的原则和要求
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的“三定”工作是这次机构改革的主要内容,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搞好。“三定”的主要内容是:本部门的主要职能和转变职能的具体措施;本部门与其他部门的业务分工及协调意见;内设机构的数量、名称和主要职责;人员编制总额及领导职数;后勤服务机构和人员编制;人员分流的措施和需要相应调整的事业单位和公司等。
(一)定职能:
定职能是定机构、定编制的依据,是落实转变职能、理顺关系的前提。先由进行“三定”的部门,将原有的职能及合并单位的职能逐条列出,加以分析,按照政企、政事分开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提出本部门的职能和主要职责。对不需要保留的职能进行调整、下放或转移,对与其他部门交叉重叠的职能,先由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进行面对面的协商,协商不通或意见不一致时,由省编委办公室协调,对有关协调分工的一些重大问题,提请省编委会议审定,特别重大的报请省委、省政府审定。
(二)定机构:
1、内设机构原则:省级机关内部机构的设置,要根据各部门职能配置的需要,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1)省级机关内部原则上只设处一级,若业务繁杂,人员编制在30人以上,经编委批准,处下也可设个别业务科室。(2)从建立和完善省级宏观调控体系出发,要加强综合性职能处室,裁并专业性职能处室,压缩机关事务性处室。(3)进一步理顺政企、政事之间的关系,省级机关内部原则上不设同所属事业、企业对口的处室。(4)内部机构要合理设置,严格控制总量,理顺关系,逐步实现省级机关运行机制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5)内设机构职能交叉的,要坚决裁并;职能相近的,要尽量合并;职能较少、工作量不大的,应综合设置或归属到职能相近的机构。
2、内设机构限额和精简幅度
从调整内设机构的合理性出发,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省级机关内部,承担业务职能的处室应不低于内设机构总数的70%;机关内处室的设置限额应以职责任务和编制总数为依据,分工不宜过细,机构不宜过多,一般10人左右设一个机构,5人以下原则不单设机构。省政府专业经济部门的内设机构精简30%左右,社会管理部门和其他各部门的内设机构精简20-25%,经济综合和监督调节部门精简15-20%。
3、对部分共性机构设置的具体意见
(1)为有利于机关后勤体制的改革,省级各部门原则上不单设行政处。几个部门或部门内所属企事业单位在一个大院办公的,后勤服务机构可由一个部门管理;省政府有关厅局集中办公的,如统办一、二、三号楼,可设事业性质的后勤服务管理机构,另行核定事业编制。
(2)为适应省级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需要,参照中央机关的做法,可将各部门的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机构在各部门行政机构限额外单列。离退休人员较多的部门可设老干部处,离退休人员较少的可设老干部科或配备专兼职干部负责老干部工作。
(3)机关党委的机构应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设立。
机关群、团组织,按照有关章程的规定,也可设置机关群团基层组织,除已成立的产业工会外,一般不另设专门办事机构。
(4)审计和纪检、监察等派驻机构设置。对部门审计机构的设置,原则上应掌握既要加强部门的审计监督检查职能,又不多头设监督检查机构的精神,除少数管理直属企业较多或掌管系统事业经费数额较大的厅局外,一般不单设部门审计机构;少数设审计派驻机构的部门,其人员编制包括在该部门编制总额之内。纪检、监察派驻机构按照《党章》和《 行政监察条例》以及中央纪委的有关规定设置,既要体现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又要适应当前反腐败斗争和廉政建设的需要,既可以单派驻,也可以双派驻,派驻对象主要是一些主管意识形态的部门和下属单位较多的经济部门以及执法、监督等重要部门,派驻机构的人员编制在部门编制总额之内单列。
(三)定编制:
1、编制总额
中央、国务院核定我省省级党政群机关总编制为5460名(不含公、检、法、司、劳改劳教及安全编制),按照中央关于党政群各系统人员编制在总编制中所占比例的原则意见,结合我省实际,拟调整为:省委机关占12%,政府占78%,人大、政协暂按5%预留,如中央有新规定,则按中央规定办理,群团、党派共占5%,按此比例重新核定各系统各部门的行政编制。核编时,主要根据部门职责任务的大小和职能转变及配置的需要,先由各部门提出意见,与省编办共同协商,经省编办综合平衡后提请省编委会议审定。
2、精简幅度
我省省直机关平均精简幅度为26%。根据职能和任务,各部门的精简幅度不搞一刀切。其中:专业经济部门精简30%左右,社会管理部门和其他各部门精简20-25%,经济综合和监督调节部门精简15-20%。
3、具体意见
(1)为了精干机关队伍,参照中央编委做法,拟将机关内后勤服务人员的编制从机关划出,改用事业编制。这类编制一般应控制在机关精简后行政总编制的15%以内。
(2)将各部门为退休干部服务的人员编制,在各部门行政编制总数外单列。编制配备比例参照中央编委的有关规定,根据实际情况从严掌握,即:离休的正省级干部与工作人员的比例为1:2,副省级干部与工作人员的比例一般为1:1,离休的厅局级以下的干部与工作人员的比例为10:1;退休干部与工作人员的比例为30:1。其经费来源维持原渠道不变。配备人数与经费均每年核定一次。
(2)各部、委、厅、局的专职党务工作人员的比例,按本单位或部门党员人数的1%至2%配备。
(4)各部门在一般不单独设置行政监察机构的原则下,可根据行政监察任务的需要,配备专兼职监察人员,其比例应控制在机关行政编制总额的1%以内。
(5)省人大专职正、副主任,省政协专职正、副主席使用人大、政协的编制。原在省委、省政府任职的副省级以上干部,转到人大、政协任职的,本人和所配备的服务工作人员行政关系和工资应转到人大和政协,不再占原单位编制。原在省委、省政府有关部门任职,现担任省人大、政协专职常委或委员的厅局级干部,其关系均在原单位,并单列编制,待这些同志离职后,编制由编办收回。地州市领导同志调省人大、政协任职的,其关系均转入省人大、政协,编制单列。
在“三定”基础上,参照《 国家公务员职位分类工作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实行定员、定岗。机关借调人员一律清退。各部门的富余人员原则上由本部门在系统内自行消化,没有下属单位的部门由组织、人事部门有计划地充实到需要加强的单位。政法、税务等增编部门应首先接收机关富余人员和国家统配人员。具体安置办法另行制定。

三、人员编制的使用范围
省直党政群机关原则上使用行政编制。这次中央确定我省党政群机关编制的使用范围包括:
1、省委各工作部门,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及其工作机构,根据《党章》和有关规定设立的机关党委等工作机构。
2、人大常委会机关及其办事机构。
3、政府各工作部门及其所属行政机构。
4、政协、各民主党派机关及其工作机构。
5、人民团体(工、青、妇等)的工作机构。
上述人员编制,不论使用何种经费开支,均包括在新定编制人数之内。

四、领导职数
1、各级领导干部职数,中央、省委都有明确的规定。省委、省政府的部、委、厅、局、办级领导干部职数一般为一正三副,较大的部门一正四副,较小的部门一正二副。少数领导机关和综合部门如工作确实需要,经省委、省政府批准,领导干部职数可适当增加。省直机关除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和中央另有规定的外,其他部门一律不设秘书长、副秘书长。
2、省委、省政府工作部门的处室,一般设正、副职各1人,任务较重、人数较多的处室可增设副职1人,较小的处室配备一名处级领导。这些部门的处级领导与一般工作人员的比例平均不超过1:3。
3、省委、省政府工作部门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与科员、办事员的比例,参照中央有关规定执行,由省编委办公室具体核定。
4、省级党政群机关,各种非领导职务的设置,按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各部门一律不得自行设置非领导职务。省直机关设置县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数额,由省委组织部、省编委和省人事厅共同审批,从严控制。
5、领导干部职数核定后,必须严格执行,不得超职数配备。现在已经超职数的,可保留原待遇不变,逐步过渡到限额以内。

五、实施步骤
省直机关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工作大体分三个阶段进行,1995年完成省级机关机构改革的实施工作。各阶段的工作可交叉进行。
第一阶段:制订部门“三定”方案。省直各党政群部门都要在认真调研、分解职能的基础上,参照中央对应部门的“三定”方案,制订本部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方案。落实转变职能的具体措施;提出解决部门之间职能交叉、理顺关系、精兵简政、分流人员的具体意见。
第二阶段:审批实施各部门的“三定”方案。省直各部门“三定”方案的审批大体分三批进行:第一批是新组建或机构变动较大的部门的“三定”工作,以使这些部门能尽早正常运转;第二批是综合部门和专业经济管理部门的“三定”工作;第三批是其他部门和直属、办事机构的“三定”工作。各部门提出“三定”的初步方案后,首先与省编委办公室交换意见,反复协商,基本取得一致意见后正式上报省委、省政府及省编委审批。各部门按照“三定”方案抓紧组织实施,调整机构、配备干部、定岗定位、分流人员。以上实行“三定”的部门所属的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挂靠在这些部门的非常设机构随同部门“三定”工作,进行清理整顿。
要严格“三定”工作的审批程序,其具体步骤是:第一步,先由省编办在调查研究、综合平衡的基础上,提出各部门“三定”方案的审核意见。第二步,请省委、省政府分管该部门的领导同志分别听取部门“三定”意见和编办审核意见;第三步,在意见基本一致的基础上,提请省机构编制委员会集体讨论,并由省编委主任或副主任“一支笔”签发,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行文。
第三阶段:检查验收,总结完善、整章建制。改革方案实施结束后,要认真总结经验,建立健全工作规则和各种规章制度,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并对机构改革的主要内容进行全面的检查验收。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职能转变、机构设置、办事效率、安置富余人员等情况。对走了过场,检查验收不合格的单位,责令限期进行补课。具体验收的内容、重点和方法另行研究提出意见。

六、切实加强领导,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
今年是党中央、国务院确定完成这次机构改革任务的最后一年。省委、省政府要求年内全面完成省直党政机构改革,任务繁重,时间紧迫。各部门、各单位要把机构改革作为一件大事,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各部门一把手要亲自挂帅,同时确定一名分管领导同志具体负责,并抽调得力人员,组成一个精干的、强有力的工作班子,做好机构改革的具体工作。保留单位的机构改革由现“班子”负责组织实施;合并单位要组建筹备领导小组,由省委、省政府确定主要负责人,具体负责机构改革工作和日常业务工作。要集中时间,集中精力,抓紧抓实,保证质量,如期完成机构改革的各项任务。同时,要处理好机构改革与经济工作和业务工作的关系,统筹兼顾,全面安排,做到改革、工作两不误。
机构改革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一些部门权力、利益的调整,一部分人的进退去留,可能会引起一些同志的思想波动,必须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于机构改革的全过程。特别是各级主要领导要把思想统一到十四大精神上来,提高认识,顾全大局,支持改革,带头精简,做到不向编制部门施加影响和压力;不为本部门、本单位争机构、争编制;不利用手中的权力,干预地县的机构改革。同时,要做好撤、并、转单位领导和职工以及分流人员的思想工作,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以确保大局的稳定和改革的顺利进展。

七、强化编制管理、巩固改革成果
根据中央编委要求,要进一步加强改革后编制的日常管理工作,巩固改革成果。强化编制管理,必须做到:
1、各部门要根据单位不同性质和不同特点,采取不同的方法进行管理,严格按照批准的编制执行,不得擅自和变相增加人员编制。
2、各机关都不得再向下属单位借调人员或长期雇用临时人员,变相增加编制。已借调和雇用的要限期清退。
3、制定相应的编制法规和管理条例,健全制度,明确权限,严格程序、强化管理。
4、增强各部门的编制约束机制。把编制管理同人员管理、经费管理、工资基金等结合起来,严格按照编制人数核定经费,对已经超编的,对其超编部分,要核减公用经费。
5、加强编制监督、检查职能。定期检查编制的执行情况,及时纠正违犯编制的行为。
总之,通过机构改革,要在省直机关初步建立符合现代化管理要求,功能齐全,结构合理,运转协调,灵活高效的行政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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