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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 加快对外贸易发展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102
  • 【发布文号】浙政[1994]10号
  • 【发布日期】1994-07-10
  • 【生效日期】1994-07-1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 加快对外贸易发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
加快对外贸易发展的通知

(浙政〔1994〕1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对外贸易体制改革的通知》精神,加快我省对外贸易体制改革步伐,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和符合国际规范的新型外贸体制,推动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特作如下通知:

一、努力保证外贸出口持续稳定增长
进一步树立“大经贸”的观念,充分发挥各级各类外贸企业扩大出口的积极性,支持和鼓励省级专业外贸公司、市地县外贸公司、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增加出口创汇。各级各类外贸企业要进一步增强机遇意识、竞争意识和出口创汇意识,紧紧抓住当前有利时机,采取有力措施,主动参与国际竞争,以扩大出口创汇和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力争全省外贸出口的增长速度高于全国平均增长速度,高于全省国民经济增长速度。
继续实施“以质取胜”和“市场多元化”战略。在巩固发展传统市场的同时,要积极采取多种形式的贸易方式,发展一批海外营销点,大力开拓新市场。进一步加强贸工、贸农、贸技结合,以国际市场为导向,采取灵活多样的投资方式,选准出口创汇的骨干商品,建立生产体系和基地,以增强我省扩大出口创汇的后劲。

二、加快转换外贸企业经营机制
实现出口创汇的稳定增长,关键在于加快转换外贸企业经营机制。要围绕“统一政策,放开经营,平等竞争,工贸结合,推行代理制”的外贸体制改革目标,深化外贸企业经营机制改革,促使企业走上“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道路。
各级外经贸部门要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方向,有计划、有步骤地深化外贸企业改革,逐步建立起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国有外贸企业可逐步改组成为国家独资或控股、参股的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改制成为规范化的股份有限公司。各级外经贸部门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国有大中型外贸企业可设立监事会,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
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约束机制。各类外贸企业要加强经营管理,健全财务核算,抓好内部挖潜,提高经济效益,进一步完善企业内部各种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和分配奖励机制,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

三、稳定和完善鼓励出口的政策措施
为保持外贸出口持续、快速增长,促进全省国民经济发展,我省已实行的行之有效的鼓励出口的政策措施,要继续保持相应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并在深化改革的新形势下加以完善。
继续实行鼓励出口创汇的政策。对超额完成出口创汇任务,成绩突出的外贸企业、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省政府每年给予表彰。近几年,省级外贸企业实行的工资奖金与出口创汇、经济效益挂钩的政策,对扩大外贸出口,稳定职工队伍,起到了促进作用。这项政策要继续实行,并进一步加以完善。各地可参照省定原则,从当地实际出发,对出口创汇企业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企业内部要贯彻按劳分配原则,拉开分配档次。对出口创汇有突出贡献的干部职工,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给予重奖。
设立外贸出口发展基金。从今年起,外贸企业从承包制改为赋税制。为扶持外贸企业发展,扩大出口创汇,省政府决定对省级外贸企业交纳的所得税,按照“取之于外贸,用之于外贸”的原则,采取“先征后返还”的办法,用于建立外贸出口发展基金。具体返还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外经贸委另定。这项基金由省财政厅实行专户存储,专项管理,主要用于扶持机电产品出口和出口难度较大商品的经营运筹,开发适销对路的新产品,建立外贸生产基地,开拓国际市场,扶持贫困地区的外贸出口等。基金的使用,由省外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经省财政厅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各地可参照省里办法,制定扶持本地外贸出口的措施。
继续实行扶持外贸出口发展的信贷政策。各级金融部门对各类外贸企业的出口贷款应予优先安排,重点保证。要多方筹措资金,力争做到贷款规模与出口规模同步增长。为支持工业、外贸企业调整出口商品结构,对机电产品、成套设备等进出口,要提供政策性的信贷支持。切实做好出口退税工作,既要坚持原则,又要简化手续,做到按国家规定及时、足额退税,缓解企业资金困难。同时要采取切实措施,严厉打击骗税的不法行为。

四、加强外贸的宏观管理
外贸体制实行重大改革以后,要更多地运用法律、经济手段调节对外贸易活动,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各级外经贸部门要增强法制观念,认真贯彻《 对外贸易法》和国家制定的各项法律法规。海关、商检、工商等部门要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维护正常的外贸经营秩序。
为保证全省出口的稳定增长,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外贸出口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各级外经贸部门应加强对各类外贸企业经营目标和经营活动的检查,并督促企业按统计制度和财务制度及时准确编制上报各类报表。对市(地)县外贸公司、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由各级外经贸部门按属地原则进行管理。要实行出口创汇分级负责制,各市政府、行署和省级外贸企业的主管部门对省政府负责,各级外经贸委对同级政府负责。
各级外经贸部门要严格实行出口商品的配额许可证管理制度,按国家规定和“公平、公开、竞争、效益”的原则,做好配额许可证的分配和发放工作,并加强余缺调剂和使用跟踪管理。要增强管理的透明度,每年配额的分配实施结果,凡不涉及商业秘密的都要公布,以接受各方面的监督。
积极为具备条件的县级外贸公司、生产企业、商业物资企业和科研院所申报赋予对外经营权,继续拓展目前业已形成的多层次、多渠道、多行业进出口贸易的格局。凡获得对外经营权的企业都负有为国家出口创汇的义务,并要保持稳定的增长速度。

五、加快对外经贸队伍的建设
对外经济贸易能否健康发展,关键在于人才。各级政府和各外经贸主管部门,要重视和支持对外经贸人才的教育培养工作。继续办好现有的外经贸院校,并通过多层次、多途径、多方式培养一批外经贸合格人才。当前要特别注意培养既懂对外经济贸易、又有一定生产技术知识的复合型人才。要制订优惠政策措施,引进一批熟悉国际贸易、法律、财务等方面的人才。
要坚持“两手抓”。各级对外经贸部门都要进一步加强党组织的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在拓展对外贸易的同时,重视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在经贸干部职工队伍中,开展经常性的倡廉反腐教育,努力造就一支思想作风和业务素质过硬的外经贸干部职工队伍,适应迅速发展的对外经济贸易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

六、加强对外经贸工作的领导
抓住机遇,深化改革,加快发展对外贸易,关系到浙江经济发展的全局。各级政府要以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为指针,进一步加强对外经贸工作的领导,更好地指导外贸体制改革工作,协调解决好外贸改革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进一步加强各级对外经贸管理部门的建设,强化规划、指导、协调、监督、服务的职能。各级外经贸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为党政领导决策当好参谋,提高办事效率和工作质量,主动积极地为企业服务。海关、商检、银行、财税、外管、工商和交通等有关部门,要更好地为扩大出口创汇服务,积极主动地为出口企业排忧解难。
全省上下要齐心协力,千方百计支持外贸扩大出口,为外贸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保证外贸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促进全省对外贸易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浙江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四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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