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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河南省政府转发省计经委、人事厅、财政厅 《关于国有工业亏损企业厂长
  • 【发布单位】81602
  • 【发布文号】豫政[1994]59号
  • 【发布日期】1994-08-31
  • 【生效日期】1994-08-3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河南省政府转发省计经委、人事厅、财政厅 《关于国有工业亏损企业厂长

河南省政府转发省计经委、人事厅、财政厅
《关于国有工业亏损企业厂长

(经理)奖惩意见》的通知
(豫政[1994]59号一九九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企业扭亏增盈是当前我省经济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任务。做好这项工作,不仅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发展,而且关系到职工生活和社会政治的稳定。省政府同意省计经委、人事厅、财政厅《关于国有工业亏损企业厂长(经理)奖惩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力争在今明两年内切实抓出成效。

省计经委 人事厅 财政厅
关于国有工业亏损企业厂长(经理)奖惩意见
(一九九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近年来,我省经济有了较快的发展。但是,企业亏损问题还相当严重。这种状况如不尽快改变,势必对全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产生不利影响。为了增强企业扭亏增盈的压力和动力,加速企业经营机制转换,减少亏损,提高经济效益,对国有工业亏损企业厂长(经理)提出以下奖惩意见。

一、明确责任,授权经营
(一)实行扭亏增盈目标责任制。根据亏损企业情况,结合扭亏实际,制订亏损企业减亏或扭亏目标,根据隶属关系,由政府或其授权部门与厂长(经理)签订限期减亏或扭亏目标责任书,由厂长(经理)负责实施。
(二)对亏损企业厂长(经理)依照《企业法》、《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全面授权经营。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凡由于有关部门不当干预,造成企业无法完成责任目标的,由有关部门或个人承担相应责任。
(三)实行扭亏增盈目标责任制的企业,厂长(经理)要按照企业规模大小交相应的风险抵押金。一般大型企业不少于2万元,中型企业不少于1万元,小型企业不少于5000元。实行厂领导班子集体负责的,也可由集体交风险抵押金,总数额也应适当提高。

二、奖励
(一)对亏损企业厂长(经理)完成扭亏增盈目标的,由当地政府实施奖励。
(二)企业在签订目标责任书年度内完成、超额完成减亏任务,职工奖金连续发放三个月以上者,可给予厂长(经理)相当于本企业职工年平均收入1-3倍的奖金。
(三)企业在限期内扭亏为盈,视情况可给予厂长(经理)相当于本企业职工年平均收入4-6倍的奖金。成绩特别突出的,可给予厂长(经理)相当于本企业职工年平均收入7-10倍的奖金,并由当地政府给予相应的荣誉奖励。
(四)对其他厂级领导的奖励,可参照上述标准,根据其责任和贡献的大小,在不超过厂长(经理)水平的原则下合理确定,由企业自行奖励。

三、处罚
(一)凡第一年没有完成扭亏目标,造成经营性亏损者,从第二年起,根据责任大小降低1至2级工资。年超亏在100万元以上者由省通报批评,超亏50-99万元者,由市地通报批评。
(二)连续两年没有完成目标者,没收全部风险抵押金,厂长(经理)另外选择,实行民主选举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三)新出现的亏损企业,半年内不能扭亏者,对厂长(经理)提出警告;超过一年不能扭亏者,按前述(一)、(二)项执行。

四、奖惩的实施
(一)本意见的奖惩以政府或其授权部门与厂长(经理)签订的减亏或扭亏责任书为依据。奖惩必须先审计后兑现。不经审计不得兑现,厂长(经理)不得离任。对亏损企业的审计,由审计部门组织实施。
(二)对亏损企业厂长(经理)的奖惩,由各级政府或授权负责此项工作的部门实施。在实施期内,如发现厂长(经理)有重大违法、违纪行为,也可提前终止实施。
(三)本意见从1994年度开始执行。各地、各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
(四)本意见集体企业和乡镇企业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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