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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从严治理市场秩序 加强市场管理的通告
  • 【发布单位】81508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4-05-14
  • 【生效日期】1994-05-1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从严治理市场秩序 加强市场管理的通告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从严治理市场秩序
加强市场管理的通告

(1994年5月14日)

为维护市场秩序,加强市场管理,打击非法经营,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稳定物价,根据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不法行为。严禁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无厂名、无厂址、无产品合格证的商品,重点查处制售假化肥、假农药和假种子等假冒伪劣农用生产资料的行为;查处制售影响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劣质食品、假药、假酒、假烟等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查处制售假冒优质产品的行为;严厉打击和清除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团伙和窝点。对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要没收其非法所得和物品,并处以非法所得5倍的罚款;对无非法所得的,处以5千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营业执照,并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以5千元和3千元的罚款,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严禁采用各种不正当手段欺骗、坑害顾客,牟取暴利。饮食经营单位和个人必须按市政府规定实行就餐菜单制度,旅游、交通等服务项目必须按核定价格收费,服务内容必须与核定价格相符。对违反有关规定,欺骗、坑害顾客,牟取暴利的,由物价、交通、旅游、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给予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5倍罚款的处罚;情节恶劣的,吊销其证照。

三、严厉打击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等扰乱市场秩序的不法行为。凡进入市场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市场秩序和各项管理规定,挂牌经营,明码标价,公平竞争。并严格执行市政府关于商品实行限价和差率控制的规定。对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扰乱市场秩序的,没收非法所得和物品,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营业执照。对无照经营的,要坚决取缔。对违反限价和差率控制规定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对再犯者,除给予罚款外,吊销其营业执照。

四、严禁经营出售不符合《 食品卫生法》要求的食品。凡从事食品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同时具备卫生许可证、身体健康证和营业执照。销售的食品必须符合《 食品卫生法》的要求。对违反规定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五、各有关执法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各类市场和经营活动的管理,对各种不法经营行为,要按各自职责依法从重、从快处罚。违反有关规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人,在一年内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对妨碍、围攻、殴打执法人员的不法分子,要依法严惩。

六、鼓励群众举报,加强社会监督。对群众举报和投诉违反本通告的非法经营案件,要一查到底,严肃处理,并由查处部门按罚款额30%的比例奖励举报者。

七、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关于从严治理市场秩序加强市场管理考核奖罚办法》

(青政发〔1994〕68号)

关于从严治理市场秩序加强市场管理考核奖罚办法

一、组织领导和监督方式
市政府考核各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区政府及市有关部门考核所属部门、单位及负责人。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受市政府委托,负责各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考核的日常组织协调工作。
考核工作实行行政督查、群众监督和新闻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城市居民及单位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可向区政府和有关部门举报,受理举报的单位应根据举报内容和处理情况对举报人予以奖励。新闻单位对正反两个方面的典型要予以报道、曝光。

二、考核奖罚办法
(一)考核目标采用千分扣分制。
(二)年终考核成绩900分以上为优秀单位,除予以通报表扬外,给予奖励;800分以上不满900分为良好,不奖不罚;不满800分为不达标单位,除给予通报批评外,对单位主管和分管领导分别作如下处理:
1.年终不得参加各级先进工作者的评选;
2.停发全年奖金;
3.按相应扣分数罚款,每分值10元;
4.严重失职的,追究相应责任。
(三)对市长的处罚;按照副市长的分工,如分管的部门受罚超过30%,分管市长受罚;如果三个以上区政府受罚,市长受罚。罚款额为受罚单位罚款额的平均数。

三、扣罚标准
(一)利用旅游服务项目(如:崂山旅游、游艇等)牟取暴利或欺骗、坑害顾客的,每次扣责任单位(或个人)的市级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级主管部门)10分,再分别扣市旅游局和区政府5分。
(二)利用交通工具(如:小公共汽车、出租车、旅游车等)牟取暴利或欺骗、坑害顾客的,每次扣其市级主管部门10分,再分别扣市公安局和区政府5分。
(三)利用饮食服务项目牟取暴利或欺骗、坑害顾客的,每次扣其市级主管部门10分,再分别扣市物价局和区政府5分。
(四)在各集贸市场上出现牟取暴利或欺骗、坑害顾客的,每次扣市场主办单位10分,再分别扣区政府和市工商局5分。
(五)一个经营单位或个人有牟取暴利或欺骗、坑害顾客行为,被连续曝光、投诉超过二次的,按管理权限每件扣市旅游局或市交通局、公用事业总公司、市物价局、市工商局、区政府10分。
(六)在经营活动中不明码标价、价签不统一,每次扣其市级主管部门5分,再分别扣市物价局和区政府2.5分。
(七)不执行商品限价和差率控制政策的,每次扣其市级主管部门5分,再分别扣市物价局和区政府2分。
(八)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牟取暴利的,每次扣其市级主管部门10分,再分别扣区政府和市工商局5分。
(九)对应按规定需要售前检验而没有检验的商品,每发现一次,扣经营单位主管部门5分。需要检验的商品,在规定时间内提供不出化验报告的,每种商品一次扣市技术监督局10分。
(十)生产领域制造假冒伪劣商品的,每发现一次,扣其市级主管部门10分,再分别扣市经委、市技术监督和区政府5分。
(十一)国合商业企业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每发现一次,扣市商业局或市供销社10分,再分别扣市工商局5分和区政府2分。
(十二)各集贸市场和早夜市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每发现一次,扣市场主办单位10分,再分别扣区政府和市工商局5分。
(十三)经营不符合《 食品卫生法》要求的食品,每次扣其市级主管部门10分,再分别扣市卫生局和区政府5分。
(十四)应该吊销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而没能吊销的,分别扣市工商局和市卫生局10分,再扣区政府5分。
(十五)公安巡警不主动配合有关执法机关进行公务活动的,每人次扣市公安局5分。在执行公务中,巡警对妨碍、围攻、殴打执法人员的不法分子没能有效地制止或处理不当,每次扣市公安局10分。
(十六)对检举、投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应该查处而不查处,每次扣市有关执法部门10分,扣区政府5分。
(十七)处罚不当和处罚不及时的,每次扣市有关执法部门10分,扣区政府5分。
(十八)发生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后,托人说情,若说情人是责任单位,每次扣责任单位10分。执法机关听从说情,扣市执法机关10分,扣区政府2分。
(十九)对检举人和单位,未能按奖励标准给予奖励的,每次扣市有关执法部门8分。
(二十)联合组织检查,需要政府、执法机关、主管部门共同参加而未参加的,每人次扣未参加单位5分。

四、各区政府和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对所属部门、单位的考核奖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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