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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加强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 和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管理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502
  • 【发布文号】陕政发[1994]52号
  • 【发布日期】1994-09-30
  • 【生效日期】1994-09-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加强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 和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管理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加强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
和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管理的通知

(陕政发〔1994〕52号一九九四年九月三十日)

根据国务院召开的物价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9月8日省长办公会议精神,为了抑制通货膨胀,稳定市场,平抑物价,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分别实行国家定价,差价率和最高限价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特粉、标粉、粳米、籼米、食盐、民用煤、民用煤气、石油液化气、自来水、照明用电、重要药品、化肥、农地膜价格以及市内公共交通票价、公路和铁路客运票价、邮电收费、托儿费、医疗费、中小学和大中专教育收费实行国家定价管理,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执行,不得自行提高。当前,各地在理顺粮食价格时,要严格按照国家计委和省计委规定的作价原则与作价办法核定。凡未按规定核定的价格,要立即纠正。

二、对中药材、中成药、食糖、洗衣粉、肥皂和农药价格实行差价率控制,省上和各地已确定了差价率的,要严格执行,不再高调;还没有制定差价率的,地、市物价部门要根据省上有关规定抓紧制定,并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三、对食用植物油、猪肉、牛肉、羊肉、鸡蛋、牛奶、酱油、食醋、面条、蒸馍、烧饼、米饭、普通水饺、油条等主要副食品和粮食制品,各地应根据当地市场情况,尽快制定市场临时最高限价,也可实行差率控制。对蔬菜要适时发布市场销售参考价格。

四、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物价工作的领导,大力支持物价部门的工作。各级物价部门要理直气壮地抓好物价管理,加强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的监督检查,在节日前夕,集中力量进行市场物价大检查。平时应抽调一定的检查力量,会同和组织职工物价监督检查人员,街道、乡镇群众义务物价检查人员,进入农贸市场、商业网点和摊位检查市场物价。对违反国家价格法规政策,乱涨价,哄抬物价的行为,要从速从严予以查处。各级物价检查机构都要设立群众举报箱和举报电话,对群众举报要积极受理,迅速查处。

五、农业部门要抓好农业生产,特别要抓好“菜篮子”工程,增加有效供给。商业部门要认真履行自已在保证货畅其流和平抑市场物价中的职责。物价、商业、工商管理、技术监督部门要协商配合,加强对流通领域的综合治理,严厉查处假冒伪劣产品,惩治欺行霸市、哄抬物价和暴利欺诈行为,做到标本兼治,稳定市场物价。各级工会、消费者协会和其他群众组织,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恢复和建立群众物价监督组织,协助物价部门做好市场物价的综合治理工作。新闻舆论要大力宣传进行价格改革和价格管理的政策、措施和积极效果,正确引导企业和消费者的消费行为。对违反价格法规,不执行国家价格政策,严重危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以及物价检查部门查处的重大典型案例,要有重点的进行曝光。

六、继续实行各级政府对物价总水平控制的目标责任制,从今年第4季度开始,省计委和省统计局每月公布大中城市的物价指数,把控制物价上涨作为考核各级政府政绩的一项重要指标。各地要把抑制通货膨胀,控制物价上涨,特别是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上涨过快的问题,作为今后一个时期整个经济工作中的一件大事和宏观调控的首要任务来抓,迅速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狠抓落实,加强对市场物价的监督和管理,力争在今年后3个月内取得成效,保证市场繁荣,为改革的深入和国民经济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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