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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山西省人民政府转发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改征营业税后退还多缴税款的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0402
  • 【发布文号】晋政发[1994]114号
  • 【发布日期】1994-12-01
  • 【生效日期】1994-12-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山西省人民政府转发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改征营业税后退还多缴税款的意见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转发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改征营业税后退还多缴税款的意见的通知

(晋政发〔1994〕114号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一日)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外商企业改征营业税后退还多缴税款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改征营业税后退还多缴税款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10号),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我省营业税退税意见如下:

一、1993年12月31日前已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由于改征营业税增加税负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在已批准的经营期限内,准予退还因税负增加而多缴纳的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没有经营期限的,经企业申请,山西省地方税务局批准,在最长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退还多缴纳的营业税税款。

二、前款所说“1993年12月31日已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1993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的经营期限”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经营期限,不包括1994年1月1日以后办理的延长期;“5年”是指从1994年1月1日起至1998年12月31日止。

三、营业税的具体退税事宜:外商投资企业退还营业税,可于年度终了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填写《营业税税负增加退税申请表》(式样附后),同时附送营业税完税证复印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地市一级税务机关复核;地市主管税务机关于年度终了50日内,将上述有关材料逐户汇总上报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四、各地在接到山西省地方税务局的营业税退税批准文件后,由县级以上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办理退库手续。

五、外商投资企业因税负增加而申请的营业税退税,原则上在年终后一次办理。年度退税额较大的,经山西省地方税务局批准,可按季或按月预退税款,年度终了后清算。

六、各级税务部门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外商投资企业应据实申报营业税退税额,凡发现有申报不实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造成多退税的,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市执行。

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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