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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禁止 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 【发布单位】81602
  • 【发布文号】豫政[1994]85号
  • 【发布日期】1994-12-20
  • 【生效日期】1994-12-2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禁止 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禁止
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豫政〔1994〕85号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经过各级政府和各部门的共同努力,我省治理公路“三乱”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基本上保证了国道、省道的安全与畅通,县乡公路的“三乱”问题也基本得到遏制。但是,公路“三乱”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治理,少数部门和单位不能严格依章办事,滥用职权上路乱收费、乱罚款、乱扣车;内部管理比较混乱,缺乏必要的监督制约机制;有的收费站的收费人员和交警巡逻执勤人员在执行检查、收费、罚款和纠正违章公务时方法不当,造成交通阻塞等现象时有发生。国务院前不久发出的《关于禁止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的通知》(国发〔1994〕41号,以下简称《通知》),对进一步治理公路“三乱”提出了明确的规定和要求。贯彻落实好《通知》精神,对于从根本上治理我省公路“三乱”,保证公路交通的安全与畅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落实意见:

一、要认真学习和宣传《通知》精神,提高认识,增强治理公路“三乱”的自觉性。各市、县政府、地区行署、省政府各部门都要认真学习、贯彻《通知》精神。政府各执法、执纪、执收、执罚部门在近期内要相对集中一段时间组织本系统有上路检查、收费、罚款职能的人员集中学习《通知》原文。要通过学习,充分认识治理公路“三乱”对于反腐纠风,保障公路安全畅通,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维护社会稳定和实现我省对外开放带动战略的重要意义。要自觉处理好大局与局部的关系、管理与服务的关系、依法管理与制止公路“三乱”的关系,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采取有力措施,贯彻落实好《通知》精神。
同时,各市、县政府、地区行署、省政府各部门要通过多种渠道,采取有效方法,广泛深入地向社会和群众宣传《通知》精神以及省政府关于治理公路“三乱”的规定,提高广大干部群众抵制公路“三乱”的自觉性,增强治理公路“三乱”的信心。

二、进一步明确我省在公路上设站的部门、单位和上路检查、稽查人员。根据国务院《通知》精神和我省实际,省政府决定:
(一)公安交警上路巡逻执勤不设检查站。交通民警上路巡逻执勤的主要任务是保障道路安全畅通。在执勤时,要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省政府批准实施的《河南省交通民警执勤行为规范》。其职责是:指挥、疏导交通,维护交通秩序,清理违章占道,纠正和处罚违章行为,保护事故现场,调解处理轻微事故,制止公路“三乱”行为,打击违法犯罪。巡逻中发现明显违章者,应示意停车检查纠正,不准随意拦车检查,不准逢车必查、查车必罚和双向拦车检查,不准让车辆排队待查,不准因纠正违章造成交通阻塞。公安机关在执行堵截犯罪任务时可以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车辆进行检查,但不得收费、罚款。
(二)交通部门经省政府批准可以设路桥车辆通行收费站。收费站的设置必须符合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我省凡利用贷款(包括需要归还的集资)新建、改建的高等级公路或大型公路桥梁、隧道,其建设项目达到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要求,经省政府批准后设置收费站,对过往车辆收取车辆通行费。凡完全由国家投资、养路费投资、民工建勤、民办公助、以工代赈办法以及个人和社会捐资修建的公路、桥梁、隧道,一律不得设站收取通行费。
交通部门的规费征收和稽查要依法进行,坚持源泉管理。需要设临时征费稽查站的,应报经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林业部门可以在通过林区的公路上设置木材检查站,具体设站地点由省林业厅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木材检查站的职责是对过往运载木材的车辆依法进行检查,不得对其他非运载木材的车辆进行检查、收费、罚款。在前一木材检查站检查处理过的车辆,以后途经我省各木材检查站不得重复处理。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源泉管理。林政人员可以在多林地区的木材集散地、木材市场、储木场依法进行稽查。
除以上部门和人员外,其他任何部门、单位、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在公路上查车收费、罚款,更不能设置任何形式的检查站、收费站;不得在公路上拦截车辆、巧立名目进行强买强卖、敲诈勒索以及实施其他妨碍道路交通的行为;任何部门不得利用职权向过往车辆及驾驶人员强制推销各种车辆设备、配件和宣传品等;不得在公路上或者城市入口处设置强制性车辆冲洗站,拦截过往车辆冲洗。违者按“三乱”行为论处。

三、严格设站审批权限和程序。我省各类公路上各种站点的设置,实行设站单位逐级上报省政府主管部门审核、报经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部门批准的审批程序和审批制度。各种站的设置必须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有利于发展经济和交通运输生产;必须全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科学设站;必须实行总量控制,具体设站定点到位。除省政府及其授权部门以外,任何市、县政府、地区行署和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团体和个人不得批准设站。
交通部门设置的车辆通行收费站要实行总量控制。具体设站方案由省交通厅提出,经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公安厅在工程正式竣工后逐站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内容由四部门议定)合格后再办理批准手续。严禁在工程竣工前自行收费。省财政、审计、物价、交通部门要在近期内对我省已经批准的现有车辆通行收费站进行一次系统检查审计,对于利用收费已还清贷款的收费站要立即停止收费,限期撤除;设置不合理的或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坚决进行撤并。
交通部门设临时征费稽查站,由省交通厅提出具体实施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组织施行。
林业部门设置的木材检查站也要实行总量控制,由省林业厅提出具体设站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施行。
必须设置的季节性、突击性的专项临时检查站,由主管部门提出具体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施行。
按上述审批程序批准的收费站、检查站,分别由省各主管部门向省政府纠风办备案并通报省公安厅。在国道上设置的收费站和木材检查站同时由省交通厅、林业厅分别报国务院交通部、林业部备案。

四、进一步加强站点管理。经批准设置的车辆通行收费站、临时征费稽查站、木材检查站,应在站点适当位置公布设站单位、批准证件、工作范围和监督电话。收费站还应公布收费标准、收费期限,接受群众监督。收费、检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其中车辆通行收费站的收费人员必须佩戴执勤证,木材检查站的检查人员必须同时持有林政检查证和执罚公务证。执勤证、检查证、执罚证要按法定程序核准,一人一证,不得转让。持证人员只限在本站区内工作,不得超越站区执行职务。无证人员不得履行检查、罚款、收费职责。检查、收费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履行职责,执行公务。不得在职责、任务范围以外从事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活动。收费罚款必须使用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或监制的收费、罚款票据,必须实行收支两条线。
各级公安、交通、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交通民警和收费站、检查站的监督与管理。强化对执勤、收费、检查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法制教育,健全内部制约机制。交通、林业部门要规范收费站、检查站的收费、检查行为,制定收费站、检查站人员行为规范,逐步实现站点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提高车辆通行能力。

五、要加强监督检查,保证国务院《通知》精神的贯彻执行。各市、县政府、地区行署、省政府各部门都要从维护国家整体利益、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通知》精神和本实施意见,严肃查处本地区、本部门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行为。省政府决定自本实施意见发布之日起,我省治理公路“三乱”的日常工作由公安部门负责。各级公安部门要以身作则,认真负起责任,确保道路安全畅通;各级监察、纠风办要加强对公路“三乱”的监督检查;各级审计、财政、物价部门要定期对收费、罚款收入进行监督审计。车辆驾驶人员和其他人员有权对公路“三乱”行为进行检举揭发和控告。对于违反规定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的行为,公安机关有权制止,并可根据《 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予以处理,也要以建议其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侵犯驾驶人员人身权利和危害公私财物安全,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可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理,也可以建议其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于发现的公安交警巡逻执勤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各级公安、监察机关根据情节轻重和造成后果大小进行处理。对于违反规定乱收、乱罚的款项应退还给被收、被罚人,无法退还的一律上缴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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