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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调整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 【发布单位】80702
  • 【发布文号】吉政办发[1994]34号
  • 【发布日期】1994-07-19
  • 【生效日期】1994-07-1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调整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调整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吉政办发[1994]34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1994]6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由区政府管辖的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含郊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一律改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分局,作为派出机构,由市局统一领导,统一管理。在机构改革中,已定编的,其人员编制全部归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未定编的,由市编委统一核拨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各市、州要选择一二个县(市),进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县一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直接领导的试点,取得经验,逐步完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编委办公室协助四平市对所辖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实行市局统管体制的试点。

三、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党政机构改革的方案〉和〈关于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发[1993]7号)和《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发[1994]3号)关于基层工商分局(所)“实行由县主管部门与乡镇双重领导,以县主管部门管理为主”的领导体制的规定,已下放给乡镇管理的工商分局(所)归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管理。

四、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工商行政管理几个问题报告的通知》(国办发[1988]21号)的规定,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正副局长的任免、调动,需在征得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同意后,再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手续。

吉林省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四年七月十九日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体制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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