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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原油、成品油 流通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802
  • 【发布文号】鄂政发[1994]76号
  • 【发布日期】1994-06-12
  • 【生效日期】1994-06-1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原油、成品油 流通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原油、成品油
流通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政发〔1994〕76号
1994年6月12日)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改革原油、成品油流通体制的意见的通知》(国发〔1994〕2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搞好成品油供需总量的综合平衡和资源的合理配置
省计委要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科学预测年度成品油需求总量,向国家计委提出申报计划;根据国家计委下达年度资源分配计划,结合各地提出的需求量,会同省财办,并商省石油总公司提出成品油的分配计划方案,下达给省石油总公司和各有关部门及各地、市、州、县计委,由省、地、市、州、县石油公司负责具体实施。
省石油总公司根据省计委下达的年度分配计划,结合中石化销售公司安排的季度、月度资源,实行统一平衡配置,均衡组织供应,确保全省市场稳定。
省内成品油的总资源,包括国家统配的资源、进口资源,一律纳入省计委的综合平衡,并由省石油总公司统一配置。

二、严格执行国家定价
根据国务院《通知》中“个别运输环节多的省、自治区允许在省、自治区实行两级批发,但必须严格控制两级批发差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在省内实行一级批发和二级批发相结合的流通体制。武汉市及其所属三县一区、黄冈地区公司、十堰市、鄂州市、沙市市、荆门市、宜昌市区、黄石市区、襄樊市区、巴东县、孝感市区、随州市、老河口市、丹江口市、咸宁市、枝城市及江陵县、襄阳县、宜昌县实行一级批发,其它县(市)实行二级批发。省内市场的销售价格,由省物价局根据国家规定的作价原则和中心城市的价格水平,合理安排。对省内的用油大户,按一级批发价直供。
省内各炼油厂生产的成品油都要执行国家规定的出厂价。武汉市的成品油经营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销售价格。省内其它市场要严格按照省核定的批发、零售价格执行。

三、充分发挥全省各级石油公司在成品油流通中的主渠道作用
成品油的批发供应业务,统一由省、地、市、州、县石油公司负责。各级石油公司要根据计委制定的分配计划,在财办(财委、商委)的指导下,按照国家统一政策、统一价格、统一调拨、统一质量标准的原则,负责本地区成品油资源的平衡、调拨以及品种、余缺的调剂和成品油的批发供应业务,保证成品油市场的稳定。
省石油总公司要按照成品油的合理运输流向,负责提出成品油资源的地区平衡和调拨方案,明确各地和直供用户成品油资源的提供单位和数量、品种构成。同时,要协助有关部门加强对成品油市场的管理,维护市场秩序,稳定市场物价。
为了加强宏观调控,衔接区域间的价格水平,保证新的成品油流通体制的顺利运行,省人民政府决定,由省石油总公司按照全省配置计划,每吨成品油收取12元管理费;对一级批发的单位(调拨部分除外),每吨收取12元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费和价格调节基金采取冲减销售收入的办法在价内收取。价格调节基金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市场调控、抗灾救灾等,接受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

四、整顿成品油流通秩序
整顿的范围和重点是现在从事汽油、柴油、煤油批发和零售业务的所有经营单位、加油站和零售网点。
(一)清理整顿批发经营单位。
1、对现有的成品油批发经营单位必须严格进行清理。凡国务院《通知》中明文规定不得从事成品油批发经营的单位(包括省内炼油厂、油田、中石化销售中南公司及所属单位),一律取消批发资格。现有的成品油经营单位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才能从事成品油的批发业务。四个条件是:(1)有经营成品油的管理能力和技术力量;(2)有一定的资金;(3)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成品油储运设施;(4)有符合规定标准的零售加油站。批发经营资格,由各级石油公司提出意见,报同级财办(财委、商委)审核,经上一级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重新登记;批发经营量由同级计委合理确定,并纳入当地石油公司的销售渠道。
2、有成品油进出口权的外贸经营单位不得在省内进行成品油批发经营业务,严格禁止利用代理方式在省内从事批发经营活动。
3、“三资”企业进口的成品油,只准自用,不得对外销售。未经国家经贸委批准,任何境外企业不得在省内从事成品油经营业务。
4、在我省境内的铁路、交通、民航、总后勤部、油田、外贸等六大中央直供用户,其成品油资源严格限于自用,一律不得对外经营销售。如有违反,由省有关管理部门报请国家计委、中石化总公司扣减配置计划,直至取消直供资格。省内直供的用油大户,亦比照执行。
5、被取消批发经营资格的单位现存的成品油(不包括省内油田、炼油厂、中石化销售中南公司及所属单位),由所在地石油公司核实数量后,按国家规定的价格限期销售。
6、对不按国家资源配置渠道组织进货、无证经营、超越范围经营成品油的单位和个人,除没收非法收入外,还要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法规予以处罚。
(二)整顿加油站和零售网点。
1、按照建设规范、管理规范(包括安全、价格、质量、计量)、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现有加油站、零售网点(包括在省内的油田、炼油厂和中石化销售中南公司自建、联营的加油站、点)进行一次全面整顿。凡是符合规范的站点,重新核发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不符合规范的,取消经营资格,吊销营业执照。
2、整顿合格后的加油站、零售网点逐步实行代销制,经营所需的成品油,纳入当地成品油分配计划,统一由当地石油公司供油和管理,悬挂“中国石化”火炬标志。
3、各级党政军机关和群众团体所办加油站、零售网点,经整顿合格后,必须在6月底以前与主管单位彻底脱钩,并接受监督检查。
4、各级石油公司要会同当地的公安消防、工商、税务和计量、质量监测等部门对加油站进行安全和计量、质量检查,对危及安全、短斤少两、以劣充优、坑害顾客、偷税抗税的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要停止供油,并取消代销资格。
5、新建加油站、点必须纳入当地的建设规划,严格按建站规范要求,合理布局,避免重复建设。凡符合规范要求,在征得当地石油公司同意后,报上一级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并发给经营许可证。工商部门凭经营许可证发给营业执照。
(三)加强价格、税收检查和监督。
1、所有成品油经营单位不得在国家规定的价格之外加价或变相价外加价,也不得压价竞销,否则要追究责任,没收其非法收入。零售加油站、点要按照国家规定的零售价格挂牌销售。
2、严格税收征管。对所有成品油经营单位都要严格执行统一的税制、税率,各级政府一律不得给予减免税优惠,对加油站、点一律不得包税。

五、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确保改革措施顺利实施
这次原油、成品油流通体制改革,是今年国务院出台的一系列重大改革举措之一,是加强宏观调控,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活而有序的原油、成品油流通体制的长远之计,也是理顺油品价格,整顿流通秩序,防止投机倒把、贪污腐败的一项重要工作,事关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一定要统一思想,统一政策,统一行动,精心组织,狠抓落实,确保此项改革在我省顺利实施。省人民政府决定成立湖北省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省成品油市场的清理整顿和监督管理的领导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各级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各地、市、州、县的市场整顿工作要在今年9月底以前基本完成,10月份进行检查总结,检查情况以地、市、州为单位报省人民政府,抄送省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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