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收取邮电 通信企业市话初装费、附加费营业税使用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802
  • 【发布文号】宁政办发[1994]123号
  • 【发布日期】1994-12-06
  • 【生效日期】1994-12-0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收取邮电 通信企业市话初装费、附加费营业税使用问题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收取邮电
通信企业市话初装费、附加费营业税使用问题的通知

(宁政办发〔1994〕123号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六日)

各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有关部门: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从今年起邮电部门征收的市话初装费和附加费按规定缴纳营业税。为筹集我区邮电建设资金,保证邮电基本建设需要,经请示自治区主管领导同意,决定各市、县(区)所收取的市话初装费营业税,作为各市、县(区)地方自筹资金,专款用于邮电通信建设,所形成的资产为地方所有。各地、市、县(区)要加强管理,协调邮电部门,用好这笔资金。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