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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江西省 公路执法联合巡查组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402
  • 【发布文号】赣府厅字[1994]174号
  • 【发布日期】1994-10-20
  • 【生效日期】1994-10-2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江西省 公路执法联合巡查组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江西省
公路执法联合巡查组的通知

(赣府厅字〔1994〕174号1994年10月20日)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1994〕41号文件严禁公路“三乱”的通知》(赣府发〔1994〕41号)精神,经省政府研究,决定成立江西省公路执法联合巡查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省公路执法联合巡查组(以下简称联合巡查组)由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省林业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审计厅、省监察厅、省政府法制局为成员单位。联合巡查组在省政府法制局设立办公室,负责联合巡查组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邹德基同志兼任。

二、职责任务
(一)按照国务院国发〔1994〕41号和省政府赣府发〔1994〕41号文件的要求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负责对全省公路(水路)检查站、收费站及其他路检路查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未经省政府批准而擅自设立的检查站、收费站或其他变相的检查站、收费站,有权通知当地政府强行撤除,并提请省审计部门进行专项审计,将非法所得上缴省财政。
(三)对经省政府批准的检查站、收费站,发现有违反省政府赣府发〔1992〕63号、〔1994〕41号等文件规定的,可当场予以纠正,并对违纪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或视情予以扣缴证件、收缴检查械具及有关票据,通知当地政府或省主管部门查处。
(四)发现有下达罚没款指标的,有权通知当地政府或省主管部门立即取消,对坚持不改的,可提请省审计部门审计收缴。
(五)对“三乱”行为严重或屡禁不止的地方或部门,可通知其限期整改,在限期内仍无好转的,可报请省政府通报批评或予以新闻曝光,并对其“三乱”所得进行专项审计。
(六)对经省政府批准的检查站、收费站及其执检执收人员的“三乱”行为,如被举报三次以上并查证属实的,报请省政府撤销该检查站、收费站,吊销“设站许可证”和“执检执收人员公务证”,并视情提请有关部门对违纪人员依法处理。
(七)对强迫过往车辆冲洗的车辆冲洗站,有权当场责令纠正,并通知当地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限期整改,对拒不纠正或限期整改不好的,可提请省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三、巡查方式
(一)巡查工作以厅(局)为单位开展巡查为主,采取日常巡查和定期巡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巡查单位可结合自身公务活动进行经常性的巡查,联合巡查组组织巡查,根据举报开展突击巡查。进行巡查工作时,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但需将巡查情况书面报联合巡查组办公室。
(二)实行分片巡查包干制。省公安厅负责南昌市、九江市;省交通厅负责赣州地区;省林业厅负责宜春地区;省财政厅负责抚州地区;省物价局负责景德镇市、鹰潭市;省审计厅负责吉安地区;省监察厅负责上饶地区;省政府法制局负责新余市、萍乡市。
(三)实行亮证巡查制度。巡查人员履行巡查职责时,要出示巡查证,对发现的问题要做好纪录,并填写公路执法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任单位接到该通知书后15日内,必须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报联合巡查组办公室和巡查单位。

四、工作要求
(一)公路执法联合巡查制度是治理公路“三乱”、保障交通畅通、发展市场经济、促进廉政建设的一项新措施,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予以重视、支持,密切配合。对各巡查单位提出的公路执法限期整改通知书要认真负责地进行核查整改;对需要上缴省财政的罚没款项,必须如实上交,不得截留;对违法违纪人员要坚决依法处理,不得姑息迁就。
(二)各联合巡查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经常抓,反复抓,常抓不懈。各巡查人员要秉公巡查,依法巡查,在采取有关巡查措施时,要重事实,重调查研究,不得随意吊扣证件。
(三)各检查站、收费站及其执检执收人员要自觉接受巡查人员的检查,虚心听取巡查人员的意见,认真纠正存在的问题,不允许拒绝检查或弄虚作假。
附件一:江西省公路执法联合巡查组名单(略)
附件二:江西省公路执法限期整改通知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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