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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吉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 批转国家计委关于清理基本建设项目 资金拖欠问题请示的通知
  • 【发布单位】80702
  • 【发布文号】吉政发[1994]28号
  • 【发布日期】1994-08-09
  • 【生效日期】1994-08-0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吉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 批转国家计委关于清理基本建设项目 资金拖欠问题请示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
批转国家计委关于清理基本建设项目
资金拖欠问题请示的通知

(吉政发〔1994〕28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清理基本建设项目资金拖欠问题请示的通知》(国发〔1994〕40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我省基本建设项目清欠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按照国务院的通知精神,我省清欠工作的原则是,控制投资规模,调整资金投向,压缩一般项目,保证重点建设。此次清欠,不是靠国家增加投资,扩大投资规模的办法来解决资金不落实的问题,而是要通过压缩在建规模,尤其是压缩计划外项目,调整资金投向的办法,保证重点建设项目的资金到位。

二、这次清欠的范围是全省在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和1993年已竣工投产的基本建设项目。其中列入国家大中型计划的基建项目,由省计委协助国家进行清欠;省直各厅局所属基本建设项目,由各有关厅局负责清欠;市州以下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由各市、州计委(计经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清欠;利用外资项目由省外经局负责清欠。

三、此次清欠工作要分别轻重缓急,按照先重点项目后一般项目,先收尾投产项目后在建项目的顺序进行。大致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8月10日-25日),对项目进行全面的清理,摸清底数,制订还款计划,并于8月25日前报省计委,由省计委负责上报国家;第二阶段(8月25日-10月底),针对清理的情况,停缓一批项目,用停缓压缩下来的资金归还拖欠资金和为重点建设注入资金,并按国家规定完成清欠工作。

四、为了加强对全省基本建设项目资金清欠工作的领导,由省计委会同省人行、建行、工商行、能源交通总公司、开发建设投资公司、财政信托投资公司等单位组成清欠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省计委,负责抓好全省基本建设项目资金拖欠清理工作。

吉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四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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