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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河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河南省各级国家税务机构和 地方税务机构组建方案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602
  • 【发布文号】豫政办[1994]34号
  • 【发布日期】1994-07-11
  • 【生效日期】1994-07-1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河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河南省各级国家税务机构和 地方税务机构组建方案的通知

lign='center'> 河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河南省各级国家税务机构和
地方税务机构组建方案的通知

(豫政办〔1994〕34号
一九九四年七月十一日)

现将《河南省各级国家税务机构和地方税务机构组建方案》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实施。
实行分税制和组建两个税务机构,是我国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对于建立中央税收和地方税收体系,加强宏观调控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保证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和有关部门一定要按照国务院有关通知要求,在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自觉从大局出发,统筹兼顾,周密部署,互相配合,严肃纪律,积极做好各项组织协调工作,保证我省税制改革和组建两个税务机构工作的顺利进行。

河南省各级国家税务机构和
地方税务机构组建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组建国家税务总局在各地直属税务机构和地方税务局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电〔1993〕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组建在各地直属税务机构和地方税务局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3〕87号)精神,结合河南实际,现就组建全省各级国家税务机构和地方税务机构制定如下方案。

一、组建原则和指导思想
(一)组建我省两个税务机构,要按照国务院有关通知的要求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河南省组建两个税务机构实施方案的批复,结合河南实际,在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稳妥、有条不紊地进行。
(二)要从有利于推进依法治税,有利于保障财政收入,有利于税制改革的平稳过渡出发,确保税收和税制改革两不误。
(三)本着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参考国家税务总局机构设置情况,设置各级税务机构,确定领导职数、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四)按照业务分工、工作量的大小和科学、公正、合理的原则,兼顾国家和地方利益,划分好人、财、物,使组建后的两个税务机构都能正常开展工作。
(五)配备两个税务机构的各级领导班子,要贯彻干部“四化”和德才兼备的标准,保证业务骨干的合理配置。

二、领导体制和机构设置
(一)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系统实行由国家税务总局垂直领导的管理体制。全省各级国家税务局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干部管理和经费开支,实行垂直管理,领导干部按下管一级的原则审批任免。
省地方税务局实行省人民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双重领导,以省人民政府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省以下各级地方税务局与同级国家税务局规格相同,实行上级税务机关与同级人民政府双重领导,以上级地方税务机关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在人员编制、机构设置、干部管理和经费开支等方面由省地方税务局实行垂直管理。
(二)全省税务机构设置为三级,即省级税务机构,名称分别为“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正厅级;“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正厅级,为省政府工作部门,建立党组。市(地区)税务机构,名称分别为“河南省××市(地区)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市(地区)地方税务局”,正处级。县(市)、区税务机构,名称分别为“河南省××县(市)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市××区国家税务分局”;“河南省××县(市)地方税务局”、“河南省××市××区地方税务分局”,正科级。税务所为县(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派出机构,原则上国税局的所按经济区划、地税局的所按行政区划设置,经济发达的大中城市,地税局的所也可按经济区划设置。
各级税务机关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

三、征收管理范围
(一)各级国家税务局主要负责下列各税的征收管理:1、增值税;2、消费税;3、中央企业所得税;4、地方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5、证券交易税(未开征前先征收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印花税);6、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各项税收以及外籍人员(华侨、港澳台同胞)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税种分别入中央库和地方库);7、出口产品退税的管理;8、集贸市场和个体户的各项税收(按税种分别入中央库和地方库);9、中央税的滞补罚收入;10、按中央税、共享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入地方库);11、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
(二)地方税务局负责下列各税的征收和管理(不包括明确由国家税务机构征收的地方税部分):1、营业税;2、个人所得税;3、土地增值税;4、城市建设维护税;5、车船使用税;6、房产税;7、屠宰税;8、资源税;9、城镇土地使用税;10、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11、地方企业所得税(包括地方国有、集体、私营企业);12、印花税;13、筵席税;14、地方税的滞补罚收入;15、按地方营业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

四、领导职数和领导干部的任免程序
(一)领导职数
省、市(地)、县(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领导职数按中央有关规定执行,即省级税务局领导职数2至4人,市(地)、县(市)税务局领导职数2至3人,税务所领导1至2人。
省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各设总经济师1人、总会计师1人。
(二)领导干部任免程序
省国家税务局领导班子成员,由国家税务总局考核、任免;市(地)、县(市、区)国家税务局领导班子成员,实行分级管理、下管一级的原则,由上一级国家税务局审批任免。
省地方税务局局长,征求国家税务总局意见后,按我省干部审批程序任免;省地方税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按我省干部审批程序任免。
省以下各级地方税务局党组(党委)成员,在征求同级党委、政府意见后由上一级地方税务局党组(党委)审批;正、副局长,在征求同级党委、政府意见后由上一级地方税务局任免。

五、人员编制及内设机构
(一)国家税务局系统的编制,按中央编办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总额执行,由省国家税务局组织实施。
县以上各级地方税务机构的编制,由省编委办公室按照实际需要,从全省县以上各级政府编制总额中统一划转,税务所编制按中央编办核定的编制数执行。各级地方税务机构编制的确定,由省地方税务局会同省编委办公室提出具体分配意见,报省编委审批。
(二)省地方税务局的内设机构按照实际工作量的大小,控制在10个左右;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按程序报批。
省地方税务局设直属分局(处级),负责省直单位直属企业、公司等各地方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三)市(地)地方税务局,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内设机构尽量规范化,总数控制在8个左右。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内设机构控制在5个左右。

六、人员划分与财产分配
在组建各级税务机构过程中,要本着统筹兼顾、互谅互让的精神,妥善处理好人员和财产分配。
(一)人员划分
县以上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以1993年底在册人数为准,含1994年国家统配的大中专毕业生及军队转业干部)按6∶4的比例分别划转给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
基层税务所按7∶3的比例划转;离、退休人员按7∶3的比例划转,同时尊重本人意愿。
在分配人员时,要按照“业务处(科)室人员,人随业务走”、“综合性处(科)室人员适当调整”和“近亲回避”的原则,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统一平衡,分级组织实施。
(二)财产分配
为了便于机构分设后业务工作的运转,全省税务系统(含所属事、企业单位)的财产(房地产、公用设施及办公用具、债权债务等)原则上按6∶4的比例分别划转给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能成建制划转的,尽量成建制划转。
城市和县城基层税务所财产原则上按7∶3划分,农村基层税务所财产原则上按5∶5划分。
目前分开办公有困难的,在明确划分产权的基础上,其办公用房、公用设施、办公用具等可共同使用。
(三)税务系统的经费来源渠道暂不变动,待关系理顺后,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组织实施
(一)组建两个税务机构是完成税制改革的组织保障,也是一项较为复杂的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积极配合,通力合作。各级税务机构组建筹备组要顾全大局,周密安排,搞好协调,深入细致地做好各项组织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要加强组织性纪律性,加强请示报告制度。凡在机构分设过程中不顾大局者,不能进领导班子。
(二)要认真做好机构分设的各项准备工作。要对全省税务系统现有的工作人员、财产、档案资料等,彻底澄清、登记造册;在具体方案公布前一律冻结,不得随意调动、挪用、私分。要严肃法纪,加强管理,防止国有资产的损坏或流失。
(三)按照统一部署,分级组织,分步到位的实施办法,自上而下地解决好选配领导班子、分设机构、划分人员及财产、建立健全内设机构等重要问题。各级税务机构的组建要按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各市、地筹备组要按本组建方案的要求,抓紧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报省筹备组审批。整个组建工作力争7月底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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