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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公路秩序的通知
  • 【发布单位】80602
  • 【发布文号】辽政发[1994]27号
  • 【发布日期】1994-07-02
  • 【生效日期】1994-07-0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公路秩序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公路秩序的通知

(辽政发〔1994〕27号
一九九四年七月二日)

1993年,各级政府按照省政府的要求,对公路乱设卡、强行洗车问题进行了大力整顿,收到了一定实效。但今年以来,仍有一些检查站擅自接受委托,越权办事;有些地区仍在乡镇公路上乱设卡、乱收费;少数洗车站仍存在拦车强洗、高收费等问题,且有日趋严重之势。为了保证全省公路的畅通,更好地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省政府决定在今年三季度对全省公路秩序进行一次整顿。整顿范围是:各类公路检查站,公路交警执勤人员,公路收费站和进城洗车站。整顿采取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以行业为主,地方为辅,条块结合,综合治理,在求实效上下功夫。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公路检查站,必须严格按规定的职责范围执行检查任务,不得擅自接受委托检查或越权办事,违者将追究当事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道路检查站必须悬挂省政府统一制发的检查站标志牌,检查人员一律佩戴《公路检查证》。无牌无证者不得执行道路检查任务,司乘人员有权拒绝接受检查。

二、公路交警执勤人员,必须身着警服、佩戴臂章、警号、警衔,胸前挂系《辽宁交警执勤证》,并严格执行公安部颁发的《关于道路 交通管理处罚程序规定》及其《补充规定》。对违章者要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纠正逢车必检、执法随意的现象,做到检查内容、范围公开,收费、罚款的标准和依据公开。罚款须使用省财政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不准以权强行推销产品,违者除处以违纪额10倍的罚款外,还要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对此情况,司乘人员有权拒绝接受检查和罚款,并举报。

三、除经省政府批准保留和新设立的沈阳柳河桥站、鞍山海城南桥站、鞍山城站、鞍山腾鳌堡桥站、鞍山旧堡立交桥站、台安张荒地大桥站、抚顺章党站、本溪八盘岭站、营口营盖站、铁岭清河站、朝阳南大桥站、锦西狗河桥站、锦州南山站、黑山大虎山立交桥站、沟帮子立交桥站、锦县大凌河站、阜新大巴沟隧道站、辽阳崔家立交桥站、灯塔立交桥站、盘山胜利塘大桥站、兴城南河桥站等21处公路收费站外,其他各级公路收费站要立即撤销停止收费。

四、经批准保留的收费站,必须做到证照和收费范围、标准、依据四公开,使用财政统一印制的票据。违者司乘人员有权拒绝交费。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的收费站,一旦发现,除没收全部非法收入外,要追究主管领导的行政责任。

五、今后凡需设立公路收费站,均由省财政、物价部门审核,省政府批准,并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无证的无权收费。经批准并取得许可证的收费站要予以公布,以便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六、各市进城主要路口确需设立车辆冲冼站的只准设立一处。设立车辆冲洗站要由所在城市的城建部门审查,省建设厅批准,领取《设置进城车辆冲洗站许可证》,到当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营业。被取缔的车辆冲洗站,城建和工商部门要收回其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七、车辆冲洗站要以服务为宗旨,工作人员不许着执法部门服装,严禁强行洗
车。要本着市场经济的原则,在车主自愿要求的前提下,由洗车站提供洗车服务,一旦发现强行洗车行为,将对直接责任者予以制裁,并追究其上级主管部门的责任。洗车收费必须执行当地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使用省财税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违反者一经发现,除停业整顿外,并处以500元至2000元罚款,违纪三次者,没收其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并追究其上级主管部门的责任。城市进城车辆冲洗站由城建部门负责行业管理。

八、为保证整顿工作顺利开展,省市两级由政府纠风办牵头,会同公安、交通、建设、财政、工商、税务、物价等部门组成政府综合执法监督办,持证纠察,当场处罚,协助各主管部门抓好整顿工作。
为加强社会和群众监督,各主管部门的举报电话是:省公安交警总队6863104、省交通厅3868225、省交通公路局3873370、省建设厅2827564、省财政厅2827437、省工商局3878344、省物价局6844025、省税务局3871913、省政府纠风办3855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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