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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访工作的意见
  • 【发布单位】81802
  • 【发布文号】鄂发[1994]22号
  • 【发布日期】1994-10-21
  • 【生效日期】1994-10-2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访工作的意见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访工作的意见

(鄂发〔1994〕22号
1994年10月21日)

近几年来,在全省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经过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我省信访工作在密切党群关系,促进安定团结,维护社会稳定,为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特别是在改革整体推进与重点突破相结合的新形势下,信访工作任务更加繁重,责任更加重大,为了进一步加强信访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信访工作在新的历史时期的地位与作用
当前,随着改革开放向纵深发展,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中的一些深层次矛盾逐步显露,并将会不断出现一些新的矛盾和问题。由于受上述各种矛盾的影响,群众来信来访的内容与形式也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在新的形势下,党和政府需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需要进一步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需要充分尊重群众的创造精神,集中群众的智慧;需要高度重视群众的切身利益,处理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在这些方面,信访工作都是大有可为的。信访工作作为落实党中央“二十字”方针的一个组成部分,其地位和作用将显得更加重要。江泽民同志指出:“信访工作是我们党和政府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体察民情、联系群众的重要渠道。”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认真学习和领会江泽民同志的指示精神,充分认识和发挥信访工作的民主监督作用,联系群众的桥梁作用,洞悉民情的窗口作用,密切党群关系的凝聚作用,服务经济建设的参谋作用,化解社会矛盾的稳定作用,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畅通信访渠道,加大工作力度,把信访工作做得更好。

二、切实加强党委和政府对信访工作的领导
做好信访工作是执行党的群众路线的具体体现,也是各级党委、政府及其领导同志的重要职责。全省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以对党对人民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不断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
1、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信访工作的指示精神,定期分析信访工作形势,制定本地本部门信访工作发展规划,针对存在的问题研究改进措施,加强具体指导,促进信访工作健康发展。县以上党委和政府每年至少要集体研究一次信访工作。对突出的“热点”、“难点”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的办法。要健全信访工作汇报制度,县(市)委和政府每年要向地、市、州委和政府(行署)报告一次信访工作情况;地、市、州委和政府(行署)每年要向省委和省政府报告一次信访工作情况。
2、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明确一名负责同志分管信访工作。分管的领导同志要切实负起责任,经常听取信访工作汇报,定期向党委、政府报告信访工作情况,及时指导信访部门的工作。
3、各级各部门领导干部要增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公仆意识,经常阅批群众来信,接待来访,亲自处理一些重要的、影响大的、带全局性的信访问题。县(市)党委、政府的领导同志要坚持定期值班接待上访群众的制度。地、市、州的主要领导也要实行定期值班接访或约见上访群众的制度。
4、进一步健全各级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完善办公例会制度,定期开展活动,研究和协调处理信访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部署、指导本地的信访工作。
5、抓好信访部门的建设,关心和支持信访部门的工作。各地要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指导和支持信访部门综合管理本地区的信访工作。

三、加强信访工作的制度化建设
1、进一步推行信访工作目标管理,提高信访工作的整体水平。要按照目标管理的要求每二至三年对全省信访工作进行一次检查,评比表彰先进,形成激励机制,以推动全省信访工作深入发展。
2、积极建立和推行群众逐级上访的制度。为了及时就地妥善处理群众上访反映的问题,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决定在全省推行逐级上访制度。各地要按照《湖北省建立和推行群众逐级上访制度试行办法》的要求,广泛,深入地进行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认识,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认真做好工作。
3、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各地各部门处理信访问题,必须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直属部门对属本部门受理的信访案件要认真负责处理,并接受本级信访部门在业务上的督办、检查和指导;有关地方或单位,不得推诿,更不能将矛盾上交。省委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要进一步完善省直机关归口接待处理群众来信来访的规定,明确各部门的任务和责任。在新的规定出台前,要继续按照现有办法进行处理,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
4、完善各级各部门信访工作责任制。各级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都要认真对待和处理好群众的每一件来信来访。对不履行职责和采取官僚主义态度对待人民来信来访的,党委和政府的信访部门要查明情况,报请党委、政府给予严肃批评教育;对玩忽职守或对群众反映的问题顶拖不办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根据问题的性质分别提请纪检、监察和政法机关按照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认真处理并努力减少群众集体上访
1、对涉及群体利益的问题,要认真对待,不可掉以轻心。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掌握群众关心的社会热点问题,排查潜在的不安定因素,做好超前工作,努力将矛盾处理在萌芽之中,解决在集体上访发生之前。要及时妥善处理群众联名信反映的问题,防止其演变为集体上访。同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注意决策的科学性,尽力避免因决策失误而引发集体上访。
2、及时妥善处理已经发生的集体上访。对已发生的规模较大的或重大的集体上访,当地领导同志要亲自过问或出面接待处理,耐心做好疏导工作,防止矛盾激化。事发单位和主管部门要认真研究群众反映的问题,对该解决的问题要认真予以解决;对不能解决的问题,要向上访群众认真宣传有关政策,做好说服教育工作,防止集体越级和重复上访。
3、建立群众集体上访信息报送制度。凡发生较大规模集体到县以上机关上访的,有关地方都要及时、详细地向省信访办报送情况,由省信访办将情况综合后报告省委和省政府。对报送信息不及时,或有情不报而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要予以通报批评。
4、认真执行《湖北省党政机关处理群众集体上访暂行办法》,按照要求严格规范处理集体上访的工作程序和上访群众的行为,以维护上访秩序和社会的稳定。

五、加强信访工作的基础建设,切实解决信访工作中的实际困难
1、稳定机构,加强信访工作的组织建设。各地要按照信访工作“只宜加强,不能削弱”的原则,加强信访工作机构的建设。实践证明,目前省、地、县三级党政合设的信访工作机构与形势的发展是相适应的,在机构改革中,原机构规格、体制、工作职能要保持稳定。县以上党委和政府各直属部门、群团组织、企事业单位要根据加强信访工作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设置信访工作机构或配备信访工作干部。乡、镇信访工作干部原则上应由兼职过渡到专职,并专职专用,以确保把大量群众来信来访问题及时解决在基层。
2、加强信访干部队伍建设。一是按照力量与任务相适应的原则,确定信访部门的人员编制,并选配那些政治业务素质较高、熟悉政策、群众观念强的年轻干部充实信访工作队伍。二是要不断提高干部队伍素质,通过培训、坚持学习制度等手段,激励信访干部奋发努力,不断提高信访干部的政治思想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三是在保持信访队伍总体稳定的前提下,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为优秀信访干部的成长进步和选拔交流到有关领导岗位上工作创造条件。四是解决好信访干部政治待遇、岗位保健补贴、住房等问题。
3、改善信访部门的工作条件。各地要将信访部门业务经费单独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同时,要帮助解决好信访部门工作用车、办公用房等问题,提高办公自动化程序,以保证新形势下信访工作的正常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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