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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为贫困山区培养 急需人才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502
  • 【发布文号】陕政办发[1994]74号
  • 【发布日期】1994-08-18
  • 【生效日期】1994-08-1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为贫困山区培养 急需人才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为贫困山区培养
急需人才工作的通知

(陕政办发〔1994〕74号一九九四年八月十八日)

为适应我省贫困山区加快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省政府去年决定,用5年时间,安排专项指标,为贫困山区县扩大培养一批急需的专门人才。这一举措受到社会各方面,特别是贫困山区县人民群众的广泛欢迎。为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根据1993年招收山区县委培生和学生管理工作的实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安排专项指标为贫困山区县培养急需人才,是省政府采取的一项特殊措施。这部分学生的录取工作,应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为贫困山区培养急需人才问题的通知》(陕政办发〔1994〕48号)的精神,原则上按各山区县招生计划数,在报考者中由高分到低分一次录够人数。照此原则录取学生时,个别考生分数确实太低,难以跟班学习的,其指标可在本地市山区县范围适当调整。

二、学生录取后,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将录取通知书统一寄送给各县招生办公室。县人事部门或县政府指定的其他部门据此分别与考生签订回县工作的合同书。对拒签合同的考生,县招生办公室可报请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注销其入学资格,并在符合条件的考生中予以补录。凡愿回县工作的已录新生,必须凭入学通知书及与县上所签合同的副本报到,各招生学校要从严把关。1993年已入校的学生,凡未与县上签订合同的,各县必须在1994年8月底以前分别与其完善签订合同手续。

三、考虑到山区县委培生全部负担培养费和学杂费困难较大,陕北建委、省扶贫开发办分别对有关县学生按每生每年400元予以补助,各山区县也应按此标准对本县学生给予补助。省教委从高校毕业生就业培养费补偿中调剂一部分,每生每年补助200元。招生院校于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的一个月内,向省教委报送已签合同的山区县委培生名单,省教委审核汇总后,转报陕北建委和省扶贫开发办。陕北建委和省扶贫开发办据此分别将补助款一次性转拨给有关高校。对这笔款项,省财政厅要及时划拨给陕北建委和省扶贫开发办。各山区县的补助款,由县人民政府指定部门,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前凭已签合同一次性发给学生。省教委的山区县委培生补助款,凭招生学校每学年末报送的成绩合格学生名单,直接划拨给各有关高校。1993年级学生第一学年的补助款,有关各方应在1995年度以前安排解决。

四、为方便学校统一管理,山区县委培生(含1993年入校的学生)的户、粮关系均转入所在学校。学生毕业后一律凭合同回山区县就业,其户口与毕业证、派遣证及档案材料一起,由学校直接寄往所在县人事部门。对不履行合同,拒回山区县工作的毕业生,全省各级人事部门及其下属人才交流机构5年内不得为其办理吸收录用手续,不得接受其入库。

五、各招生院校对山区县委培生在贷款、奖学金评定、医疗费补贴等方面,应与其他委培生同等对待。

六、为切实把这件好事办好,各山区县政府要组织力量搞好人才需求调查,力争每年年底以前,及早向省教委报出下年需求计划。同时,要大力搞好招生宣传,积极动员所有符合条件的考生报考。认真落实学生补助费发放、回县工作合同签订,并在其毕业后做好就业安置等有关工作。省教委要同省有关归口管理部门协商,组织招生高校,从专业选择、课程安排等方面尽可能满足山区县的委培要求。招生院校要在收费方面,尽量对山区县委培生给予优惠,并要认真抓好教育和管理工作。省其他有关部门也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山区县委培生的招生和管理工作给予积极的关心和支持。

一九九四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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