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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省国税局、地税局关于校办 企业减免税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0602
  • 【发布文号】辽政办发[1994]54号
  • 【发布日期】1994-08-31
  • 【生效日期】1994-01-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省国税局、地税局关于校办 企业减免税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省国税局、地税局关于校办
企业减免税意见的通知

(辽政办发〔1994〕54号
一九九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国税局、地税局《关于校办企业减免税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校办企业减免税的意见

为大力发展高等院校、中小学校校办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产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我省校办企业减免税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减免税企业的范围及条件
1994年1月1日以前教育部门所属学校举办的校办企业,及以后经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批准新办的高等院校和中小学校、中专、职业学校举办的校办企业。但不包括电大、业大等各类成人学校及企业举办的职工学校和私人学校办的企业。
享受减免税的校办企业必须具备学校出资兴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和经营收入归学校和教育财务部门所有等条件。

二、校办企业减免税政策的内容
1、高等学校、中小学举办的校办企业、各类进修班、培训班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2、高等学校、中小学举办的校办企业免征能源交通基金、预算调节基金,暂免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等。
3、中小学校校办企业继续享受流转税优惠政策,由税务机关采取先征税后返还的办法。返还办法是:企业按规定先纳税,半年或年底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批准退还已缴纳的税款。
4、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为筹措教育经费而创办的直属企业,其减免税收入全额上缴本级教育财务部门,用于补充教育经费的,可享受校办企业减免税收的优惠政策。
5、大中专院校兴办的高科技企业,从投产之日起,免征所得税、增值税。

三、不享受校办企业减免税的企业和项目
1、原有的纳税企业转为校办企业;
2、在原校办企业的基础上吸收外单位投资举办的企业;
3、学校向外单位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
4、学校与其他企业、单位和个人联合举办的企业;
5、学校将校办企业转租和承包给外单位、个人经营的企业;
6、校办企业生产销售属于消费税产品,一般不享受减免税政策。

四、校办产业收益分配原则
校办产业收益分配要兼顾补充教育经费和增强企业发展两个方面的需要。正确处理分配与积累的关系。其收益首先按所得税率计提所得税额,全部用于补助本校的教育经费。流转税免税部分,40%留作企业发展基金,40%上交上一级教育部门为教育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本地区有困难学校的建设,20%用于学校经费补助。

五、各地教委和税务机关要对校办企业进行清理整顿,凡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得享受减免税政策。校办企业减免税政策,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省 国 税 局
省 地 税 局
一九九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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