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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四川省公安厅关于《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适用中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
  • 【发布单位】82103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5-02-01
  • 【生效日期】1994-02-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四川省公安厅关于《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适用中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

四川省公安厅关于《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适用中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

(1995年2月1日)

根据《四川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六十八的规定,现将《实施办法》适用中若干具体问题解释如下:

一、《实施办法》第十六条(一)项规定的《安全驾驶操作规程》是指交通部1964年编制和发布的《汽车运用技术规范》中的“汽车驾驶操作规程”。汽车驾驶员应遵守此操作规程,其他机动车驾驶员亦应参照执行。公安部部颁标准《汽车安全操作规程》发布后,按新的规程执行。

二、《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中的“儿童”,是指未满十二周岁的儿童。

三、《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中的“弯道”是指道路中心线在水平面上的投影弯曲线的路段。以道路平曲线半径表示,其最大半径小于65cm。平曲线即是指在平面线形中,路线转向处曲线总称。

四、《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的“坡道”是指:具有一定道路纵坡的路段。以道路纵坡度表示,其最小纵坡度大于4%。纵坡是指路线纵断面上同一坡段两点间的高差与其水平距离的比值的百分率。

五、《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一)项规定“车顶设有固定行李架的客运汽车准予载物”中的物品,是指旅客随身携带或托运的物品。公共汽车的天燃气包不能看成客运汽车载物,但必须固定牢固,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行驶。

六、《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对安全交通管理机关依照本办法采取的行政诉讼”的规定的含义,是指按照《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 三十九条和《实施办法》第 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依照《实施办法》采取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应依照公安部发布的《 交通管理处罚程序规定》和《交通管理处罚程序补充规定》,先向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或主管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对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或主管公安机关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中的大中城市是指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条的规定,大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五十万以上的城市,中等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二十万以上,不满五十万的城市。

八、《实施办法》第十七条中机动车实习驾驶员是指持有公安车辆管理机关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实习驾驶证》的所有各类准驾记录的驾驶员。

九、《实施办法》第八条中的“改型”是指改变在用机动车辆注册登记时的型号。“改装”是指改变在用车辆的主要设计参数和使用用途。

十、《实施办法》中的“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十一、《实施办法》从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起施行,对此以前发生的尚未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无论是否结案,均无溯及力,即不能以《实施办法》的规定认定,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以前发生的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违章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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