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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农业厅、陕西省计划 生育委员会关于核定我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收费标准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503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4-10-11
  • 【生效日期】1994-10-1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农业厅、陕西省计划 生育委员会关于核定我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收费标准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农业厅、陕西省计划
生育委员会关于核定我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收费标准的通知

(1994年10月11日)

《陕西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已经省人大八届八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从一九九四年十月五日起开始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本省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和外省来本省居住三十日以上的育龄公民”。“学习、就医、参加会议和因公从事其他活动者除外”。第六条规定“实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制度。《陕西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由省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第十七条规定“流动人口须向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交纳计划生育管理费。”为了保证《陕西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顺利实施,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结合我省各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实际,参照兄弟省市收费标准和办法,并报经省政府批准,现就我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对象
1、我省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三十日以上赴异地居住或从业的育龄公民(一般指男18至55周岁,女18至49周岁,下同),以及外省来我省居住或从业三十日以上的育龄公民须在常住户口所在地或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陕西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2、我省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三十日以上赴省内其它地区居住或从业的育龄公民,以及外省来我省居住或从业三十日以上的育龄公民须向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交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费。”
以上不包括学习、就医、参加会议和因公从事其它活动的育龄公民。

二、收费标准
1、《陕西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每本2元(含各种表格)、由省计生委统一制作;
2、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费,已婚育龄公民每人每月2.50元,未婚育龄公民每人每月0.5元。管理费可按月交纳,也可按年度一次交清。

三、收费管理及资金的使用范围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费及证件工本费,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征收。征收单位必须到物价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农业部门及群众的监督检查。收取的管理费上交县(市、区)计划生育委员会,专户储存,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乡(镇)、街道办事处编制用款计划,报县(区)计生委审定后下达用款计划。
征收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费及证件工本费,必须全部用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事业支出,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借支、挤占或挪用。具体使用范围为:
1、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组织聘用人员的工资;
2、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管理组织开展的流动人口优生优育、避孕节育咨询、技术服务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服务;
3、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网络的业务建设;
4、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组织辖区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人员的培训;
5、向流动育龄人口常住户口所在地通报或查询当事人计划生育情况的电话、差旅费;
6、流动人口管理的表格、卡册的制作以及其他费用。

四、除按“办法”及本“通知”所规定的收费外,收费部门不得另立名目,收取流动育龄人员其他费用,计生部门应认真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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