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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吉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 关于在全国进行消费基金检查的通知
  • 【发布单位】80702
  • 【发布文号】吉政明电[1994]59号
  • 【发布日期】1994-08-10
  • 【生效日期】1994-08-1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吉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 关于在全国进行消费基金检查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
关于在全国进行消费基金检查的通知

(吉政明电<1994>59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 关于在全国进行消费基金检查的通知》(国发明电<1994>1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在全省开展消费基金检查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成立消费基金检查工作领导小组。
省消费基金检查工作由刘希林副省长直接负责,成立由省计委牵头、省经贸委、监察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人事厅、劳动厅、贸易厅、外贸厅、人民银行、审计厅、统计局、工商局等部门领导参加的消费基金检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消费基金检查的组织,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安排重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计委财政金融处),负责消费基金检查的日常工作。已确定的省检查消费基金领导小组各部门,要将参加领导名单于8月13日前报送省消费基金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电话839445。

二、明确分工、做好消费基金检查的准备工作。
省直各厅局除搞好自查自纠外,要按照职能和行业主管范围进行分工。根据国务院通知规定的消费基金检查的范围。重点和主要内容,人事部门专项负责检查机关,事业单位在工资制度改革中实际增资水平和自行规定的津贴、补贴等项目情况;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专项检查社会集团购买力过快增长中存在问题;劳动部门主要负责专项检查国有、集体企业经营者和职工收入增长中存在的问题;税务部门主要负责专项检查外商投资企业从业人员,私营企业主和个体经营者的个人所得税的申报、缴纳情况;实行股份制企业的消费基金检查工作,原则上仍由原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消费基金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实行条、块结合,以块块为主;省直各有关部门在明确分工、各司其职的同时,要通力协作,互相配合,按照国务院通知精神要求,做好摸底准备工作。
建立旬报制度,随时掌握消费基金检查工作的进展情况。在检查工作的准备阶段,编制好旬报报表。旬报分专项旬报和综合旬报两种。专项旬报由财政、税务、劳动、人事部门编制并印发,表式在8月18日前送省消费基金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据以编印综合旬报,发各市州和省直各委办厅局。旬报要在每旬终了后5天由各市州和省直委办厅局汇总后电传给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期旬报都要附有简要文字的情况说明。

三、提前开始自查自纠工作,抓好重点检查。
在做好充分准备的基础上,全省于8月25日提前开始消费基金检查工作。
消费基金检查工作采取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两种形式。从8月25日开始,全省机关、事业、国有和集体企业、合资企业、个体业户同时开始自查自纠工作。各有关职能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检查工作的调度,了解情况,掌握进度,把握政策,对所属单位进行监督和服务,特别是要抓好重点行业、企业的检查工作。
9月中、下旬,省里组织检查组对各地区进行重点抽查。重点抽查与自查自纠工作交叉进行。抽查的对象主要是国务院通知中规定的重点,并检查有问题不查不纠的行业和单位。
10月中旬,各市州和省直有关委办厅局开始进行总结。总结过程中,要统计好消费基金检查工作的成果。10月20日之前,将工作总结(连同检查工作成果)报送到省消费基金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吉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四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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