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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关于青岛市公共交通车辆实行无人售票的通告
  • 【发布单位】81509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4-12-17
  • 【生效日期】1994-12-1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关于青岛市公共交通车辆实行无人售票的通告

关于青岛市公共交通车辆实行无人售票的通告

(1994年12月17日青岛市人民政府批准
1994年12月17日青岛市公用事业总公司发布)

为适应我市公共交通事业发展的需要,逐步实现我市公共交通车辆无人售票,经青岛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乘客乘坐无人售票公共交通车辆,应排队依次上车。单车前门上,后门下;绞接(通道)车前门和后门同时上,中门下。

二、乘客上车应按照规定的票价,自行投币入钱箱。乘坐可以使用月票的公交车辆,持有月票的乘客应当主动向监票人员出示月票。

三、乘车前,乘客应当自备与票价等额的购票钱币,车上购票的钱币余款,一律不予找付。

四、购票的乘客,每人可携领一名身高不足1.1米儿童免费乘车;除此以外、携领儿童乘车的,均须按携领人数投币购票。

五、乘客每人乘车携带物品重量在20公斤至30公斤或所占面积相当于一人站立面积的,应当自觉加倍投币购票;物品超过30公斤或所占面积超过1人站立面积的,不得携带上车。

六、乘客乘车,不准携带易燃、易爆、易碎、有毒或其他有碍安全和卫生的物品。

七、乘客上车后不投币购置或投币票款不足的,按所乘车单向全程票价的100倍补票;上车时不出示月票或使用伪造、过期月票的,没收其月票,并按应持月票面值的100倍价款补票。

八、对扰乱乘车秩序,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应予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通告未规定的其他有关事项,按《青岛市城市公共汽电车乘坐规定》执行。

十、本通告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青岛市公用事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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