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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加强公路规费稽征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402
  • 【发布文号】赣府发[1994]65号
  • 【发布日期】1994-12-19
  • 【生效日期】1994-12-1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加强公路规费稽征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加强公路规费稽征工作的通知

(赣府发〔1994〕65号
1994年12月29日)

为了确保公路规费的征收,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步伐,促进我省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公路规费稽查、征收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公路规费稽查、征收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各方面关系,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做好这项工作。国家明文规定征收的各项公路规费,是公路建设及养护的主要资金来源。目前,我省公路规费的稽查、征收工作总的情况是好的,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各级政府必须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各级公安、物价、财政、建设、林业、农机等部门,要顾全大局,大力协助和密切配合交通稽征部门做好公路规费稽征工作。各有车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自觉地按章缴纳公路规费。对不按规定缴纳公路规费的,有关车管部门不得办理车辆入户、异动及车辆检审验等手续。

二、为保证交通稽征部门的有效行政执法,从1995年1月1日起,全省统一启用机动车辆“公路规费缴(免)讫专用牌”,由省交通厅负责制发并进行管理,交通稽征部门具体实施。车辆必须凭牌行驶,交牌报停,无牌不得行驶。各级交通稽征部门负责对无“公路规费缴(免)讫专用牌”和无有效公路规费缴(免)凭证的车辆进行稽查。

三、交通稽征人员上路执行公务应统一着装,佩戴“中国交通稽征”胸章,持《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稽查证》,使用“交通稽查”专用停车示意牌。对违反公路规费缴费规定、无“公路规费缴(免)讫专用牌”和无公路规费缴(免)有效凭证的车辆,交通稽征人员有权扣证、扣车,同时发给当事人《扣留缴费违章机动车证件凭据》。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公路规费的稽查征收工作,也不得拒绝接受检查。对妨碍交通稽征人员依法履行公务,甚至谩骂、殴打稽征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四、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的通知》(国发〔1994〕41号)规定,交通稽征部门应切实加强源头管理,在报经省政府批准后,可在必要的公路路口、桥头、渡口、隧道口设立公路规费稽查站,负责公路规费的稽查工作。在未设立稽查站的路段和停车场、货场、车站、码头,交通稽征部门应加强对偷漏公路规费的车辆进行稽查。每月安排3至5天上路执勤。

五、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稽征部门和稽征人员要严格按章办事,依法行政,做到应征不漏,坚持原则,同时要强化服务意识,文明稽征。对滥用职权、滥施处罚和营私舞弊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六、严禁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凡未经省政府批准、擅自设立的公路检查站、收费站,必须一律撤除,所收费用和罚款全部收缴归省财政,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截留,对“三乱”现象严重,屡禁不止的,要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各级公安、交通、林业、物价、财政、审计、监察和法制等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各司其职,加强对公路“三乱”的治理、整顿和监督、检查,认真维护公路交通的正常秩序,树立我省公路交通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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