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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河北省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布单位】80302
  • 【发布文号】冀政[1994]111号
  • 【发布日期】1994-12-27
  • 【生效日期】1994-12-2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河北省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河北省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冀政〔1994〕111号1994年12月27日)

《河北省 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建立和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和重要的组织保证,对于深化机构改革,加强勤政廉政建设,提高工作人员素质和政府行政效率,都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人事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要与机构改革紧密结合、协调进行。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在完成机构改革“三定”后,要随即开展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实施工作。尚未进行机构改革的部门,要抓紧做好实施前的准备工作,并积极组织实施录用、考核、培训、交流、回避、退休等项制度;职位设置、人员过渡、非领导职务的确定等,须在“三定”方案批准后进行。在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过程中,要严格掌握政策,严明组织纪律,不准扩大实施范围,滥设职位和突击提职、转干。对违反规定的要认真予以纠正并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要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及时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保证实施工作的顺利进行。

河北省 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

根据《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 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建立和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必须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指导下,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贯彻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与机构改革有机结合的原则,严格执行《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各项配套法规。通过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使各级政府机关逐步建立起有效的激励竞争机制、正常的新陈代谢机制和严格的廉政约束机制,初步形成我省优化、廉洁的公务员队伍,强化政府行政管理,提高机关工作效率,更好地为改革开放和建设经济强省服务。

二、实施范围
我省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实施范围包括: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其他行使国家行政职能、从事行政管理活动的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上述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行政机关中从事机关党、群工作的人员。
凡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单位,不得实行企业、事业单位的职称、工资及奖金等人事管理制度。

三、实施部署
我省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实施,要结合机构改革,按照在搞好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的基础上,进行人员分流,建立公务员制度的基本思路,分期分批地进行。争取用三年时间,在全省范围内基本建立起国家公务员制度,然后再逐步加以完善。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在完成机构改革“三定”后,要结合人员分流,开展国家公务员职位分类和现有机关工作人员向国家公务员过渡工作(实际操作可这样掌握: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在“三定”方案审批后,可集中动员进行人员分流,除自愿分流的人员外,其他人员都可参加人员过渡工作,按照“三定”方案确定的编制和职位分类明确的职位要求选配人员,确定过渡为国家公务员的人员和分流的人员)。省级国家行政机关从1994年8月开始,到1995年第二季度基本完成;石家庄、邢台、沧州、张家口、承德、廊坊市级国家行政机关从1994年第四季度开始,到1995年第三季度基本完成;唐山、邯郸、保定、秦皇岛市和衡水地区市(地)级国家行政机关从1995年第二季度开始,到年底基本完成。县、乡两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实施工作可结合进行,实施时间省不作统一规定,由各市、地根据县、乡机构改革的进程作出具体安排;各市、地所属县(市、区)、乡(镇)的实施工作,要统一部署,集中时间进行。在完成职位分类和人员过渡工作后,要逐步实施国家公务员各单项制度。省人事厅要选择一、两个机构改革进度较快的省政府部门和一个完成机构改革的县(市)先行试点。市(地)、县、乡也要按此要求,在面上推开之前,搞好试点工作。全省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工作,到1996年底基本完成。

四、实施步骤和方法
已经完成机构改革“三定”的单位,要随即进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实施工作。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是准备阶段。成立工作班子;进行《条例》的宣传教育;培训骨干;拟定本地区、本单位的实施方案。
培训骨干,实行分级负责,市(地)、省直部门由省人事厅组织培训,县(市、区)、市(地)直部门由市(地)人事部门组织培训。
各地区、各部门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实施方案,按规定上报备案、审批后组织实施。各市(地)、县(市、区)的实施方案,报上一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各级所属部门和单位的实施方案,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其中,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范围的意见和非领导职务设置的实施意见,要征得上一级政府人事部门同意,然后由本级政府审定。
二是实施阶段。主要工作和基本步骤如下:
1、设置职位。根据机构改革“三定”方案规定的编制限额,合理确定职位数额;按照规定的机构规格、领导职数和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确定职位层次;将机关的职能分解落实到各个职位,明确各职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各部门的职位设置方案,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查备案。
2、制定《职位说明书》。按规定范围编制和审定《职位说明书》,准确、简明、规范地反映各职位的工作内容、程序、职责、权限、所需知识能力、转任和升迁方向及工作标准,作为人员录用、考核、培训、晋升的依据之一。
3、对列为过渡范围的人员进行培训。主要学习国家公务员制度知识和基本业务知识,可采取个人自学和举办培训班等形式。培训工作由各级政府人事部门统筹安排,各部门、各单位组织实施。培训结束后可组织考试,以检验培训效果。
4、过渡考核。对参加过渡的人员进行严格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重点是工作实绩。工作实绩主要是近两年执行机关工作人员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情况。
5、选配人员。对考核合格的人员,按照职位任职条件和要求,选择配备人员。选配人员要引入竞争机制,可采取双向选择、竞争上岗和组织决定相结合等方式进行。
6、确定职务。按管理权限和规定的标准、程序,确定公务员的职务,包括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7、确定级别。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按照所任职务及所在职位的责任大小、工作难易程度以及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工作经历合理确定。在机构改革中,确因职数限额和工作需要而作低职安排的,可按原任职务确定级别。
8、实施职级工资制。根据确定的公务员职务和级别,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下发的“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实施办法”,套改相应工资标准。
9、经选配过渡为国家公务员的人员填写《国家公务员任免审批表》,并按管理权限审批后存入本人档案。因编制和职位限额未被选配的人员以及经考核不合格的人员,按照机关人员分流办法,妥善进行安置。
10、结合单位实际,严格执行《条例》和配套法规,实施国家公务员录用、考核、职务升降、培训、奖励、纪律、交流、回避、退休等项制度。
通过以上实施工作,使新制度尽快入轨运行。对于聘任制、辞退、任职最高年龄和地区回避等项制度,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探索和试验,逐步实行。
三是检查验收阶段。主要检查验收职位设置、职务(包括非领导职务)任命、级别确定及其它单项制度的实施情况,并加以总结完善。检查验收工作实行分级负责,省政府所属部门、单位及各市、地由省人事厅组织检查验收;市(地)所属部门、单位及县(市、区)由市(地)人事部门组织检查验收。
尚未进行机构改革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积极组织实施《条例》规定的录用、考核、奖励、纪律、培训、交流、回避、退休等项制度。职位设置、确定非领导职务和人员过渡工作,要在机构改革“三定”后进行。自本实施方案下发后,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人员,都要通过公开考试,严格考核,择优录用。各级国家行政机关都要按照《条例》要求,建立健全考核制度,按照新制度对工作人员进行考核。各级按照原来规定进行的非领导职务任命,一律停止。1993年10月1日后到达离退休年龄的人员,都要按照《条例》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五、组织领导
我省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工作,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进行。具体实施工作由省人事厅负责组织,并成立省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办公室。省委组织部积极支持、参与指导。省政府各部门要确定一名领导同志负责这项工作,各市(地)、县(市、区)也要在党委、政府领导下,成立工作班子,具体实施工作由各级人事部门负责组织。
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工作的领导,做到周密安排,精心组织,严格掌握政策规定,坚持高标准、严要求。要保持机关正常运转,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要注意研究和解决实施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实施工作的顺利进行。
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工作经费,由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根据实际需要专项解决。
本实施方案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附件一:河北省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范围的规定
附件二:河北省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

附件一: 河北省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范围的规定

根据《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参照《国务院所属部门、单位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范围》,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全省各级政府所属部门、单位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范围,作如下规定。

一、基本原则
我省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范围,必须按照《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以这次机构改革确实的机构职能为主要依据,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坚持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原则,从有利于实现分类管理和建设精干、高效的国家公务员队伍出发,本着从严掌握和与机构改革、工资制度改革相协调配套的精神来确定。

二、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范围
(一)下列单位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列入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范围:
1、列入政府机构序列的行政职能部门,包括政府的工作机构、部门管理的机构及其派出机构。
2、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所设的办事机构、挂靠在政府部门的党委议事机构的办事机构。
3、一个机构同时挂党委和政府工作机构两块牌子的单位,为便于对外工作,可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
4、政府直属并行使政府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5、政府工作机构、部门管理的机构所属的行使行政职能的单位。
6、上述部门和单位的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列入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范围。
(二)下列单位不列入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范围:
1、政府直属具有部分行政职能或受行政机关委托承担某些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不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2、政府各工作机构、部门管理的机构所属的具有部分行政职能或受行政机关委托承担某些行政职能以及不具有行政职能的单位。
3、政府各工作机构、部门管理的机构所属的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团组织、管理干部院校及其他培训机构。

三、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范围的审定
省政府部门和单位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范围,由省人事厅提出意见,在征得国家人事部同意后,由省政府审定;市(地)所属部门和单位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范围,由市(地)人事部门提出意见,在征得省人事厅同意后,由市(地)人民政府审定;县(市、区)、乡(镇)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范围,由县(市、区)人事部门提出意见,在征得市(地)人事部门同意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审定。
列入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单位的变更,需按上述程序办理审批。

四、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范围的工作要求
列入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范围的单位,不得实行企业、事业单位的职称、工资及奖金等人事管理制度。也不得对一部分工作人员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对另一部分工作人员实行其他人事管理制度。
未列入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范围的单位,实行与本单位性质和职能相应的人事管理制度。参加这次机关工资制度改革的政府系统的单位,在确定不列入实施和参照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范围后,不再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工资制度。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本规定,对违反规定擅自扩大实施范围的,上级政府人事部门有权予以纠正。

附件二: 河北省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

根据《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按照我省建立和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非领导职务设置的原则
1、国家行政机关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要在机构改革“三定”方案批准以后,按照省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实施计划逐步进行;要有利于精兵简政,提高效率。
2、各级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要严格执行国发〔1993〕78号文件关于非领导职务比例限额的规定。各级政府部门及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的职数限额,按各级编委批准的“三定”方案执行。
3、各级非领导职务的设置,不得突破规定的与领导职务的比例限额。各工作部门之间,各部门内设机构之间非领导职务设置的具体数额,应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不搞平均设置。
4、非领导职务在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部门和单位设置。设置的数额,上级机关应多于下级机关,综合部门应多于专业部门。

二、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规格
各级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规格,不得高于所在部门的领导职务。
1、巡视员(正厅局级),助理巡视员(副厅局级),在省级国家行政机关设置。省级国家行政机关需设置巡视员、助理巡视员职务的部门,由省人事厅提出意见,报省政府确定。
2、调研员(正处级),助理调研员(副处级),在市(地)级以上国家行政机关设置。市(地)级国家行政机关需设置调研员、助理调研员职务的部门,由市(地)人事部门提出意见,报市(地)人民政府确定。
3、主任科员(正科级),副主任科员(副科级),在县级以上国家行政机关设置。县级国家行政机关需设置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职务的部门,由县级政府人事部门提出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设置非领导职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担任非领导职务的具体人选,按管理权限报批。
为便于非领导职务人员更好地开展工作。有关部门根据其职业特点设置的有别于上述统一名称的其他非领导职务名称,经省人事厅批准可以保留,但必须与上述名称的职务规格相一致。

三、非领导职务的任职条件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非领导职务的任职条件,必须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其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工作能力应达到相应的任职标准,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巡视员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任副厅级职务5年以上;
2、助理巡视员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任正处级职务5年以上;
3、调研员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任副处级职务4年以上;
4、助理调研员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任正科级职务4年以上;
5、主任科员应具备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任副科级职务3年以上;
6、副主任科员应具备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任科员级职务3年以上;
7、科员应具备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任办事员3年以上;
8、办事员应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新录用人员初定职务,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选拔配备非领导职务人员,应坚持择优选任的原则,不搞照顾性安排,不能越级提拔。
对德才表现突出及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山区的公务员担任非领导职务,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可以适当放宽上述资格条件要求。
由同级领导职务改任非领导职务的,在规定的职数限额内,可不受上述资格条件限制。
犯有错误,正在审查尚未结论的,不确定非领导职务。
带薪到各类学校脱产学习和待分配人员,暂不确定非领导职务。
在见习期和试用期的人员,不确定非领导职务。

四、非领导职务职数的比例限额
(一)省级国家行政机关
省政府机关设置的巡视员、助理巡视员职数,不得超过厅(局)级领导职务职数的三分之一,其中巡视员不得超过巡视员与助理巡视员总数的30%;调研员和助理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50%,其中调研员一般不超过调研员与助理调研员总数的40%。
(二)市(地)级国家行政机关
地级市政府(地区行署)机关设置的调研员和助理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三分之一,其中调研员不得超过调研员与助理调研员总数的30%;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职数,不得超过科级领导职务职数的50%,其中主任科员一般不超过主任科员与副主任科员总数的40%。
(三)县级国家行政机关
县级(县级市、地级市的区)政府机关各部门,设置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职数,不得超过科级领导职务职数的50%。
担任非领导职务的,一般不得同时兼任领导职务。确因工作需要兼任的,要按管理权限审批,并重复计算职数。

五、实施步骤和要求
(一)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非领导职务设置工作,在完成机构改革“三定”后进行。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非领导职务设置工作,由各级人事部门提出实施意见,在征得上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同意、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在人事部门核定的职数限额内,由各部门组织实施。具体人选按管理权限报批。
(二)对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原来任命的非领导职务及相当职务,要在规定的非领导职务职数限额内,根据任职条件,重新确定非领导职务。
(三)任何机关都不得擅自另外设置非领导职务,也不得自行增加比例。在选配非领导职务人员时,要注意严格把关,成熟一个配备一个,不要一次配到最高限额,要留有余地。
(四)任命非领导职务人员要充分走群众路线,综合考核拟任对象的政治表现、思想品德、工作经历、工作能力、行政管理水平和工作实绩等情况,按管理权限逐人审批。
(五)对在建立非领导职务工作中违反规定,放宽条件,搞“突击晋升”的部门和单位,要追究有关领导者的责任。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有权纠正违反规定所设置的非领导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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