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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单位】81202
  • 【发布文号】皖政[1995]7号
  • 【发布日期】1995-02-06
  • 【生效日期】1995-02-0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 认真实施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 制度改革决定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
认真实施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
制度改革决定的通知

(皖政〔1995〕7号)

各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实施《 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以下简称《决定》),结合我省实际,特作如下通知:

一、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和基本内容
住房制度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住房制度,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是加快住房建设,改善居住条件,满足城镇居民不断增长的住房需求的根本途径。
房改的基本内容可以概括为“三改四建”。三改即把住房建设投资由国家、单位统包的体制改变为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的体制;把各单位建设、分配、维修、管理住房的体制改变为社会化、专业化运行的体制;把住房实物福利分配的方式改变为以按劳分配为主的货币工资分配方式。“四建”即建立以中低收入家庭为对象、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和以高收入家庭为对象的商品房供应体系;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住房金融和住房保险,建立政策性和商业性并存的住房信贷体系;建立规范化的房地产交易市场和发展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市场,逐步实现住房资金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促进房地产业和相关产业的发展。
新的城镇住房制度的建立,是一项长期、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综合配套改革、分阶段、有步骤地推进。近期的主要任务是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积极推进租金改革,稳步出售公有住房,大力发展房地产交易市场和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市场,加强资金管理和运用,发展住房金融,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到本世纪末初步建立起新的城镇住房制度,使城镇居民住房达到小康水平。

二、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1、所有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各类在职职工(外资企业的外籍员工除外),均按照“个人存储,单位资助,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原则,交纳住房公积金。
2、住房公积金起步阶段,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各按职工个人工资和职工工资总额的5%交纳;少数困难企业,经当地房改部门批准,可按不低于3%的比率交纳,1997年前必须达到5%;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交纳率各掌握在7-10%之内,已超过这个比例的可以不变。单位和个人交纳的公积金均归职工个人所有,存入个人公积金帐户。职工离退休或出国定居结存的公积金本息返还本人;工作调动时,公积金随工资关系结转。职工在职期间去世,结存的公积金可依法继承。
公积金存储实行分段计息,5年以内比照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5年后根据情况适当调整。
公积金交纳率随经济发展、职工收入增加进行调整。
3、住房公积金用于购、建、大修住房。职工可直接使用家庭积累的住房公积金,资金不足的可以抵押贷款形式使用住房公积金,但最高不超过购、建住房款的70%,贷款期不超过10年,逐月分期归还,到期还完本息。
单位购、建住房可以贷款形式有偿使用本单位职工公积金,最多不超过本单位交纳余额的85%。对少数住房困难户较多的单位,经当地房改部门批准,可在此基础上增加一定的额度,贷款期限2~3年。
职工利用公积金购买的住房出售后,要将动用的公积金如数存入公积金的户名内。
4、住房公积金个人交存部分,由职工个人支付;企业为职工交存的住房公积金,从企业住房基金中解决,未建立住房基金的,从企业提取的住房折旧和其他划转资金中解决,不足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在成本、费用中列支;行政、事业单位为职工交存的住房公积金,从单位住房基金中解决,未建立住房基金的,首先立足于单位原有住房资金的划转,不足部分,全额预算的行政、事业单位由财政预算拨付,差额预算的事业单位按差额比例由财政预算拨付;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比照企业开支渠道列支。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5、公积金要专款专用,不准挪作它用。

三、积极推进租金改革
1、加大租金改革力度。1996年、1998年,住房租金原则上达到占双取工家庭平均工资的5%、8%;2000年大于10%,争取达到15%。各地可据此制定和公布租金调整计划。租金水平已达到或超过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投资利息、房产税5项因素成本租金水平的,按成本租金或市场租金计租。房屋实际租金按房屋结构、地段、层次、朝向、设备等因素,适当调节。有条件的市、县或单位,可以加快提租步伐。
2、在低租金向成本租金过渡阶段,执行省政府《关于干部住房标准和分配办法的暂行规定》(皖政〔1982〕10号)规定的职工住房面积标准。有技师、高级技师职称的工人,比照同级技术职称的住房标准。超过标准的面积(多处有住房的应合并计算面积),按成本价计租。
3、租金收入归产权单位所有,纳入单位住房基金,用于住房维修、管理、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
4、在租金未达到成本租金之前,1992年1月1日以后分配的住房,其租金标准可以高于同期现住房的租金标准,并实行有偿住房,认购住房建设债券或交纳租赁保证金。具体规定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住房建设债券或租赁保证金,按活期存款计算,不计复利,5年后一次还本付息。
各单位收取的住房建设债券或租赁保证金,纳入单位住房基金,用于住房建设。
5、租金调整后,住房符合规定标准的下列住户给予减免:老红军,净增加的租金全免;
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职工,净增加的租金50%免交。对其他离退休职工、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对象和非在职的优扶对象等,适当减免或补助。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6、住房在规定标准内的职工家庭,用规定的个人合理负担部门加上原有的全部住房补贴充抵,仍不足支付房租差额部分,可由其所在单位适当给予补助。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补助金在单位住房基金中列支;行政单位和其他事业单位的补助金应先在单位住房基金中列支,不足部分可在城市住房基金中列支,未建立城市住房基金的,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列支。

四、稳步出售公有住房
1、城镇、独立工矿区的公有住房,除县以上人民政府认为不宜出售的外,均可出售。城镇有常住户口的职工或居民,可向所在单位或现住房的产权单位,申请购买公房。购房坚持自愿的原则,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购一套标准面积的住房;两地有住房,只能选择一地购一套住房。购房面积超过省政府《关于干部住房标准和分配办法的暂行规定》(皖政〔1982〕10号)规定的控制标准的,按市场价计价。
2、出售公有住房分别实行市场价、成本价或标准价。向高收入职工家庭出售公房实行市场价、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出售公房实行成本价。成本价包括住房的征地和折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7项因素。目前以成本价售房确有困难的市、县,可以实行标准价过渡。鼓励职工以成本价购买住房。出售公房的成本价和标准价,由市、县房改办会物价、房地产等有关部门测算,一年一定,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核,报省人民政府(附测算成本价、标准价等有关资料证明)批准后公布执行。县(市)须经地、市房改领导小组复核。
3、标准价按负担价和抵交价之和测定。一套砖混一等结构的56平方米建筑面积标准新房的负担价,1994年应为所在城市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乘以2)。随着职工收入逐年提高,新房负担价与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的倍数逐年提高,2000年以前达到3.5倍。抵交价按双职工65年(男职工35年,女职工30年)内积累的由单位资助的住房公积金贴现值的80%计算。
4、旧房的负担价,按出售当年新住房的负担价成新折扣(折旧年限一般为50年)计算,使用年限超过30年的,以30年计算,经过大修或设备更新的旧房,按有关规定评估确定。旧房的抵交价,可根据使用年限适当降低,但最多不能低于新房抵交价的80%。
5、职工购买现已住用的公房,可适当给予折扣。1994年折扣率为负担价的5%,以后逐年减少,2000年前全部取消。
售房单位对购房职工在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给予折扣,每年工龄折扣的数额,按抵交价除以65(男职工35年,女职工30年)计算,离退休职工购房计算工龄折扣的时间,按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年龄计算。
6、公有住房的出售应遵循先评估后出售的原则。住房的实际售价根据所处地段、结构、层次、朝向、设施和装修等因素区别计价。
现行售房价格已高于规定标准价起步水平的,不应再降低价格。
7、职工购房可以一次性付款,也可以分期付款。售房单位可对一次性付款的购房职工给予一次付款折扣,折扣率参考当地购房政策性贷款利率与银行储蓄存款利率的差额,以及分期付款的控制年限确定,1995年底前最多不得超过应付房款的20%,1996年底前最多不超过15%。分期付款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分期付款的首期付款不得低于实际售价的30%,余款部分在规定的限期内按月偿还本息,单位不得贴息。购房职工可向所在单位设房改资金专户的银行申请抵押贷款。
8、职工以市场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可依法进入市场,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
职工以成本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一般居住5年后可依法进入市场,在补交土地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
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拥有部分产权,即占有权、使用权、有限的收益和处分权,可以继承。产权比例按售房当年标准价占成本价的比重确定。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一般居住5年后方可依法进入市场,在同等条件下,原售房单位有优先购买、租用权,原售房单位已撤销的,当地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有优先购买、租用权。其售、租房收入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单位和个人按各自的产权比例进行分配。
9、做好与原有售房政策的衔接。已出售的公有住房均须按照售房当年的标准价占成本价的比例明确个人拥有的产权比例;超过省原规定优惠政策的要严格进行纠正。经购房人同意,也可按成本价补足房价款及利息后,原购房产权归个人所有。1994年1月1日至《决定》发布之前出售的公有住房,一律按《决定》及本通知的售房政策进行规范。以上工作必须在1995年9月底前完成,并由省房改领导小组组织审计、物价、国有资产,监察等部门检查验收。
10、职工购买公有住房,须个人申请,售房单位向房改办申报(国有住房产权不明确的,需报同级国有资产部门界定),经有房地产评估资格的单位评估,房改办会物价、房地产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住房产权过户和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同时要办理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并领取统一制定的产权证书。产权证书应注明产权属性,共有产权的应在产权证书上注明各产权者的产权比例。租、售、赠与、继承及其它形式转让所购住房,按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交纳有关税费。
11、加强售后维修、管理服务,发展社会化住房维修和管理市场。住房出售时应确定维修服务的管理部门,未确定前,仍由原产权单位负责。可提取适当的售房款建立维修基金,用于支付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维修养护,不足部门由产权占有者按比例分摊。职工购买住房后,室内各项维修开支由购房者负担。改革现行住房管理体制,发展多种所有制形式、多层次的社会化物业管理企业。

五、加强住房资金管理,发展住房金融
1、所有房改方案出台实施的地、市、县都要设立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与同级房改办合署办公,代表政府管理公积金和房改归集的其它资金。城市住房基金由财政部门管理,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管理,但要积极创造条件,向集中管理过渡。
2、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和财政部门在政府委托承办房改金融业务的专业银行设立独立的房改资金专户,各类住房资金均存入专户。坚持专户存储,集中使用的原则,保证住房资金的专款专用。
3、省政府负责制定住房资金的归集、使用、管理等有关规定,各级房改领导小组审定住房资金的使用计划和财务收支预决算。各级房改领导小组委托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和财政部门,具体负责住房资金的归集、支付、核算。各级房改为编制使用计划。同级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
各地、市、县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每年的资金预决算,要报省住房资金管理联合中心备案,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4、国有住房的出售收入,按住房产权关系和一定比例上交同级财政和留归单位,分别纳入各级住房基金。具体比例由省房改领导小组商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其它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归单位所有,纳入单位住房基金。
5、严格住房资金使用的审批手续。住房资金必须用于住房建设、维修及房改支出等,对房改先进单位要优先安排。暂时闲置的资金可用于购买国债,使资金增值。要加强对住房资金的审计工作,严禁挪用。
6、各级政府要继续做好原住房资金转入各级住房基金的核定、划转工作。划转的资金和原有的住房补贴,逐步纳入职工工资或用于列支公积金。把基建投资中的住房投资和住房修缮拨款划转出来,纳入城市住房基金,由财政部门管理,待房改深化后逐步理顺。企业住房基金和其它资金分列,实行单独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房改政策,做好划转和进入成本、费用部分的核定工作。
7、住房资金的存贷等金融业务,由当地人民政府委托指定的专业银行办理。政府下达委托书,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与承办房改金融的单位签定协议,明确双方的义务和责任等。承办房改金融业务的单位根据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住房资金使用计划,审定、发放和回收贷款,并本着“服务房改、利归地方”的原则,努力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房改工作的顺利进行。凡经办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的银行,应充分利用政策性住房资金,向购房职工提供低息抵押贷款。用于住房建设的住房资金不受信贷规模控制。已建立住房储蓄银行的,住房资金管理与房改金融业务按本通知执行。
住房资金的存贷利率和利息结算等金融管理办法由省房改领导小组会同省人民银行等部门另行制定。

六、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1、地方人民政府要制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优先安排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并在计划、规划、拆迁、税费等方面予以政策扶持。结合城市规划和旧城改造,合理布局,综合开发,建设便于社会管理的住宅小区。
2、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主要利用地方政府用于住宅建设的资金,以贷款形式使用房改归集的资金,政策性贷款,同时可以收预付款、集资、发行债券和积极争取外资等形式筹集资金。
3、经济适用住房售价以保本微利为原则,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价等部门核实,报市、县政府批准执行。所获利润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再建设,实行滚动发展。
4、经济适用住房,主要是为参加房改资金统一运转的单位提供房源,出售对象是中低收入家庭。目前,首先解决住房困难户、缺房户和无房户,对离退休职工、教师应予优先安排。
5、各地房地产开发公司每年建房总量中,经济适用住房要占20%以上。
继续发展集资建房、合作建房、安居工程等,形式多种方式解决城镇职工住房问题。
6、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七、统一政策,加强领导,全面推进住房制度改革
1、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健全房改工作机构;要根据《决定》和本通知确定的房改目标、基本内容和任务,兼顾长期目标和阶段性目标,全面规划、统筹安排、分步实施。
2、在房改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要从有利于支持和推动房改工作出发,各尽其责,密切配合,保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
3、各地要根据《决定》和本通知完善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房改方案已出台实施的地、市、县,要进一步修改原有的房改方案,地、市报省政府批准;县(市)报地、市批准,并报省政府备案。房改方案尚未出台的地、市、县要制定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出台实施。
建立审批备案制度。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积极探索推进房改工作的方法和措施。凡需突破国家和省政府统一政策的,要经当地政府审定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各地、市、县制定房改的实施细则和涉及房改有关的规定,必须报省房改领导小组备案。
原有关文件规定出售公有住房的标准价和最低价,一律停止执行。
4、所有单位(不论隶属关系),都应执行所在地人民政府对房改的统一部署和规定。对在不同市、县及单位出现的交叉辐射问题,要坚持后改的支持先改的,改革步子小的支持改革步子大的。职工家庭成员在不同市、县工作的(含离退休人员),其所在单位一律按照职工住房所在地的房改规定办理。
5、为企业房改创造条件,逐步把企业所承担的住房建设、分配和维修管理职能推向社会,加快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
6、建立房改统计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加强调查研究,为制定房改政策和规定提供依据。
7、各新闻单位要加强房改舆论引导,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加快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目的和意义,宣传《决定》的基本内容、任务、主要政策和实施步骤。
8、严肃房改纪律,严格执行国务院和省规定的统一政策。各级物价、财政、国有资产、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房改政策执行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国家和省统一政策,低价售房、变相增加优惠和以权谋私等违法、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并严格纠正。
9、原有的房改政策和规定,凡与《决定》和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决定》和本通知为准。
10、本通知所规定事项从即日起实施。

安徽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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