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广州市侵犯企业经营权投诉规则
  • 【发布单位】81905
  • 【发布文号】穗府[1994]86号
  • 【发布日期】1994-09-21
  • 【生效日期】1994-09-2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广州市侵犯企业经营权投诉规则

广州市侵犯企业经营权投诉规则

(穗府(1994)86号一九九四年九月二十一日)

第一条 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保证企业经营权的落实,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和《 公司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企业认为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干预、侵犯其经营权的,均可以向受理投诉的工作机构进行投诉。属市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向“广州市侵犯企业经营权投诉室”(设在市人民政府法制局)投诉;属各区、县级市管辖的企业,向各区、县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投诉;不服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对投诉所作出的处理决定,可向“广州市侵犯企业经营权投诉室”申诉。

第三条 投诉应当递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的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电话号码;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
(三)投诉的事实依据、要求和理由,投诉的日期。

第四条 对投诉的处理,由依法享有处理权的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并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投诉处理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条 对投诉的处理,应当根据侵犯企业经营权不同情况分别进行处理。情节一般的,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被投诉人对投诉人的投诉人不得打击报复。如发现有打击报复行为的,按隶属关系由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对其责令改正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部门给予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以行政处分。

第七条 对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投诉人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被投诉人拒绝履行投诉处理决定的,建议有关部门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条 广州市侵犯企业经营权投诉室的投诉电话:3330360-3290、3390。

第九条 本规则所指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和其他所有制形式的企业。

第十条 本规则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则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