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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重新 组建仲裁机构和筹建中国仲裁协会筹备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902
  • 【发布文号】粤府办[1995]12号
  • 【发布日期】1995-01-17
  • 【生效日期】1995-01-1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重新 组建仲裁机构和筹建中国仲裁协会筹备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重新
组建仲裁机构和筹建中国仲裁协会筹备工作的通知

(粤府办〔1995〕12号)

广州市及其他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做好重新组建仲裁机构和筹建中国仲裁协会筹备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要认真组织学习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 仲裁法)。 仲裁法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这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与国际上通行的仲裁制度接轨,解决经济纠纷的又一部重要法律。依照仲裁法的规定,现有的仲裁机构应当依照仲裁法有关规定重新组建。为适应建立新的仲裁制度的需要,各级政府要把学习、贯彻 仲裁法提到议事日程。 仲裁法的学习培训工作,由省政府法制局负责组织。

二、按照国办发〔1994〕99号文件精神,广州市、深圳市作为设立仲裁机构的试点城市,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确定一名市政府负责同志亲自抓这项工作,具体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局牵头,有关部门参加。

三、广州、深圳两试点市,应按通知的精神提出重新组建仲裁机构的意见,在报送国务院法制局的同时,抄送省政府法制局。其他需设立仲裁机构的设区市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也要提出重组仲裁机构的意见,送省政府法制局汇总后报国务院法制局。待国务院作出统一部署后,各市再按照统一规范重新组建仲裁机构。

四、省政府法制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和组织共同研究有关问题,加强对有关市依法重新组建仲裁机构工作的指导。各市人民政府及省府各有关部门,对有关重建仲裁机构的事宜,可直接与省政府法制局联系。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五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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