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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 关于开展建设文明路活动报告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402
  • 【发布文号】赣府厅发[1994]33号
  • 【发布日期】1994-09-01
  • 【生效日期】1994-09-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 关于开展建设文明路活动报告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
关于开展建设文明路活动报告的通知

(赣府厅发〔1994〕33号1994年9月1日)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交通厅《关于开展建设文明路活动的报告》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开展建设文明路活动的报告

省人民政府:
近几年来,我省公路建设发展迅速,为方便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促进全省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部分群众法纪观念淡薄,宣传教育跟不上,管理措施不力,致使在公路建筑红线内盖房搭棚、堆物作业、堵截边沟、摆摊设点、晒粮以及偷伐路树现象较为严重,不仅破坏了路面,影响路容,而且阻碍车辆通行,危害交通安全。对此,省政府领导非常重视,多次指示要狠抓路政管理,建设文明公路。1993年11月,省政府发布了《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对于加强路政管理,保障公路运输畅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认真贯彻落实《办法》,拟在全省开展建设文明路活动。现将有关意见报告如下:

一、在今年下半年集中一段时间,掀起建设文明路活动高潮。整个活动分4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宣传发动阶段,利用各种宣传舆论工具,广泛宣传《办法》,造成一定声势,使国家有关公路的政策法规为广大群众所了解,提高全民爱路护路的自觉性;第二阶段为清理路障阶段,组织交通、公路、公安、工商、建设、土地管理等部门及沿线乡镇联合上路,依据《办法》规定,区分不同情况,清理拆除公路两侧违章建筑,制止和清除乱堆、乱摆、乱晒等阻碍交通的现象;第三阶段为建章立制阶段,由公路部门与沿线有关乡镇签订建设文明路公约;第四阶段为检查评比阶段,由各地市按照省公路局制订的文明路标准进行检查评比,达标者给予奖励。具体活动方案和文明路标准,由省交通公路部门制订。

二、清除路障是搞好建设文明路活动的关键。在扫障过程中,既要严格按政策规定办事,又要做耐心细致的工作。对那些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严重违章影响路况、危及行车安全又不听劝阻的,要限期拆除违章建筑。在清障过程中对严重影响公路排水的路边店要重点整治,限期恢复排水系统,并按《办法》的规定,降低店外地坪标高。对所有违章户都要上门宣讲公路管理的政策法规,以事实说明其危害,争取理解和配合。在扫障的同时,还要注意帮助解决房屋拆迁用地和摊贩经营场地等问题。

三、突出重点,标本兼治。由于公路线长、面广,为集中力量搞一段成一段,不走过场,建设文明路活动要突出重点。省的重点是抓贯穿我省东西、南北的两条主干线320国道和105国道,具体路段由省交通厅会有关部门商定。各地市在抓好省重点路段文明路建设的前提下,也要按照抓主要干线公路而问题又较突出路段的原则,确定本地区的重点,切实抓出成效。开展建设文明路活动要以《办法》为依据,做到标本兼治,以法治路、管路。同时,要把这一活动同治理公路“三乱”,在公路穿过的城镇还要同创建文明街(路)活动,以及做好公路绿化等工作结合起来,通过综合治理,使我省公路面貌有一个明显变化,从根本上树立江西公路的好形象。

四、建设文明路活动牵涉面广,任务艰巨,需要政府负责同志亲自出面,加强领导。相关地(市)、县(市)政府要成立建设文明路活动领导小组,由政府指定一名领导同志担任组长,交通、公路、公安、工商、建设、土地管理等部门为成员单位,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公路部门,负责日常具体事务。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公路部门的工作,特别是在清理、扫除路障的过程中,涉及地方和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原则上由有关地方政府和部门负责处理。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有关部门执行。

江西省交通厅
一九九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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