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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江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供销社 关于地市县农资公司体制改革有关问题请示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402
  • 【发布文号】赣府发[1995]3号
  • 【发布日期】1995-01-23
  • 【生效日期】1995-01-2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江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供销社 关于地市县农资公司体制改革有关问题请示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供销社
关于地市县农资公司体制改革有关问题请示的通知

(赣府发[1995]3号1995年1月23日)

现将省供销社《关于我省地市县农资公司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请示》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改革地市县农资公司体制,减少流通环节,实现省级化肥调拨由现行三级批发一级零售变为一级批发一级零售,是国务院改革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制的重要内容之一,对保护农民利益、调动农民积极性、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一定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国务院 关于改革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制的通知》(国发[1994]45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制的通知》(赣府发[1994]46号)精神,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切实把地市县农资公司体制改革搞好,坚决做到保质保量供应,降低流通费用,减轻农民负担,务求社会效益同经济效益相一致。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帮助地市农资公司解决转轨变型,分流人员,开拓新的经营、生产门路过程中出现的困难,确保农资商品进货资金,并使之尽快按新的机制运行。地市县农资公司要锐意改革,大胆创新,走出一条新的发展之路,为全省农村经济的稳定与繁荣作出新的贡献。各地对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关于地市县农资公司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请示

省人民政府: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 关于改革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制的通知》(国发[1994]45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制的通知》(赣府发[1994]46号)精神,遵照省政府领导同志的批示,我社对地市县农资公司体制改革问题进行了专门研究,并先后到湖南、湖北、福建、安徽、浙江、山东、云南等省学习考察。根据中央要求,借鉴外省经验,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改革意见:

一、关于地市农资公司体制改革
根据国发[1994]45号和赣府发[1994]46号文件关于“国家和省调拨的化肥在省内由三级批发一级零售改为一级批发一级零售,即省农资公司批发,县农资公司与基层供销社批零结合”的精神,考虑我省化肥、农药需求量大,资源缺口较大,供应点多面广,一些地方运输困难的实际情况,建议保留地市农资公司机构,保留其农资经营权,但对其经营范围和工作职能作些调整。具体的经营范围和任务:(一)经营除中央安排、地方外汇进口、省计划收购以外的化肥、农药、农膜,承担本地市范围内的农资商品余缺调剂任务;(二)承担部分行业管理任务;(三)按自愿的原则,受省、县农资公司委托,开展代储、代运化肥业务;(四)从事开拓经营。
赋予地市农资公司以下7项行业管理职能:(一)负责与地市计委衔接,编制本地市年度农资商品供求平衡计划;(二)受省、县公司委托,根据农资合理流向,负责本地市农资商品中转和代储代运;(三)负责统计报表、财务报表的汇总上报;(四)配合地市工商、计量、物价部门,加强农资市场管理;(五)配合当地物价部门开展农资价格的监控检查;(六)了解本地市农资商品供求动态,及时反馈信息;(七)负责指导本地市农资系列化服务工作,开展质量管理和检查。地市农资公司执行以上行业管理职能,由省农资集团公司依据各地市所属县(市、区)农资公司调拨大化肥数量,付给一定数额的管理手续费,并计入化肥成本,从省农资集团公司“经营管理费-手续费”中列支。
地市农资公司经营作价办法、中转和代储代运的收费办法以及省农资公司付给其手续费的来源,由省供销社拿出意见,报省物价局审批后另行下发。

二、关于县(市、区)农资公司与基层供销社批零结合改革
鉴于各县(市、区)基层供销社经营情况不同,遵照国务院关于减少流通环节的精神,由各地市自行确定县(市、区)农资公司与基层供销社的农资供应形式。利益分配在有利于做好农资供应工作,有利于调动各方积极性的前提下,由县(市、区)物价局商有关部门后确定。
各地在实际工作中必须遵循以下原则和要求:(一)统一进货,由县(市、区)农资公司统一组织货源;(二)统一环节,不能把基层供销社作为一级经营环节,基层供销社不安排批零差率,而由县(市、区)农资公司依其销售实绩等给予一定手续费或分利;(三)统一结算,由县(市、区)农资公司统一结算,基层供销社单设辅助帐户;(四)统一价格,严禁个人承包或变相个人承包,基层供销社按县(市、区)物价局规定的统一的零售价格销售。
为保证地市农资公司的稳定与发展,应对其在转轨变型中新办的第三产业或安置富余人员兴办的企业,按有关规定给予一定期限的减免所得税照顾,在信贷资金上给予一定的倾斜扶持,并在立项、技改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
以上请示,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执行。

江西省供销合作社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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