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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河南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1994]45号文件 改革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602
  • 【发布文号】豫政[1994]64号
  • 【发布日期】1994-09-14
  • 【生效日期】1994-09-1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河南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1994]45号文件 改革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1994]45号文件
改革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豫政[1994]64号一九九四年九月十四日)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 关于改革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制的通知》(国发[1994]45号),切实做好我省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供需总量平衡,整顿流通秩序,加强市场管理,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转费用,保持价格基本稳定,减轻农民负担,维护国家和农民的利益,保障农业生产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现将我省贯彻落实国发[1994]45号文件的实施意见作如下通知,望即遵照执行。

一、切实组织好我省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总供给与总需求的总量平衡
农业生产资料的总供给与总需求的总量平衡,是保障供应,保持物价基本稳定,改革现行流通体制的基础。省政府有关部门必须认真组织好供需总量和分地区、分品种的衔接平衡工作,努力做到数量充足,品种对路,供应及时。省供销社、农牧厅、农机经营部门对省内需求总量要提早进行预测,并结合各市、地的需求提出总量平衡、品种调剂及运销方案的计划建议;省化工厅、轻工厅、机械电子厅根据农业生产对农业生产资料的总需求,结合企业生产现状,提出化肥、农药、农膜、农业机械省内生产的分品种数量的计划建议;省计经委按照积极组织省内生产、争取国家支持、合理安排进口的原则,在汇总、综合、协调平衡的基础上,编制总量平衡、分配及进口计划,不误农时及时下达。省计划调拨资源主要是省内生产的优质化肥(尿素、农用硝铵),省内组织进口化肥以及国家分配我省的国产和进口化肥。省内尿素以外的小化肥由各市地自求平衡,调剂余缺。国家计委在每年9月底前下达的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预定货计划,由省计经委委托省直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二、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转费用
中央调拨化肥由现行的四级批发一级零售(即中央、省、地、县批发,基层供销社零售)改为两级批发一级零售,即中央级(中农公司)批发,省级批发,县农资公司与基层供销社批零结合,基层供销社推行代销制。
省级调拨化肥由现行的三级批发一级零售(省、地、县批发,基层供销社零售)改为一级批发,一级零售,即省级(省农资总公司)批发,县农资公司与基层供销社批零结合,推行代销制。
小化肥厂产品实行地产地销。鼓励建立健全农工商相结合的农资社会化服务体系。
军队系统,农业专用肥(包括农业试验示范、种子繁育、秸秆氨化、水产)和烟草等所需化肥由中农公司按批发价直供。农业部直属直供农垦总局、管理局、国营农场等垦区所需化肥,按计划由化肥生产企业按出厂价实行直供。上述直供单位所需化肥只限自用,严禁向社会销售。

三、对化肥等实行中央和地方两级调控和储备
中央调控的化肥总量占全社会资源总量的20%左右,所需资源主要靠收购国内大化肥厂的部分产品,不足部分安排进口。省级地方调控的化肥总量要求占全社会资源总量的80%左右。
化肥是常年生产、季节使用的农资产品,需要建立淡季储备制度,实行淡储旺销,稳定市场。淡季储备以农业生产资料购销系统为主,化肥生产企业储备为辅。对我省5个大中型化肥厂生产的优势化肥,农资系统在淡季要坚持按计划收购,使化肥企业保持正常生产。收购资金由农业银行给予保证。淡储化肥贷款利息在淡旺季节差价中解决。
全省采取分级储备的办法储备化肥120万吨左右,其中省农资系统储备80%,生产企业储备20%。具体由省农业生产资料总公司负责执行,省农业银行安排贷款予以保证。
农药储备及利息按省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农药储备工作的通知》(豫政[1991]17号)规定由省财政解决。

四、整顿流通秩序,加强市场管理
继续发挥各级农资公司在化肥流通中的主渠道作用,发挥农业植保站、土肥站、农技推广(中心)站(以下简称农业“三站”)以及生产企业自销的辅助渠道作用。
中央调拨给省和省内掌握的优质化肥资源,全部交由省农资总公司经营。县及县以下农业“三站”直接面向农户开展技术推广、有偿技术服务所需化肥,可由农资公司按批发价供应,也可从生产企业直接采购,但不得转手倒卖。
省内安阳、平顶山化肥厂的自销数量控制在20%,中原化肥厂的自销数量控制在30%,洛阳氮肥厂的自销数量控制在50%,其余部分及开封化肥厂农用硝铵都要全部交省农资总公司经营。自销化肥价格由省物价部门制定,必须低于当地同质化肥的零售价格,原则上销往省内,并且只能销售给有化肥经营权的单位和生产自用的企业。
其他部门和个人一律不得经营化肥。基层供销社在推行代销制中不得转为个人经营。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物价、质量监督及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市场管理,对各化肥经营单位清理整顿,进行核查,把好核准登记关,不符合规定的要予以注销。坚决取缔非法经营,依法严厉打击制造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坑农害农行为。

五、加强农资价格的管理
国家对化肥价格实行分级管理,统一费率,并严格监审。
国家计委只对南京栖霞山等17个大型化肥企业生产的尿素、硝酸铵制定出厂价。企业根据目前情况,按照加强管理,保本微利的原则,由企业根据季节、地区差别和市场供求情况,按国家确定的中准价格及浮动范围,确定出厂价格。
省内化肥企业生产的尿素、硝酸铵出厂作价办法,由省级物价部门参照上述办法和价格水平具体核定,另行下文。省内其他品种化肥的出厂作价办法,由各市地物价部门按照省物价局规定的核价办法核定。
进口化肥的国内调拨价格,在高于国产同品种化肥出厂价格10%的范围内,由国家计委和省级物价部门分别核定。中央进口部分由国家计委核定,地方进口部分由省级物价部门核定。
建立进口化肥价格风险基金,当进口化肥调拨价与进口成本的价差为盈余时,专户存入化肥价格风险基金,亏损时用于专项补贴。化肥价格风险基金由省农资总公司管理,在物价部门监督下使用。
对化肥零售价格实行统一经营差率控制。国产和进口优质化肥由省级物价部门按不同购入渠道分别制定加权平均价,在此基础上加10%的综合差率和合理的运杂费用制定零售价格。在同一地区(市、地)执行统一的零售价格。各级经营单位必须按照统一的零售价格销售,明码标价,公布于众。任何单位不得在此之外另行增加费用。

六、加强对进口化肥的管理
国家计委经国务院批准编制下达的省级进口化肥配额计划,由省计经委下达给省农资总公司委托进口代理机构进口,银行要及时提供进口化肥所需保证金贷款。
中央进口化肥代理机构为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省进口化肥的代理机构由省经贸委推荐一家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代理进口。进口代理机构要与用户密切配合,减少进口环节,在就近港口卸货,提高进口透明度。进口代理手续费按国家计委核定的定额提取。
捐赠(救灾捐赠除外)和其它渠道入境化肥均纳入进口配额计划。

七、农药和农膜流通体制的改革
农药、农膜原则上要参照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执行。省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农膜原料价格及农药和农用薄膜出厂价格和零售价格的管理,由省物价部门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核定。各市、地、县必须严格执行。

八、加强对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制改革的领导
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做好这项工作,对保护广大农民利益,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作用极大。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国发[1994]45号文件精神。首先,要抓好扶持化肥生产的优惠政策的落实,特别是对小化肥生产,各地要高度重视,有关部门要给予重点支持;二是对化肥生产及其它农业生产资料生产中所需的原材料、燃料、电力、资金等,要优先确保供应;三是组织生产企业与经营部门签订化肥供购合同,经公证部门公证,对不执行合同的按 合同法处理,以确保农业生产资料特别是化肥的均衡生产,均衡供应,均衡收购;四是各有关部门要主动减少经营环节,降低费用,制止乱收费,严格执行价格政策;五是物价、工商、技术监督等执法部门要加强对各流通环节执行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对已注册登记经营化肥的企业进行一次清理核查,凡不符合国务院和本实施意见规定的应及时进行变更或注销。在化肥经营中凡违反国务院和省政府实施意见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按《打击 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积极扶持农业的发展。要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精心组织,从严要求,密切协调,妥善安排,切实保证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制改革方案的顺利实施。
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此之前下达的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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