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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江西省发展乡镇企业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402
  • 【发布文号】赣办发[1994]6号
  • 【发布日期】1994-04-14
  • 【生效日期】1993-01-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江西省发展乡镇企业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江西省发展乡镇企业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赣办发[1994]6号1994年4月14日)

《江西省发展乡镇企业奖励试行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发展乡镇企业奖励试行办法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乡镇企业的决定》(赣发[1993]1号),为调动各个方面兴办和支持乡镇企业的积极性,推动全省乡镇企业高速高效发展,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奖励对象
1、地区、省辖市;
2、县(市、区);
3、乡(镇)、村、企业。

二、奖励等级及名称
1、地(市)、县(市、区)设:
(1)高速高效发展奖。分三个等级。
(2)单项特别奖。共设:改革创新、科技进步、发展外向型经济、规模经济、超速进位、经济效益、固定资产投入、主管部门自身建设服务八个单项特别奖,不分等级。
2、地市、县市区、乡(镇)、村及企业分别设:100亿元地市奖、30亿元县市区奖、亿元乡镇奖、5000万元村级奖、5000万元企业奖。

三、奖励办法
1、高速高效发展奖和单项特别奖由省政府颁发奖状(锦旗)和奖金。其中奖金总额的25%用于奖励党政一把手、分管领导和乡镇企业局长 。
2、100亿元地市、30亿元县(市)区、亿元乡镇、5000万元村和5000万元企业均由省政府挂奖牌。

四、考评内容
1、高速高效发展奖,主要考核七项指标增长:
(1)乡镇企业总产值;
(2)乡镇企业总收入;
(3)乡镇工业产值;
(4)乡镇企业利润总额;
(5)乡镇企业实交税金;
(6)乡镇企业固定资产原值;
(7)乡镇企业支付工资总额。

五、考评办法
1、高速高效发展奖:采取百分制计分法进行考核。
2、单项特别奖:以量化指标为主(有两个量化指标的单项,各占百分之五十),采取考与评相结合的方法确定。

六、高速高效发展奖评分标准与方法
第一、乡镇企业总产值基准分为14分,比上年增长50%得基准分,每超一个百分点加0.1分,低于50%该项不得分 。
第二、乡镇企业总收入基准分为15分,比上年增长50%得基准分,每超一个百分点加0.1分,低一个百分点减0.1分。
第三、乡镇工业产值基准分为15分,比上年增长50%得基准分,每超一个百分点0.1分,低于50%该项不得分。
第四、乡镇企业利润总额基准分为15分,达到全省平均增长水平得基准分,每超一个百分点加0.1分,低一个百分点减0.1分。
第五、上交税金基准分为16分,增长速度达到全省平均水平得基准分,每超一个百分点加0.2分,低一个百分点减0.2分。
第六、乡镇企业固定资产原值基准分为15分,增长幅度达全省平均水平得基准分,每超一个百分点加0.1分,低一个百分点减0.1分。
第七、乡镇企业支付工资总额基准分为10分,增长幅度达到全省平均水平得基准分,每超一个百分点加0.1分,低一个百分点减0.1分。

七、考核依据
各项指标的考核均以上报并经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和统计部门审核确认的年报统计为依据。

八、获奖条件及奖励范围
1、高速高效发展奖:
(1)地市按得分高低取一、二、三等奖各1名。
(2)县(市、区)按得分高低取一等奖3名,二等奖4名,三等奖5名。
2、单项特别奖:
(1)改革创新特别奖:地、市、县各取1名,必须是全省深化企业内部改革、大力推行股份合作制、强化企业管理最好的单位。
(2)科技进步特别奖:地、市、县各取1名,必须是全省乡镇企业新产品开发、获科技成果最突出的单位。
(3)发展外向型经济特别奖:地、市、县各取1名,必须是全省乡镇企业实际引进外资最多、乡镇企业出口创汇增长最多的单位。
(4)规模经济特别奖:地、市、县各取1名,必须是全省新增年产值百万、千万和五千万元以上企业最多的单位。
(5)超速进位特别奖:地市取1名,县(市、区)取3名,必须是乡镇企业总产值进位最快的单位。
(6)经济效益特别奖:地、市、县各取1名,必须是农民从乡镇企业增加收入最多、乡镇企业上交税金对财政增收贡献最大的单位。
(7)固定资产投入特别奖:地、市、县各取1名,必须是乡镇企业固定资产原值增长最快的单位。
(8)主管部门自身建设服务特别奖:地市取3名,必须是地市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自身建设和服务工作搞得最好的单位。

九、组织领导和审批
1、地(市)的考核由省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省有关部门和各地市分管领导为成员组成考评组进行考核。
2、县(市、区)和乡镇的考核先由省乡镇企业局根据年报数字初步测算提出候选名单,再经当地上一级政府审核后报省考评组确定。
3、地(市)、县(市、区)、乡(镇)、村的考核结果最后统一报省乡镇企业领导小组审批。
4、考核时间定于次年的四月份。地市对县(市、区)以下的考核须在三月份完成。

十、有关说明和要求
1、各级党政领导机关和主管部门必须如实反映情况,特别是统计数字必须真实可靠。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出,除取消评奖资格(已授奖的撤消奖励)外,还需通报全省,并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责任。
2、必须如数完成上交管理费任务,安全生产达到省安全委员会下达的目标管理控制指标。
3、考评奖励的具体工作由省乡镇企业管理局和各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4、凡获得高速高效发展奖的地市和县、市、区,不再参加所有单项特别奖的考评,一个单位获单项特别奖的项目,限于2个以内。
5、具体奖金额度将根据全省完成目标任务的情况和省政府颁发奖金数额另行确定。
6、本《办法》从1993年度开始执行。
7、本《办法》由省乡镇企业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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