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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502
  • 【发布文号】陕政办发[1994]58号
  • 【发布日期】1994-06-23
  • 【生效日期】1994-06-2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

(陕政办发[1994]58号一九九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1991年国务院发布《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91号令)以来,我省国有资产评估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1991年至1993年,全省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共完成资产评估确认516项,评估前帐面净值80.07亿元,评估后价值为98.11亿元,平均升值率22.62%,为国家增加了近19亿元的国有资产权益,减少了国有资产在产权变动中的流失,保护了国有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但是,最近以来,一些部门违反国务院规定,自行制定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设置评估机构,擅自确认资产评估结果,给我省的资产评估管理工作造成了混乱。一些单位在国有资产产权变动时,不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以致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损害了国家权益。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全省国有资产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全省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全面负责。省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管理、指导和监督全省的资产评估工作,审批全省资产评估机构的资格及核发资格证书,负责省属企业和地(市)、县(市、区)属企业资产在8000万元以上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立项和确认;地(市)、县(市、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级国有资产评估的管理和监督,对评估项目进行立项和确认。

二、资产评估机构(含从事我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房地产和其他专业性、行业性国有资产价值评估的机构)在取得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核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后,方可开展资产评估业务;未取得评估资格的,不得开展评估业务;擅自开展评估业务的,其提交的评估结果一律无效,已造成损失的,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暂行规定》予以处罚。
取得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评估机构,其承担评估业务不受地区和行业限制,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凭借职权搞行业、地区垄断。在执业中,资产评估机构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的客观性、真实性、合法性负法律责任。

三、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在发生资产拍卖、转让、企业兼并、联营、出售、租赁、企业清算等产权变动行为时,必须按照国务院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以确认后的评估价值作为产权变动或折股的价值依据。

四、凡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改组为股份制企业(包括法人持股、内部职工持股、向社会发行股票不上市交易或上市交易),或用国有资产投资参股(包括国家股和国有企业法人股)组建股份制企业的,均应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其评估的结果,须按规定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确认。未经资产评估或资产评估结果未经确认的单位,政府授权部门不予办理股份制企业设立审批手续。

五、兴办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方资产必须进行评估。国有资产占有单位用国有资产与外商进行合资、合作经营,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同时,须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对中方投资资产价值进行评估的申请,并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资产价值,作为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财务经济评价的依据。以国有资产作为出资的中方投资者,应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资产评估价值确认通知书,作为向有关部门申请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必备文件。各级计划、经贸、外经贸等主管部门要严格把关,对无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资产评估确认通知书申办单位,不予办理有关手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注册登记。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正式成立后,中方投资者应将合资、合作企业的验资报告,报送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已兴办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中方投资占50%以上,如产权变动或产权转让时,应按规定要求进行资产评估。

六、外商在我省用机器设备等实物投资的,实物入境后必须进行资产评估;已经开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方用现金增资或扩股时,要先对合资企业的原实物资产进行评估,然后再确定新投入的现金在总资产中所占的比例。
我省企业事业单位或行政单位用实物资产到境外投资时,在资产出境前,必须进行价值评估。

七、出售城镇国有住房,必须坚持“先评估,后出售”的原则,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与房改部门密切配合,出售国有住房前,占有单位须按规定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立项,并由有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价值评估,评估结果须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并予以确认。未经评估,任何单位不得擅自低价出售国有住房。

八、国有资产评估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的顺利进行。对违反规定应评估而未评估的,要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对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要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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