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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83002
  • 【发布文号】琼府办[1994]116号
  • 【发布日期】1994-09-10
  • 【生效日期】1994-09-1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通知

(琼府办[1994]116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统计是国家实行科学决策和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统计信息是现代社会所必需的最基本信息,是各级领导进行科学决策和宏观调控的重要依据。几年业,我省的统计工作已逐步走上规范化和法制化的轨道。但是,还有一些地区和部门的领导对统计工作不够重视,一些单位和个人法制观念淡薄,不认真执行国家布置的各项调查统计报表制度,拒报、迟报、虚报、瞒报时有发生。为了确保统计信息的准确性、时效性和真实性,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省直各部门要重视统计工作,切实解决统计工作存在的实际困难,支持统计部门开展业务工作,落实统计业务必要的经费;要配足统计人员,保持统计机构和统计队伍的稳定,确保统计渠道畅通和统计信息及时、准确。
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局和其他新设置的部门、单位,要尽快建立健全统计机构和统计制度,配备统计人员,开展统计工作。

二、认真贯彻执行统计法规,保证统计数据质量。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宣传学习和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各单位要依照规定及时、准确、全面地向统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报、迟报、虚报、瞒报统计报表资料。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统计法规,积极支持统计人员依法进行统计调查和统计监督。

三、加强各部门的统计工作。各级财政、银行、税务、工商、海关、运输、邮电、民航等部门,必须定期向当地政府统计部门报送各种统计报表资料。各级文化、教育、科技、卫生、体育、民政、公安、司法、计划生育、贸易、旅游、气象市政建设等负有全行业管理职能的部门,其各项调查统计任务,由各部门自行组织或与当地政府统计部门联合布置,以部门为主组织实施。其统计数据资料,在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时,必须抄报同级政府统计部门。属于国家和省政府宏观调控所需的统计数据资料,以及综合性和涉及国情国力的基本资料,由同级政府统计部门部署调查、整理提供。

四、深化统计制度方法改革。除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周期性普查制度外,各级统计部门要大力推广应用抽样调查技术,逐步确立以抽样调查为主的调查方法。当前要进一步完善农业产量抽样调查、城乡住户调查、价格调查和人口变动抽样调查。同时,要在工业、商业、建筑业和固定资产投资专业统计中推广应用抽样调查技术,从根本上改变以往过份依赖全面统计报表调查的状况。

五、加快统计信息现代化建设。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把统计信息现代化系统建设列入计划,根据地方财政状况,逐年安排一定资金增添设备,以加快统计部门数据处理和传输现代化进程。各有关主管部门和各级政府统计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广泛应用现代化计算技术,建立统计信息数据库,逐步实现计算机联网。

六、搞好基层统计工作。乡、镇政府和城镇街道办事处以及各基层企业、事业单位,要设立统计机构或明确专人负责统计工作。各级政府统计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基层统计人员的业务技术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实现基层统计规范化。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四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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