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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我省粮食市场管理 保持市场稳定的通知
  • 【发布单位】80702
  • 【发布文号】吉政办发[1994]60号
  • 【发布日期】1994-08-10
  • 【生效日期】1994-08-1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我省粮食市场管理 保持市场稳定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我省粮食市场管理
保持市场稳定的通知

(吉政办发〔1994〕60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粮食市场管理保持市场稳定的通知》(国办发〔1994〕76号,已翻印下发)精神,维护我省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保持市场粮油价格的基本稳定,经省政府批准,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粮油收购,精心组织安排,保持良好的收购秩序。各级政府要按照省政府下达的粮食收购任务和有关政策,提出具体收购方案,精心组织粮食企业积极收购,确保完成国家收购任务。在国家定购粮食收购期间,以市县(区)为单位没有完成国家粮食定购任务,国有粮食部门以外的其他企业和个人不准收购粮食。考虑到以粮食为原料的工业和饲料企业正常生产需要,在定购粮食收购期间,经县以上政府批准,可以在划定的地区范围内收购自用部分,但不能搞经营性收购。以市县(区)为单位完成粮食定购任务后,允许具备规定资格并经工商管理部门重新核发营业执照的粮食批发企业收购粮食。对粮食批发企业在当地农村设委托代购点的,必须有委托企业开具的证明,否则不允许收购粮食。不允许个人和外地经营粮食的企业到农村直接收购粮食。外地经营粮食的批发企业和用粮单位只能到县以上粮食批发市场购买粮食,进行场内交易。省内粮食批发企业不允许为外省经营粮食的企业代购粮食。个体从事粮食零售的,要从粮食批发企业进货或到农贸市场和粮食初级市场购买,各级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运用经济、行政等综合性手段,加强对粮食市场的调控,保证国有粮食部门能掌握70-80%的粮源。

二、各级政府要组织工商管理、粮食、税务、物价等部门对粮食批发企业认真进行清理整顿。从今年8月1日起,由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牵头,粮食、税务、物价部门参加,共同对省内非国有粮食部门的现有经营粮食批发企业进行一次资格审查。从事粮油批发经营业务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是企业信誉良好,注册资金股份责任制公司应为1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为50万元;其他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低于10万元;二是要有与注册资金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设施,包括场地、仓容和检测手段;三是常年保持一定的库存量,库存量不能低于收购量的15-20%,并承担粮食出口、市场供应、保护农民利益等社会责任。凡具备以上条件的批发企业,经当地县以上工商、粮食两部门共同审核后,可由工商管理部门进行重新登记,换发新的营业执照。坚持取缔无证经营。这次清理整顿工作,要在10月底之前完成,各级政府要及时进行验收,对清理整顿走过场的要进行重新审查登记。

三、要安排衔接好产区和销区之间的粮食购销,认真执行粮食调运计划。省玉米批发市场和其他区域性粮油批发市场,每年都要搞好粮油供求调查,通过召开粮油交易会等形式组织产区和销区签订购销合同,调剂产销余缺,逐步使产区和销区建立起稳定的购销关系。凡通过粮食批发市场进行场内交易的,省里在调运和资金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否则不予办理运输手续,不予安排采购资金。粮食调拨要实行归口管理,统一由省粮食厅安排运输计划。属于省间和经交通部门、铁路限制口安排调运的粮食,运输计划由省粮食厅负责汇总报国家粮食储备局平衡后,由铁路、交通部门负责安排落实;属于省内调运的粮食,运输计划经省粮食厅平衡后,由铁路、交通部门安排落实。粮食部门要严格执行下达的调运计划,坚持合理调运。对国家安排调运的储备粮,调出单位拖延不办的要取消其专储资格,今后不再安排专储任务。对不执行省安排的调出计划的,取消相应的费用补贴。铁路、交通部门对粮食运输要优先核批计划,优先安排发运。

四、要保证粮食调运和进口粮油所需资金。各级政府要组织银行、财政、粮食等部门,积极筹措和落实好粮食调运和进口粮油所需资金。哪个地区因资金等问题不能及时调进粮食,影响粮食市场供应的,由哪里的政府负责。

五、培育和完善市场机制,加强粮食市场体系建设。在巩固完善吉林玉米批发市场、长春粮油商品交易所、梅河口大米批发市场和太平川葵花油脂油料批发市场的同时,要加快县(市、区)粮食批发交易市场的建设。粮食主产区的各县(市、区),可在县中心粮库挂批发交易市场的牌子。把县粮库办成当地粮食现货批发交易中心。农村乡(镇)、铁路中转站等粮食集散地,要以当地粮库为依托,进一步发展粮食初级市场,繁荣城乡经济。对农民串换品种,调剂余缺,自产自销的粮食,在当地粮食初级市场和农贸市场进行交易。粮油集贸市场常年开放,零星交易仍按现行办法执行。物价、工商、粮食、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对批发市场和集贸市场粮油交易价格、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要保持市场粮油价格的基本稳定和良好的交易秩序,必须执行国家粮油质量标准和以质论价政策。对欺行霸市、哄抬粮价等扰乱粮食市场的行为,要严加惩处。各级粮油监测部门要对从事粮油收购、批发和零售的单位和个人经营的粮油进行质量监测,坚决打击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等不法行为,保护国家、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各级粮食批发市场要注重在方便客户、完善功能、搞好优质服务上下功夫。要不断扩大市场的辐射力和影响力,通过粮食批发市场搞好产区和销区的粮食购销衔接,进一步规范交易行为,稳定粮油价格,保证粮油市场有序流通,逐步使市场行为规范化、法制化,向现代化市场发展。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四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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