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管局等三部门《关于市内 六区危改还迁安置住房售房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0202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4-12-05
  • 【生效日期】1994-12-0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管局等三部门《关于市内 六区危改还迁安置住房售房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管局等三部门《关于市内
六区危改还迁安置住房售房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意见》的通知

(1994年12月5日津政发〔1994〕83号)

市内六区人民政府,有关委、局: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房管局、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市内六区危改还迁安置住房售房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关于市内六区危改还迁安置住房售房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意见

为了确保我市危陋房屋改造的顺利实施,鼓励各区政府和产权单位出售危改还迁安置住房,加强危改还迁安置住房售房资金的管理,根据《天津市出售危改还迁安置住房暂行办法》(津政发〔1994〕46号),现就危改还迁安置住房售房资金的分配和使用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房屋产权单位从危改还迁安置住房的售房款中提取10%,作为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专户储存。

二、提取公共维修基金后的售房款,属于单位自管产的,所有权不变,存入单位住房基金;私房产权人购买还迁安置住房的,由开发建设单位售房,售房款归开发建设单位所有;市内六区出售直管公房还迁安置住房的资金,70%留给区政府,作为区住房基金专项用于危房改造周转金,3%作为区房管部门售房成本支出,10%作为房管部门物业管理基金,由市房管局分配使用,17%作为市住房基金。

三、按照上述规定分配使用的售房资金要专项储存,专款专用,使用时需经市、区房改领导小组审批。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