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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 整顿长江采砂秩序确保防洪航运 过江电缆安全的决定
  • 【发布单位】81202
  • 【发布文号】皖政[1995]4号
  • 【发布日期】1995-01-17
  • 【生效日期】1995-01-1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 整顿长江采砂秩序确保防洪航运 过江电缆安全的决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
整顿长江采砂秩序确保防洪航运
过江电缆安全的决定

(皖政〔1995〕4号)

沿江各行署、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迅速扭转长江采砂的混乱局面,确保长江防洪、航运和过江通讯电缆安全,特作如下决定。

一、依法开采。长江采砂必须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按规定程序报批,做到依法开采。
1、长江采砂作业范围由省水利厅会同省河道、长江航道和港监部门划定。采砂单位或个人必须先向省水利厅申请领取采砂批准证书,再到省地矿局领取《采矿许可证》,凭批准证书和《采矿许可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然后方可在批准的区域、时限、浮吊台数等范围内进行采砂。
各审批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做到密切配合,通力合作,简化手续,每年两次集中在芜湖市联合审批,要提高办事效率,缩短审批办证时限。
2、由河道、长江航道、港监部门督促采砂单位或个人在经批准的采砂区域设立标志,标明许可的开采范围,做到安全作业。
3、采砂船舶必须具备船舶检验部门发放的有效船舶证书。机驾人员必须经港监部门考核,取得驾驶、轮机证书,方可在指定的区域进行采砂作业。在作业过程中,采砂单位或个人应按规定悬挂标志、信号。
4、坚决取缔大、小吸砂船。各有关行署、市、县政府和采砂管理单位要下大决心,采取有力措施,对大、小吸砂船坚决予以取缔。从现在起,经批准在长江采砂的单位或个人,均应按机械化浮吊作业方式采砂。

二、加强管理。为确保长江水域内某些特殊区段的安全,长江采砂实行划定禁采区和属地管理的办法。
1、从芜湖市弋矶山汽车轮渡区上标线至朱家桥码头区下标线这一段长江水域,是我省防洪、交通和通信的要害区域。这一水域内设有公路、铁路轮渡,光缆,码头及锚地作业区,芜湖长江大桥建设期间的水上勘探、测量和工程作业区。因此,这一区域和芜湖市中同轴过江电缆敷设区水域,确定为禁采区。省人民政府授权芜湖市人民政府设立禁采区标志,并负责统一管理,省公安厅进行业务指导。相应增加省公安厅水上治安内部管理机构和芜湖市水上公安人员编制。安庆市过江光缆敷设区水域由安庆市人民政府按禁采区统一管理。
2、除上述禁采区外,其它水域按行政区划归属,实行属地管理。沿江各行署、市政府负责所辖水域的管理,同时承担防洪、航运安全责任。各地应组织经贸委、港监、航道、水利、地矿、邮电、公安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加强管理。

三、明确职责。长江采砂管理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层层落实责任。
1、省成立长江采砂领导小组,分管省长和秘书长任正副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经贸委,由省经贸委分管领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全省长江采砂工作的管理和协调。
2、沿江各行署、市、县政府由分管专员、市长、县长主管,成立相应机构,负责统一协调管理辖区内的采砂日常工作。
3、沿江各级政府要建立采砂管理责任制,按“属地管理和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一级对一级负责。对因管理不力造成重大事故的,省人民政府首先要追究行署、市人民政府负责人的责任。

四、强化税收。采砂各项税费征收,可采取由各地采砂管理部门统一代证的办法。
1、和地采砂管理部门应将国家规定对采砂征收的各类税费分别计算、统一征收,其中税款按税法规定上交同级国税和地税部门,其它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实行收支两条线。
2、各级采砂管理机构的维护、管理费和水上公安的日常经费,由同级财政统一安排,纳入预算。

五、严格执法。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管理,及时处罚违法行为,公安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维护好秩序。
1、凡未按本决定领取采砂批准证书和《采矿许可证》,擅自进入长江采砂的,由河道、地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扣押船舶,没收非法所得和工具,可以并处一个工作日所得的5倍以下罚款。
2、凡未按批准范围在长江采砂的,由河道、地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作业,吊销批准证书和《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和工具,可以并处一个工作日所得的3倍以下罚款。
3、无有效证书的船舶和无驾驶、轮机证书的人员进入长江采砂作业的,由港监部门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以1000元至2000元罚款。
4、进入禁采区采砂的,由采矿管理机构会同公安机关责令其撤离禁采区,拒不撤离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和工具。
5、损害江堤、助航标志的,分别由河道主管部门、港监部门责令其停止作业、赔偿损失。
6、盗窃、哄抢他人开采的江砂,扰乱采区公共秩序,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所有在长江安徽段水域采砂的单位和船舶,不论隶属关系,一律按本决定执行;过去省人民政府对长江采砂管理发布的文件与本决定不符的,一律按本决定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整顿长江采砂秩序的通知》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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